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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具有广泛而深厚的基础(一)“调解”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人民调解制度在革命战争中创立。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一、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具有广泛而深厚的基础

(一)“调解”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人民调解制度在革命战争中创立。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调解”深深渗透于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特有的一种精神财富和协调社会关系的有效方法。我国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及山东等抗日民主根据地将调解组织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名称沿用至今。之后,各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将人民调解制度逐渐法律化,根据各地情况分别颁布了调解的地方法规。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真正体现了劳动人民自己意志的民主法律制度。

(二)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通则》要求人民调解必须坚持依法及社会公德调解,遵守平等自愿及不剥夺诉权三原则。《通则》的颁布,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新中国正式确立。

(三)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宪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就从宪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除宪法外,我国《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都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四)人民调解工作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得到空前的发展。特别是2003年中办、国办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率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现在全国已建立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企业车间(班组)的调解小组以及“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等,构成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四级网络。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从调解一般公民之间的纠纷拓展到调解公民与法人、与集体、与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法人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范围涉及人身、财产、经济、管理、道德等诸多领域。同时,人民调解工作在发展中也不断规范,设立了专门标志,规范了调解程序和矛盾纠纷预防排查机制,建立了完善的工作制度,实行了岗位责任制。近年来为了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力度,许多地方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探索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社会功能的新途径。比如,在行政接边地区建立联合调解组织;一些省市通过建立“人民调解中心”、“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管理办公室”等形式,充分整合政府、社会和基层组织的有力资源,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做到了“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纠纷依法得妥善解决。人民调解组织升华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连心桥”,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社会和谐的“调节器”。群众把人民调解员及其工作部门看做是“喊得应、靠得住、能办事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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