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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④认定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一般来讲,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要高于一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制度;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利用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方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方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惑和疑难。“其他方法”具体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中列举出数种方法,如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等等。但这些列举同样无法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那么当遇到新的情况时,如何来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那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方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用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利用“合同”这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界限

1.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及合同欺诈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一般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因而引起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出现的民事纠纷。虽然它和合同诈骗罪都与经济合同有关,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刑事违法行为,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的手段诱骗对方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则是指行为人在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有基本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属于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而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2.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合同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欺诈行为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则因欺诈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欺诈行为损害的是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则所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从本质上说也属于合同欺诈行为,二者在民事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骗取了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且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际骗取了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的财物,则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反之应以一般的合同欺诈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而不包括劳务、赠与等合同。

(三)本罪与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1.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从新旧刑法的规定对比看,一般诈骗罪的规定就是原来的诈骗罪的规定,只是为了便于区别其他特别形式的诈骗犯罪,才将原诈骗罪称之为一般诈骗罪。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诈骗罪从属于一般诈骗罪。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行为人都以骗取对方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等。尽管如此,两罪毕竟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具有以下明显区别:

①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一般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犯罪的归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犯罪。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是性质相对更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因而在犯罪归类上划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无论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在什么事情上,行为人只要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了对方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③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合同诈骗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④认定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一般来讲,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要高于一般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欺诈性犯罪,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①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且都包括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侧重点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制度;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②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

③两者侵害的直接对象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贷款;而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在法条的规定内容中有包容交叉之处,即法条竞合的现象。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贷款合同相对于一般合同是特殊合同,所以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二者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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