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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柏拉图:《法律篇》[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从这方面讲,也足以说《法律篇》是一部法学经典。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1.柏拉图:《法律篇》

【推荐版本】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本篇所引均为此版本。

【背景介绍】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唯心论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等领域均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他同时还是一位教育家、物理学家和宇宙论者。不夸张地说,近现代的几乎所有学术思想均可在柏拉图的思想中找到源头。因此,说柏拉图是古代哲学家中最有影响的人实不为过。

柏拉图出生于雅典一个古老的名门贵族家庭,自幼便受到良好的教育,接受过骑兵军事训练,喜爱运动,能绘画,谙音律,写过史诗和剧本。他的这些才能后来都充分显现在他的全部著作中。柏拉图在20岁时拜苏格拉底为师,并成为其得意弟子。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民主派处死。这件事给柏拉图带来沉重的打击,也使他下定决心离开雅典到海外漫游。他先后到过埃及、意大利、西西里等地,在西西里时曾应邀为叙拉古的国王讲学。

约在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创建了“阿克德米”学园,即著名的柏拉图学园,并开始从事教学和写作活动。其乐融融的学园生活只维持了5年,一场战争结束,叙拉古国王又邀请了柏拉图。不久,国王和柏拉图两人又起了冲突。柏拉图被关在御花园里达一年之久才被释放。

柏拉图回雅典后,重度教学、写作生涯。80岁那年,有一天他参加一位朋友的婚宴,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个角落里,默默地坐了下来,当人们再看到他时,他已离开了尘世。

柏拉图一生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他以他的名义传下来的作品或是伪作,或是可靠性不大。常被后人引用的有:《辩诉篇》、《曼诺篇》、《斐里布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等。其中,《法律篇》是柏拉图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著作,也是他对有关道德和政治哲学的文献贡献最长和最成熟的一部作品,代表了柏拉图晚年的政治、法律思想。从法律思想的角度而言,在古代西方,真正形成体系化并对西方后世法律文明产生实质影响确实始于柏拉图。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柏拉图在74岁高龄时才着手写《法律篇》第一卷,有学者考证,该书成于公元前353~公元前347年之间。柏拉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现在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来自奥巴斯的菲力浦整理后出版的。菲力浦在整理时加进了自己的东西,但限于水平,整理后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图的幽默,并且有些句子逻辑不够严密。

《法律篇》共12卷,但有些作家把《伊壁诺米》也划了进去,变成了13篇,但一般都认为是12卷。前3卷可以看做是绪论,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4卷到第12卷则可以看做是分论,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

《法律篇》较之于《理想国》,思想上一个最大的转变或者说对我们今天最具指导意义的是从“人治”即“哲学王之治”转向“法治”。柏拉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应该说,尽管法治理论是在柏拉图的晚年提出,但这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因为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第一个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由此开启了对于一个法治基本范畴问题的探讨,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从这方面讲,也足以说《法律篇》是一部法学经典。

【内容精要】

《法律篇》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法律制度等情况。文章是以对话的形式写成的,对话的全部人物只有三个人。主要的谈话人是来自雅典的不知名的客人,实际上就是柏拉图的代言人;主要的问话人是克里尼亚斯,是跟著名的医家埃皮门尼德有血缘关系的克里特人;另一个问话人是梅奇卢斯,是来自斯巴达的一位老人。谈话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婚姻、家庭、技艺、公民生活等各个方面,因此有学者称《法律篇》“几乎是关于人生和国家生活的一部大百科全书”。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律篇》的核心内容还是在于法律,几乎涵盖了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当时所有的法律部门。

关于立法和立法者。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最大的善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真正的立法者应该把他所制定的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将关于和平的立法当作战争的工具。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考虑所有的利益,包括人的利益和神的利益。人的利益取决于神的利益。人的利益第一是健康,第二是漂亮,第三是力量,第四是财富。神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良好的判断力,其次是应用理智的灵魂和天生的自我节制,第三是正义,而勇敢则列第四。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考虑这样的利益次序,并把它作为指导路线,才能达到理性的立法。我们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立法这个问题上,体现出道德、神性和理性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

