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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性范围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3.2 肯定性范围所谓肯定的赔偿范围是指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已纳入国家赔偿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范围,具体规定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如有违法情形应予以赔偿。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则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13.3.2 肯定性范围

所谓肯定的赔偿范围是指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已纳入国家赔偿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所谓违法拘留是指公安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拘留公民。因违法拘留造成公民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强制戒毒、强制治疗、扣留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如有违法情形应予以赔偿。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有殴打公民使其遭受身体伤害的,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如捆绑、游街示众、罚站等其他违法措施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唆使他人相互殴打或施暴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铐等其他警械。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但这些人员使用武器、警械时必须符合使用的条件、种类和时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故意或失误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何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如刑讯逼供、打骂体罚等造成公民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的,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违法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四项,只因为均属于财产行政处罚,才列入一项之中。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行政处罚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处罚种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如果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该处罚权并造成损害的应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或者为了达到行政法的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各类强制性的措施。其中涉及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我国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有此种职权。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都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这种措施,只有公安、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才能自己采取这种措施。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如此。(6)如果行政主体违法实施了上述措施,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财物,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计划生育部门征收超生费等。一般而言,这些行为方式、期限等相应的标准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则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违法征收财物和摊派费用主要表现为乱收费、乱摊派。上述违法行为如果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没有做列举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例如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裁决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行为等,如果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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