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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目的,凡以使百姓被其利而已”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治之目的,凡以使百姓被其利而已”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带有很强的人民性。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极重要的问题是解决立法权的问题。梁启超指出,这种制度已不合当今之潮流。梁启超指出,法规的不适和法官的不才,是造成司法制度改革难以取得成效的根本弊端。

三、“法治之目的,凡以使百姓被其利而已”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带有很强的人民性。他说,法治之“最大事业,则为民定律法而已”。(35)因此,实行法治的目的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法治之目的,凡以使百姓被其利而已”。(36)为此,梁启超提出了一系列厉行法治以保障民权的主张:

第一,要实行法治,“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37)立法要为大多数人谋福利。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极重要的问题是解决立法权的问题。“立法权之附属”问题,不仅为“立国之大本大原”,是国家“政治之本原”,而且直接决定法律的性质,关系到“国民之能得到幸福与否,得之者为多数人与否”,以及法治能否得到真正实现。(38)他认为,立法权如果操于一人,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立法权如果操于众人,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法。梁启超指出,在君主专制时代,“国家为君主所私有,则君主之意志,即为国家之意志”,君主独揽立法权,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梁启超指出,这种制度已不合当今之潮流。“今日各文明国,皆以立法权属多数之国民。”此“实为国家本体之利益”。(39)他提出,要实行法治,就应仿效西方文明国家,把立法权交给“多数之国民”,使法治与民权结合起来,以制定出符合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善良之法”,这样才能保障法治为大多数民众谋福利。

第二,要实行法治,必须做到“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40)梁启超认为,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除了根据国内外形势制定出“良法”和“善法”之外,还必须强调法的严肃性,坚决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他说:“法也者,非将以为装饰品也。而实践之之为贵。”(41)又说:“立法非以为观急也,期于行焉。欲养成人民尊重法律之习惯,则当一法之将颁,必先有能推行此法之实力以盾其后。若法意虽甚善美,而形格势禁,不获举而措之,则毋宁暂缓焉。”(42)立法不是为了装饰门面,美观好看,归根结底是为了实行。如果法立而不行,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与价值,徒具虚名,有法等于无法。他赞扬先秦法家法治主义的“法令不立则已,立则期以必行而无所假借”的主张。他说:“举法治之实,则尤在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他指出,当时清政府颁布的法令可谓多如牛毛,“然曾无所谓法治精神者以贯注之”,“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是以有法等于无法”。而令不行,禁不止,“则民不听”,“国家而不能得信于其民,则统治权将不可复施”。(43)中国衰败由此而起。怎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梁启超十分推崇法家管子的一些主张,认为要实行法治,做到令行禁止,必须注意以下几点:赏罚分明;不得滥用法权;法要划一、简要;立法要适时,勿保守;治于法律,一律平等;不脱离国民文化程度、素质水平等。

第三,整顿司法纪律,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确保司法的公正无私。梁启超认为,要建立近代法治,必须充分体认“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原则。而司法独立的贯彻除应在制度上予以保证外,还须从整顿司法纪律入手,提高司法人员的结构素质和法治观念,这样才能使司法为社会大众服务。梁启超指出,法规的不适和法官的不才,是造成司法制度改革难以取得成效的根本弊端。正是由于这两个弊端,人民不仅不感司法独立之利,而且还对从前弊制“反觉彼善于此”。对此,梁启超认为必须进一步改革司法体制,“宜参酌法理与习惯,制立最适于吾国之法律,使法庭有所遵据。一面严定法官考试、甄别、惩戒诸法,以杜滥竽而肃官纪”。(44)梁启超认为,法官人才缺乏,法官素质低下,法官进退缺乏保障是中国司法机关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为此,梁启超建议要采取励行考试、以杜幸进,严定考绩、以汰不职,回避本籍、以免瞻循,约束律师、以防朋比等措施来整顿法官队伍,严明司法纪律,以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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