关于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学思想中,法的正义理论是一个重要内容。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实质上,为特殊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不正当的,或者说是非正义的,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只是党派而不是国家。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柏拉图的这些观点透露出法律至上的思想,在我们今天看来仍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关于酒和酒的立法。酒是什么?酒是一种会消除恐惧,并刺激人们因过于自信而在错误的时刻干了坏事的饮品。当一个人喝酒的时候,他会显得比平时更加愉快;而当他喝得过度时,可能会盲目乐观以至于言行毫无顾忌。正因为酒的这种副作用,柏拉图主张应该给酒立法。首先,18岁以下的少年完全禁止饮酒;其次,允许30岁以下的年轻人适度饮酒,但他必须在喝醉之前停顿下来,不要喝得过度。最后,当他到了30岁的时候,他就应在公餐时尽情喝酒,祈求众神保佑。此外,禁止现役军人饮酒,禁止地方官员在任职期间饮酒,禁止值班的舵手和陪审员饮酒等。

关于教育。柏拉图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系统论述教育的教育家。教育理论是柏拉图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篇》记述了柏拉图晚年的教育思想。(1)早期教育。柏拉图认为,一个人想要精通一个特殊的职业,那他就要从儿童时代起进行训练。一个儿童最早的感觉是快乐和痛苦,这是美德和邪恶首次进入灵魂的路径。教育正是儿童获得最初的美德的途径。柏拉图的这种早期教育思想,在《法律篇》中多处体现。如他在书中指出,如果一个人日后要相貌堂堂,他从最小的时候起,就尽可能地保持笔直的姿势。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柏拉图竟然在当时就提出了“胎教”(娘胎里的体育运动),虽然不是很成熟,但足以体现他的睿智与远见。(2)音乐和体育教育。柏拉图十分重视音乐教育和体育教育,在他的前期作品《国家篇》中就谈论甚多,在《法律篇》中则进一步强调音乐教育和体育教育的重要性。(3)文化教育。柏拉图认为,数学教育是极为重要的,此外,还应当学习几何学、音乐理论等。尤为引人注意的是,他还主张学习天文学,而在当时,研究天文学被认为是一种不敬神的行为。由此可见柏拉图是个睿智而又勇敢的人。

关于分权。柏拉图通过两个恰当的比喻强调权力的比例规则。把太大的权威交给一个够不上这种权威的人,就像把很大的帆装在小船上或者是给一个小个子吃太多的食物一样,必然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立法者应该要注意到这种情况,在立法时应注意权力的分配。柏拉图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已经认识到必须限制王权,柏拉图甚至指出,波斯人的政治腐败现象的理由是,他们过度地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并且致力于引进极权政治,以致他们破坏了这个国家中的一切友谊和共同精神。这与现代法学的权力过度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的法治理论完全吻合,这让我们不得不为这位伟大老人的深邃思想所折服。

关于政治制度。柏拉图认为,一切的政治制度都是由两种制度演变而来的,一种是君主制,另一种则是民主制。与之对应的是一种最高度的独裁,另一种则是最高度的自由,这两种都不是国家的最好选择。反之,中等程度的独裁或中等程度的自由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那么什么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呢?柏拉图主张,最好的政治制度是独裁制,而这种独裁制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它的独裁者必须是个年轻、记忆力强、聪明、勇敢而运气又好的人,更为重要的是,有一个出色的立法者来辅助他。第二等好的政治制度是立宪君主制,接下去是某种民主制,最后则是寡头政制。柏拉图的这种政治思想与当时的社会实际相联系,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他没有继续坚持其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之治的思想(因为他已认识到这种思想不可能在当时实现),而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关于国家官员。柏拉图对国家官员的选任非常重视,他认为,先设立机关职务并任命担任这些职务的官员,接着就必须为每个职务制定特定的法律。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国家官员必须能胜任他们的工作,反之,任命不称职的官员施行法典乃是浪费了优良法典。一个人到了50岁才能被任命为法律维护者,而任期不得超过20年,70岁以上则应该退休。接着,必须选任将军及其参谋人员,分别是骑兵司令官、部落指挥官以及部落步兵连队的队官。柏拉图在书中阐述了选任这些军队官员的原则和详细的程序。此外,柏拉图又主张选任城市管理员、市场管理员、负责文化和体育训练的官员,当然还有法官(“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可见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柏拉图几乎列出一个国家所必须设立的大大小小的官员,其思想之缜密可见一斑。

