首页 百科知识 签订书面合同是承诺还是要约

签订书面合同是承诺还是要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成立“物品买卖合同,可用足以表明合意的任何方式订立,包括双方当事人承认该合同存在的行为”。约因在旧普通法中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在统一商法典中,其重要性已逐渐有所减少。因而,在今天已经完全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列举约因了。不过,一个合同要有效成立,仍非反映下列事实不可,即一方当事人必须给与他方一定代价或履行一定劳务,达成买卖合同,当然是不言而喻的。

合同的成立

“物品买卖合同,可用足以表明合意的任何方式订立,包括双方当事人承认该合同存在的行为”(《统一商法典》第二节之二○四项)。

合意(agreement)有两个要件,即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4),第三个要件,即所谓“约因”(consideration)。约因在旧普通法中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在统一商法典中,其重要性已逐渐有所减少。因而,在今天已经完全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列举约因了。不过,一个合同要有效成立,仍非反映下列事实不可,即一方当事人必须给与他方一定代价或履行一定劳务,达成买卖合同,当然是不言而喻的。

统一商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是,废除了普通法要求承诺必须完全符合要约中提出的每一细节(哪怕是最小的细节)的规定。依旧法,如果承诺有极小的变更,在解释上认为是一种新要约,要使合同成立,就要求原要约人再对此提出详细的承诺。而依《统一商法典》第二节二○七项规定,已不再作此要求了。承诺内容的变更,可认为是构成合同的附加条件,除非要约中已明确限定承诺必须符合要约提出的条件,或新的条件已表明一种重要的改变,或这些附加条件在一定期间内显然会遭到拒绝,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一个以五百美元或五百美元以上的价金出售物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足以证明当事人间已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并经对合同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签名”,在法律上才能有执行效力。

这是旧日《防止诈欺法》(Statute of Frauds)的规定在统一商法典中的重述。尽管对这一要件还有某些例外(如为买方特别定做的物品,不适于出售与他人者),但是,很难想象:一个书面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其所以需要书面,仅仅是出于为了在以后争议中,可藉此确证当事人有订约意思这一理由而已。

只要符合这一基本要件,用任何书面形式都可以。当然,像以当事人双方签名的书面文件为要件的正式合同(formal contract),一般说来,凡是在当事人间建立长期关系的,如代理、代表合同,财务安排或不动产买卖合同等,都是希望采用这种形式的。此外,一个合同也可由其他各种书面文件所组成(在物品买卖情况下,通常是如此),只要把这些文件联系起来理解,足以证明当事人间有订约的合意者,也构成合同的有效文件。例如信函、电文、用户电报,以及足以确证有口头或电报合意的其他书面证件等均是。

现代商业交往中通常使用的文件,是印好的定货单及定货确认书(order confirmation)等形式。不过,对使用这些形式,这里要提出一个重要告诫,即应力求避免不加区别地滥用这种标准形式。因为在一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的形式,如用于另一种情况,也可能完全不对。当然,印刷的要约与承诺的书面形式,也应当根据情况和法律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订,这是毋庸讳言的。

此外,众所周知,美国法院对所谓“附从合同”(adhesion contract)(5),一向是表示反感的。因为这种合同从定义上讲,是当事人强者的一方强加于弱者一方的合同,如果把这种印刷形式作为标准合同形式来使用,可能要经法院严格审查,还可能冒一定风险,即法院会对利用合同的一方,或把合同强加于他方的当事人一方,作不利的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