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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法改革的历史影响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从清末刑法改革的历史作用来看,其对后世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旧中国的近代刑事立法也由此达到顶峰。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末的刑法改革,尽管有很多缺陷,但仍不失为中国刑法制度近代化的先驱。

三、清末刑法改革的历史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清朝末年的中国是在尚未完全觉醒的状态下被卷入到世界现代化的潮流中去的,当时的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极不充分,封建政治势力还相当强大,建立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都还很不牢固。因此,修订法律受到清廷保守的修律方针的紧紧束缚和礼教派的重重阻挠。清末在刑法改革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礼法之争”本质上就是这种不成熟的经济、政治状况在法律文化上的反映。清末刑法改革是很不彻底的,在内容上仍保留了大量的与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原则相抵触的封建的东西,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发展历程。但另一方面,尽管法理派在礼法斗争中失败了,然而其对封建法律体系的冲击和对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意义却是深远的。综观近代中国法制发展的历程,晚清修律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就清末刑法制度改革而言,其进步意义及开创之功更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清末刑事立法促进了“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和资产阶级“六法”体系的建立。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法律发展的初期,世界各地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无论是罗马的“十二表法”,还是中国的律例,都体现了诸法合体的属性。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西方出现了调整不同法律对象的部门法,而中国则由于封建经济基础未变,反映在法律上则是依然固守“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并对刑法更为偏爱,形成了“重刑轻民”的特征。在清末修律以前,中国从来就不存在民法与刑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的情形,更无从谈起西方强调的程序中心主义。清末修律改变了这种落后状况。《大清新刑律》作为清末变法修律的直接产物,吸取了大量近代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原则和制度,从体系到内容都有力地突破了封建传统法律体系落后、保守、封闭的藩篱。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刑法制度开始由传统向现代发生转变,同时也标志着“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的解体。1906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又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离的先例。此外,为配合刑法改革,清廷还在司法制度方面也仿照西方进行了改革,专门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监狱律草案》等法规。从1906年清朝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到1911年各个部门法的起草完毕,中国逐步从过去庞大而杂乱的“诸法合体”封建法律体系过渡到以仿效西方近代法制文明为特征的资产阶级“六法”体系。

其次,清末刑事立法使西方资产阶级的一系列法制原则开始在中国确立。

中国封建法律,自秦汉以降,虽有变化,但长期以来只注重刑的镇压功能,维护封建统治主要依靠这个工具,因此,其法残刑酷的特点是坚持始终的。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形成了以摧残罪犯的肉体为主要特征的刑罚制度,从“墨、劓、?、宫、大辟”的奴隶制五刑到“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酷刑一直延续到近代。这种刑罚制度不仅容易造成封建社会以人为主的劳动生产力的严重破坏,极不人道,而且与人类刑罚愈来愈轻的大趋势明显背道而驰。与此同时,封建统治者在司法中还广泛采用“比附援引”的制度,运用活的比附援引制度来弥补死的法律惩戒之不足,这就给了封建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中以很大的权力,从西周《吕刑》的“上下比罪”到《大清律例》的“断罪无正条,用比附加减之律”,三千多年的“比附”制度使人治司法发展到极端,从而加剧了封建司法的黑暗、腐败。此外,传统的特权法制度也助长了贵族、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所有这些都表明,传统的刑法原则及制度已陷入绝境。清末刑法改革不仅从形式上仿效了西方的法制,而且在内容上也开始以轻刑主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取代了野蛮落后的封建主义法律原则,使法律特别是刑法趋向文明。《大清新刑律》不仅正式废除了传统的封建制五刑,还废除了残害人体使其终身受辱的刺字刑,全面采用近代刑罚制度,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开始走向现代化。《大清新刑律》还全面废止了“比附援引”制度,要求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大清新刑律》第7条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定罪。《违警律》第2条也规定:凡本律所未载者,不得比附援引。这是西方资产阶级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最早体现。《大清新刑律》还确立了“同罪同罚”的近代刑罚原则,将延续三千多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官民同罪异罚的“八议”、“官当”等特权法制度废除,并取消了满族人犯罪所享有的种种特权,体现了中国法制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代法制精神的迈进。

另外,从清末刑法改革的历史作用来看,其对后世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继《大清新刑律》首次历史性地突破封建礼教的束缚之后,民国元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又将《大清新刑律》中最具封建特色的《暂行章程》及侵犯皇室罪全部删除,使《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更加远离了封建礼教的轨道。当然,旧中国刑法改革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间也经历了一些曲折和反复。《暂行新刑律》颁布后不久,《暂行新刑律补充条款》及《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便因“隆礼重典”而出台,使“亲属加重”等维护封建礼教的条文得以复出。尽管如此,中国刑法的现代化仍是大势所趋。1928年颁布的新刑法再也没有看到类似《暂行章程》或《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等刻意维护旧礼教的法典附则以及卑幼不得对尊亲属实行正当防卫等条文。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在此基础上又再度缩小了侵犯亲属加重处罚的范围。旧中国的近代刑事立法也由此达到顶峰。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末的刑法改革,尽管有很多缺陷,但仍不失为中国刑法制度近代化的先驱。

【注释】

(1)《清德宗实录》卷45。

(2)《清德宗实录》卷49。

(3)《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第26页。

(4)《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页。

(5)《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16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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