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为了更好地了解柏拉图的观点,我们不妨把其主要观点一一列举。(1)婚姻的一个普遍的规则:每个人要找的婚姻应该是有利于国家,而不是寻找个人认为最有魅力的。(2)有效的订婚权首先属于新娘的父亲,第二属于她的祖父,第三是她的同父诸兄弟。如果这些人都不在了,那么此权归于母亲方面同一顺序的亲属。(3)法定婚龄:对一个女孩子来说,从16岁到20岁(这是规定了的上下年龄限制);对一个男人来说,从30岁到35岁。(4)新郎和新娘应该把他们所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献给国家。(5)被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但不得给已成家的儿子或女儿分配财产。男性在继承上总是优先于女性。柏拉图在论婚姻跟生育后代这个问题时表现出了他的“国家本位”思想,婚姻的成立及孩子的生育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国家的最大利益也是判断婚姻及生育价值的标准。至于法定婚龄,引人注意的是柏拉图还规定了最大年龄,这在现在看来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但如果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还是可以理解的。此外,尽管柏拉图也认为男性跟女性在订婚权和继承上存在着差异,但他积极主张女儿也应有继承权,这在当时已经可称得上伟大了。实质上,柏拉图的男女平等思想在《法律篇》中多处体现,如女子也可以参加公餐,也应该获得教育等。

关于刑法。首先,柏拉图把抢劫庙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并为之制定第一项法律,因为在他心目中神是至高无上的,抢劫庙宇就是对神的侵犯,损害神的利益,其结果是罪犯当被处以死刑。渎神法的制定也证明了这一点。其次,柏拉图给我们规定了具体的审判程序:先是公诉人发言,接着被告人发言,然后是法官询问。这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呢,看看我们今天的审判程序或许不难知道。再次,柏拉图把正义引进犯罪领域,并以此认定犯罪的人是否已经无药可救。非正义的伤害是可以医治的,对于这种罪犯法律应把教育和强制结合起来,反之,对于无可救药的罪犯最好的办法就是结束他的生命。在柏拉图的心目中,正义是一个价值很高甚至可以说是最高的道德范畴,所以也合乎情理地认为立法好坏的标准也在于是否体现正义。又次,考虑罪犯的犯罪动机以及区分故意与过失以定罪量刑是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的又一成果。只要是盗窃公共财产,不管其盗窃的物品是大还是小,都必须受到同等刑罚的处罚。因为即使盗窃很小的物品,背后贪欲的动机是一样的。非故意或者出于愤怒的谋杀与自愿的谋杀的刑罚也是不同的。另外,柏拉图还总结了犯罪的原因,他认为主要是贪欲,其次是野心勃勃的心理倾向,然后是胆怯的恐惧。应该说,这些分析是十分透彻、合理的。最后,柏拉图在书中探讨了各种犯罪,包括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渎职、窝藏罪犯甚至妨害证人作证等,几乎包括了当时所有可能出现的犯罪。

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古代对待“化外人”的态度不同,柏拉图认为外国人的利益更应该受到保护。他主要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因为外国人相对于本国人来说是弱者,而神和人们一样,总是比较同情弱者的。所以侵犯外国人的利益罪行更为严重,而与外国人签订的协定同样是神圣不得违反的。同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从实际出发,柏拉图还主张规定外国人定居的条件。从第八卷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条件罗列得非常严格和细致。

【延伸阅读】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精彩片段】

客:现在可以肯定,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是吗?

克:当然。

客:不过,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但愿我们永远不要诉诸两种战争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所以一个国家战胜它自己,看起来终究无法达到理想的范畴;它恰恰是我们别无选择的事务之一。你同样不妨假定,一个病人身上疼痛,医生却给他服泻药通大便,而不顾他根本没有这种需要。同样地,任何持有这种国家的或甚至个人的幸福观的人,决不会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真正的政治家——即如果他把对外战争当作他的首要和唯一关注的事务的话;只有当他把他所制定的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他的关于和平的立法成为战争的工具时,他才成为一个真正的立法者。(第6~7页)

客:如果一个国家要尽快并有效地建立起能过最幸福生活的政治制度,那么这就是我们的独裁者除其他品质外必须具有的与生俱来的品质。你明白,目前没有比这更快、更好的建立政治制度的方法,而且以后也不可能有。

克:一个人凭什么论点能够说出这些,又怎样才能使他自己信服他说的话是正确的呢?

客:当然非常容易明白,事实本身说明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克:你的意思是什么?你说,如果我们有了一个独裁者,他年轻,有自制力,学得快,记忆力强,勇敢,高尚——

客:也不要忘掉加上“运气”。这就是说,他是一个出色的立法者的同代人,并有幸同这个立法者有接触。如果这种条件具备了,那么神就几乎做完了当他想给予某个城邦以特别的眷顾时通常要做的一切。第二件最好的事情是这样的独裁者要有两位;第三件最好的事情是这样的独裁者要有多位。困难只是在于人数的直接比例。

