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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清末民法改革的历史背景中国传统法系的一个基本特点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独立的民商法典来维护工商业者的利益,法律以维护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由此造成了中国古代刑法典的发达和一枝独秀。古代中国民事法规在国家法律中所占的地位和分量是极其有限的。中国传统的法观念和制度面临着新的冲击。商律的起草对晚清统治者制定并颁布民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一、清末民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中国传统法系的一个基本特点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独立的民商法典来维护工商业者的利益,法律以维护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由此造成了中国古代刑法典的发达和一枝独秀。历代统治者对于刑事犯罪的规定详尽、具体且惩罚严重,堪称世界之最。与此相比,对于私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则被视为“细故”,常常依据礼的规范或习俗进行调整,而不以法律为准绳。在古代法律结构中,与刑法的一枝独秀相反,民法的发展水平极其低下,民事法律规范缺乏独立的地位,没有自成体系,独立发展。古代中国民事法规在国家法律中所占的地位和分量是极其有限的。以《大清律例》为例,律文共436条,其中90%的律文都是对一般社会成员犯罪及处罚的规定,而对婚姻、继承、尊卑关系等有关民事方面的内容,数量上仅占总律文的10%左右。(1)即便如此,这些屈指可数的民事规范也被刑法化了。此外,在中国古代,由于自然经济支配着社会的整体面貌,“它无言地而又沉重地压抑着人们的财产观念、私有观念、平等概念等一系列与民法携手同来的观念”。(2)这些观念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上既难以萌生,又难以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中国城乡商品经济迅速发展。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洋务运动,孕育了中国最早的民族工商业,也产生了最早的民族资产阶级。到20世纪初,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并在社会经济中开始占有一定的地位。这种新产生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复杂的财产关系已经不是原有的零散残缺的民法渊源所能调整的,因而迫切要求制定新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与保护。同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也带动了阶级结构上的新变化,资本家与工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广大的农民、手工业者、中小商人也日益卷入到商品经济中来,他们对地主、作坊主等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减弱,要求更多的民事平等权利。中国传统的法观念和制度面临着新的冲击。

另一方面,鸦片战争后,中国法文化的封闭状态逐渐被打破,西方私法文化开始输入中国,也使得开明的官僚和士大夫的法观念发生了变化,他们逐渐抛弃了重农抑商、重刑轻民的传统认识,开始热切思考制定独立的商律和民律,以法护商,维护利权。这方面尤以早期改良派最具代表性。19世纪末,资产阶级维新派的代表人物康有为,向光绪皇帝上书,要求修订法律,指出:“吾国法律,与外国异,故治外法权不能收复,且吾国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力求,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今国会未开,宜早派大臣及专门人士,妥为辑定。”(3)这是晚清第一次明确提出仿照资本主义法律制定民法,民、刑分开的主张,可惜这种主张未能付诸实行。

在经历了庚子之变的惨痛教训之后,清廷被迫下诏进行变法。1901年7月,两江总督刘坤一与湖广总督张之洞向清廷上《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要仿照西法“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制订民法,但商律被认为是特别民法,因此也触及民法的领域。在这个奏折中,刘、张二人详述了制定商律的必要,指出:“必中国定有商律,则华商有恃无恐,贩运之大公司可成,制造之大工厂可设,假冒之洋行可杜。华商情形较熟,工价较轻,费用较省,十年以后,华商即可自立,乎并可与洋商相角矣。且收印花税,其公司、工厂、行栈挂号等费,皆系与商律相辅而行之多,必有商律,方能兴办,故又不可不急行编定也。”(4)从1903年开始,一批关于商事方面的法律规范陆续制定了出来,“轻商”、“贱商”的政策得到了初步纠正,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开始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商律的起草对晚清统治者制定并颁布民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1907年4月,民政部正式奏请清廷制定民律,指出:“查东西各国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公法者,定国家与人民之关系,即刑法之类是也:私法者,定人民与人民之关系,即民法之类是也。二者相因,不可偏废。……各国民法编制各殊,而要旨闳纲,大略相似。举其荤荤大考,如物权法定财产之主权、债权法坚交际之信义,亲族法明伦类之关系,相续法杜继承之纷争,靡不缕晰条分,著为定律。临事有率由之准,判决无疑似之文,政通民和,职由于此。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窃以为推行民政,澈究本原,尤必选定民律,而后良法美意,乃得以挈领提纲,不至无所措手。拟请饬下修律大臣斟酌中土人情政俗,参照各国政法,厘定民律。会同臣部奏准颁行,实为图治之要。”(5)这道奏折论证了速定民法的理由,介绍了各国民法的大略,展示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初步规划了制订民法的步骤,成为晚清民事立法的基本依据。

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1908年10月,沈家本聘日本学者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起草民律,一方面参酌世界各国民法的成例;另一方面兼顾中国固有法系的特质,博采各省民间习惯、民间礼俗,于1911年9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5编,该草案成为中国历史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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