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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观的产生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平民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观的产生李大钊属于承前启后的一代人。由此可见,这种平民主义政治已经是一种与资产阶级政治相对立而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新型民主政治。这表明李大钊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观。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同时,李大钊也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来考察政治法律现象。

三、平民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观的产生

李大钊属于承前启后的一代人。他所处的时代,既存在着旧世纪的一切污泥浊水,又已迎来新世纪的曙光。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激荡下,他迅速与旧的思想体系诀别,最终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和科学社会主义者,他的法律思想也在发生着激烈的变化。

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的失败使得李大钊痛感失望。他愈加认识到,中华民国与其“国家政治之性质品位”相比,“尚不知相去几千万里”。也就是说,他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愈来愈表示怀疑与失去信心。十月革命胜利的消息使李大钊深受鼓舞,在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他开始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民群众在历史中的作用。他热情歌颂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高潮中表现出来的群众运动的伟大力量,认为这是滔滔的历史潮流,是任何反动力量都不能防御得了的,指出今后人类发展的前景必是“劳工的世界”,并断定“民众的势力是现代社会上一切构造的惟一基础”。(25)他阐发了人民群众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放自己的观点,他说:“真正的解放,不是要求人家网开三面,把我们解放出来。而是靠自己的力量,抗拒,冲决,使他们不得不把我们解放出来。不是靠权威的恩典,把我们头上的枷锁解开,是要靠我们自己把它们打破,在黑暗中打出一条路来。”他还指出,人民群众要依靠联合的力量,去“创造一种世界的平民的新历史”。(26)

由于李大钊这时把人民群众看做历史的主体和革命的依靠力量,因此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开始用平民主义和平民政治来重新思考先前所向往的资产阶级代议政治。他已经深刻意识到这种代议政治的虚伪性,指出:“此方法的妙处,在以人民代表美名之下,使此机关仅为饶舌的机关,为中产阶级装璜门面,而特权政治则在内幕中施行。”他强调:“真正的平民政治非打破这虚伪的议会制度必不能实现。”(27)从这时起,他已经完全抛弃了在中国建立议会政治的思想,转而要求建立平民主义政治和法制。李大钊的平民主义法律观就是在这种斗争背景下形成的。

对于“平民主义”的内涵,李大钊引用马莎莱客的话进行了诠释:“平民主义的政治和社会的目的,乃在废除属隶与统治的关系。平民主义的本来意思是‘人民的统治’,但现代平民主义的目的已不全在统治,而在属于人民,为人民,由于人民的执行。”“现代的平民主义已全无对人的统治,只有对于事物的执行和管理。”(28)在这种现代平民主义社会下,国家和政治法律机关已失去政治性和统治功能,而完全是“属于人民,为人民,由于人民”的新型社会,这是与旧式的“中产阶级”的所谓“平民政治”绝然不同的社会形态。为了与传统的平民政治相区别,他引用了一个新名词即“工人政治”,认为只有“工人政治”才是纯化的“平民主义”、纯正的“平民主义”、真实的“平民主义”。要实现“工人政治”,必须“以无产阶级的权力代替中产阶级的权力,以劳工阶级的统治代替中产阶级的少数统治”。在这一时期,“实有统治的意味,并且很严,大权全集于中央政府,以严重的态度实行对别的阶级的统治。……直到中产阶级的平民政治的特色私有制完全废止”。这时“统治的意义,将渐就消泯,以事物的管理代替人身统治”。只有在这个时候,“工人政治就是为工人,属于工人”。(29)由此可见,这种平民主义政治已经是一种与资产阶级政治相对立而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新型民主政治。

李大钊对平民主义或社会主义政治下的民主法制进行了描述:“使政治体中的各分子,均得觅有机会以纳其殊能操于公共生活之中,在国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轨范,自进以尽其职分;以平均发展的机会,趋赴公共福利的目的;官吏与公民,全为治理国家事务的人;人人都是治者,人人都非隶属。……国家与人民之间,但有意思的关系,没有强力的关系;但有公约的遵守,没有强迫的压服;政府不过是公民实现自己的政治事物的工具罢了。”(30)这就是李大钊所向往的真正的以民为主、民主与法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实现了所有人真正平等的理想社会。这个社会是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是所有人民能够享有自由、发展个性法治发达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制度下,法制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与自由,同时又坚持多数原则与少数原则的统一。李大钊是这样设计的:在一个问题发生时,每个人以自由、公平的态度讨论,发表意见,以达到共同一致的认同。“商量讨论到了详尽的程度,乃依多数表决的方法,以检验其结果。在商议讨论中,多数宜有容纳少数方面的精神;在依法表决后,少数宜有服从全体决议的道义。”(31)这表明公共的意志(法律)不是仗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力,而是靠着共同的认可。取决多数只不过是表示共同认可的一种方法罢了。此时的法律已不再具有阶级压迫、阶级专政的工具的含义,而是执行大多数人意志的一种手段而已。这表明李大钊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观。

