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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能否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向法院起诉时仍未满20周岁,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显然,原、被告的婚姻是无效的,应予以解除。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黄某与麦某的婚姻无效。因此,本案中黄某的母亲赵某作为近亲属具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麦某的反驳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到起诉时为止当事人双方仍然不符合法定婚龄,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3.母亲能否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

案情介绍

2002年初,18岁的黄某从家乡广西龙州县来到南宁市一家服装店打工,口齿伶俐、长相俊美的她招徕顾客很有一套,店里的人气很快旺了起来。在一次接货时,黄某结识了自称在某广告公司做企划的中年男子麦某,双方均颇有好感,便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此后,为了接近黄某,麦某经常光顾黄某打工的商店,且出手大方。黄某认为麦某是个有经济能力的人。一来二往,黄某与麦某渐渐熟了起来。交往不到半年,麦某便向黄某提出求婚,黄某觉得两人接触时日尚短,自己还没有做好结婚的准备,况且自己还没满20周岁,也没法办理登记手续。麦某则信誓旦旦地表示他一定会照顾好黄某,此生非她不娶。黄某被麦某的甜言蜜语所打动,答应了麦某的求婚。于是在2002年6月,麦某通过虚报黄某年龄的手段向有关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黄某与麦某回麦某老家一起生活,黄某通过他人了解到麦某曾因触犯刑律被判刑十几年,刚刚刑满释放不久。善良的黄某心想:既然生米已煮成熟饭,也只好嫁鸡随鸡了,只要麦某能痛改前非,就给他一次机会吧。谁知,婚后麦某本性暴露,恶习重演,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稍不顺心就对黄某拳打脚踢。2003年6月,黄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麦某离婚。麦某非但拒绝离婚,还多次威胁如果黄某再提出离婚就要她好看。因惧怕麦某的威胁,黄某无奈逃到南宁市和龙州县老家等地躲避,并向家人求助。其母赵某为救女儿脱离苦海,经过咨询有关人士后,于2003年12月以黄某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诉至法院,以自己作为申请人要求宣告黄某和麦某的婚姻无效。麦某在答辩状中认为赵某并非婚姻关系当事人,没有资格申请他和黄某的婚姻无效,赵某的行为纯粹是多管闲事,要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麦某登记结婚时,黄某尚未年满20周岁,不符合《婚姻法》第6条规定的法定婚龄条件,原、被告采取虚报年龄的手段骗取的结婚登记是无效的婚姻。原告向法院起诉时仍未满20周岁,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显然,原、被告的婚姻是无效的,应予以解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赵某作为黄某的母亲属于“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其依法当然有资格申请宣告黄某的婚姻无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黄某与麦某的婚姻无效。

案情评析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我国法律对男女结婚年龄的强制要求。结婚虽然是以双方具有感情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但并不是说只要男女双方浓情蜜意、你情我愿就都可以登记结婚。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做了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而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定条件之一。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达到一定年龄的男性和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才较为成熟,才能够较好地应对婚姻生活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然而,正如同本案当事人一样,在现实中有许多年轻人或者是一时冲动,或者是迫于家中长辈的压力,常常在未到法定婚龄就希望结婚。为达到该目的,他们往往通过篡改出生日期、伪造身份证明等手段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年龄,以此来骗取结婚登记和骗领结婚证。这些手段本身其实都是违法行为,而按照《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通过这种手段所获得的婚姻关系则更是无效的。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即使未达婚龄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居住,也不能产生婚姻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相互间的继承权、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等。可见,无效婚姻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姻当事人应当理性、慎重地对待婚姻关系,严格遵守结婚的法定要件。

那么,哪些人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首先,无效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夫妻”双方当然都享有申请资格。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此,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当事人,其近亲属亦有资格向法院提出无效申请。这里的近亲属通常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因此,本案中黄某的母亲赵某作为近亲属具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麦某的反驳不能成立。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虽然不足法定结婚年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最终必然会达到法定年龄,此时是否仍然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到起诉时为止当事人双方仍然不符合法定婚龄,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反之,如果在起诉时双方均已经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对所提出的无效申请不予支持,此时双方的无效婚姻转化成为了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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