克:看来你持这样的立场:最好的国家是独裁制的产物,这是因为一位第一流的立法者和一位品行端正的独裁者努力的结果,他们是导致这种转变的最快、最容易的途径。第二等好的国家首先是寡头政制——这是你的观点,是吗?——第三等好的国家应该由民主政制开始。

客:当然不。理想的出发点是独裁制,第二等好的是立宪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是某种民主制。寡头政制轮到第四,因为它有着人数极多的有权势的人,以致它难以形成一种新秩序。当然,我们认为,只有当形势匆匆地产生出一位天才的立法者,而他在某种程度上与该国最有影响的人士分享权力时,新秩序才会形成。(第115~116页)

客:我认为,一个儿童最早的感觉是快乐和痛苦,这是美德和邪恶首次进入灵魂的路径。(但对一个人来说。取得良好的判断和不动摇的正确见解,即使是在一生中的迟暮岁月,仍是一件幸运事儿。谁具有这两种才能及其所蕴含的全部利益,这个人就是完善的。)我管“教育”叫儿童对美德的最初获得。虽然当时他还不知道道理是什么,却能让快乐和爱慕、痛苦和憎恨的感觉,通过正确的途径汇集在他的心中。后来当他了解时,他的理智和情感都会告诉他,他已经受到良好习惯反反复复的严格训练。美德是理智和情感的普遍协调。但有一个要素你在作任何考虑时都要把它独立出来,这就是我们的快乐和痛苦的感觉的正确构成。它使我们痛恨那些我们始终应该痛恨的东西,热爱我们应该热爱的东西。这就叫做“教育”。总而言之,我认为,你们得给它一个恰如其分的名称。(第37~38页)

客:至于非正义的伤害(或得益于一个人做了非正义行为使另外某人得到好处)这一情况,正像我们所知道的,乃是灵魂的疾病,它们能医好的,我们必须予以医治。然而我们必须说明,我们在矫正非正义中采取哪种一般性方针。

克:这一方针是什么?

客:这一方针是:当有人做了一种严重的或不严重的非正义行为时,法律就将把教育和强制结合起来,以致在日后,罪犯或者决不再敢自愿地去犯这种罪行,或者他极难得再去犯;此外,他将对他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这是只有通过最高明的法律我们才能得到的东西。我们可以采取行动,或直截了当同罪犯谈;我们可以给他快乐,或者叫他受苦;我们可以尊敬他,我们可以羞辱他;我们可以处他罚金,或者赠他礼物。我们可以绝对地使用任何手段去使他憎恨非正义并接受真正的正义,或者无论如何不憎恨正义。但假定立法者发现一个人已无药可救了,那么在这种场合他将规定哪种刑罚呢?他将承认,对所有这些人的最好办法是停止其生存,甚至对他们本人来说也是最好不过的了。他们的死将有助于其他人;首先,他们向非正义提出一种警告;其次,他们将使国家摆脱恶棍。这就是为什么对这些案件,立法者必须规定死刑,作为对他们的罪行的惩罚,但在别的案件并不是这样做。(第292~293页)

客:有一个普遍的规则适用于婚姻:我们要找的联姻应该是有利于国家,而不是寻找我们个人认为最有魅力的。如果每一个人都自然地与最像他自己的人相吸引,那么这样会因为财富和性格的差异而导致整个国家的失衡。在大多数国家里,这种情况通常产生出我们当然不想在我们的国家里看到的后果。”(第187页)

【名言佳句】

一个人得到的首要的和最大的胜利就是战胜他自己。反之,可以想象得到,败在自己手里那是最坏和最糟糕的事情。(第4页)

培养和教育一个孩子的正确方法是利用他的游戏时间使他的心中充满了对一种职业的最大可能的喜爱,而这种职业当他长大时是一定得精通的。(第27页)

诚实为百善之首,对神和人都一样。任何人要成为愉快和幸福的人,一开始就得诚实,这样他可以作为一个诚实的人来度过他一生中尽可能多的时间。(第139页)

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是该受尊敬的;但是一个不容许坏人干坏事的人值得受到加倍的尊敬。前者拥有一个单个的个人所有的美德,而后者,他向当局揭发另一个人的邪恶,就抵得上一个军团的价值。(第140页)

我们对因愤怒而杀人并有预谋的人应该规定比较严厉的刑罚,而对那些一时冲动没有事先意图的杀人者规定较轻的刑罚。(第299页)

只要是盗窃公共财产,不管其盗窃的物品是大还是小,都必须受到同等刑罚的处罚。因为即使盗窃很小的物品,背后贪欲的动机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其盗窃的能力小所以才不得不盗窃了小的物品。(第390页)

(陈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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