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同时,李大钊也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来考察政治法律现象。李大钊认识到政治和法制都只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认为法律这个“人类的综合意思中最直接的表示,也只能受经济现象的影响,不能与丝毫的影响于经济现象”。(32)在《物质变动和道德变动》一文中,李大钊还阐明了法律具有阶级性的观点。他说:“现在的法律是阶级的法律,政治是阶级的政治,社会是阶级的社会。”(33)这表明他已经找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真谛。而在《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中,李大钊更指出:“依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社会上法律、政治伦理等精神的构造,都是表面构造。他的下面,有经济的构造作他们一切的基础。经济组织一有变动,他们都跟着变动。换一句话说,就是经济问题的解决是根本的解决。经济问题一旦解决,什么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女子解放问题等等,都可以解决。”“照法律方面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权及遗产制。而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者改为公有者之一种制度。”(34)可以说,李大钊已经认识到政治、法律问题已不单纯为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只有改变落后的封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济关系,才能彻底扫除中国政治和法制现代化的障碍因素,实现再造中国的目标。可以说,李大钊已经给我们描述通向法制现代化的美好蓝图,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的蓝图。可惜李大钊由于过早牺牲并没有看到他所向往的这一美好目标的实现。

李大钊思想在20世纪思想史上所处的位置是相当特殊的。李大钊所处的时代正是旧民主主义行将终结,新民主主义,即无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即将诞生的历史转折时期,李大钊早期的法律思想正反映了这两种不同思想体系此消彼长的历史进程,反映了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又一次历史性的伟大转折(前一次是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转变,这是近代前80年的主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李大钊的法律思想是超前的,揭示了中国近代法制发展的方向。而李大钊也不愧是中国近代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

当然,由于李大钊是从激进民主主义者转变成为共产主义者的,因此他早期的法律思想还存在着浓厚的自由主义特征,这使得他对社会主义与民主、自由及法制的认识更有一番自己独到的见解。例如,他在批判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虚伪性的同时,又特别强调社会主义与民主在精神上是相同的。他说:“真正的德谟克拉西,其目的在废除统治与屈服的关系,在打破擅用他人一如器物的制度。而社会主义的目的,亦是这样。”(35)同时,他认为,自由与社会主义也并不相悖,“社会主义是保护自由,增加自由者,使农工等人均多得自由”,(36)社会主义下的自由是“真实的自由”。另外,社会主义下的秩序是“真实的秩序”,“真实的秩序不是压服一切个性的活动,是包蓄种种不同的机会使其中的各个分子都可以自由选择的安排,不是死的状态,而是活的肌体”。(37)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就是保证公民合理地发展个性,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保障赋予公民个性发展的更多机会。在社会主义社会,自由、民主和法制是有机统一的。从这些论点我们可以看出,李大钊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一方面是对资产阶级代议制度和民主、法治学说的否定;另一方面又是对其精华性内涵的继承与发展。这些思想观点对我们今天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无疑有着深刻的启发意义。

【注释】

(1)《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53页。

(2)《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54页。

(3)《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57页。

(4)《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59页。

(5)《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53页。

(6)《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64页。

(7)《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75页。

(8)《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56页。

(9)《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74页。

(10)《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74页。

(11)《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73页。

(12)《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67页。

(13)《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448页。

(14)《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173页。

(15)《李大钊全集》第1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16)《李大钊全集》第1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页。

(17)《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8页。

(18)《李大钊全集》第2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页。

(19)《李大钊全集》第2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49页。

(20)《李大钊全集》第2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

(21)《李大钊全集》第2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49页。

(22)《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版,第61~62页。

(23)《李大钊全集》第2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10页。

(24)《李大钊全集》第1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43页。

(25)《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9页。

(26)《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5页。

(27)《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8页。

(28)《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70页。

(29)《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72页。

(30)《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92页。

(31)《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94页。

(32)《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9页。

(33)《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3页。

(34)《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3页。

(35)《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74页。

(36)《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7页。

(37)《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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