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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思想的近代转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法思想的近代转型_洪仁的法思想_中国近代法律思想与法制革新二、中国法思想的近代转型——洪仁的法思想洪仁,号益谦,别字吉甫,广东花县人,是洪秀全的族弟。从“因时制宜,度势行法”这一“永远不替”的法则与命题出发,洪仁呼吁仿效西方“法治”,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来一番“革故鼎新”。因此,洪仁可以说是中国最早具有资产阶级经济法观点的思想家之一。

二、中国法思想的近代转型——洪仁玕的法思想

洪仁玕(1832~1864年),号益谦,别字吉甫,广东花县人,是洪秀全的族弟。他“生长儒门”,自幼学习经史,但屡试不第,后在家乡担任多年塾师。他是洪秀全创办“拜上帝会”的最早成员之一。在教书的同时,他积极宣传他所信奉的教义,较早地受到洪秀全革命思想的影响。1851~1858年,洪仁玕多次冒险投奔起义军,但都没有成功。在此期间,他寓居香港,以教书为业,获得长期接触西方资本主义的机会,研究了欧美一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著作以及《圣经》等,为以后撰写《资政新篇》积累了资料。1859年,在太平天国“朝中无将,国内无人”的严峻时刻,洪仁玕到达天京,立即被洪秀全封为干王,总理朝政。为了“善辅国政,以新民路”,他撰写了《资政新篇》,经洪秀全批改,作为官方文书颁行,成为太平天国后期的政治经济纲领,与《天朝田亩制度》前后相映。1864年7月天京陷落,10月他在石城被清军俘获,11月于南昌英勇就义。

洪仁玕的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资政新篇》、《英杰归真》、《立法制喧谕》等著作中,是洪仁玕向西方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就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一)强调“国家以法制为先”,立法要学习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

洪仁玕到天京担任总理军国大事的军师重职后,所面临的是政治、军事恶化的严峻形势。

1856年,杨、韦内讧,石达开率军出走,使太平天国元气大伤;政治上“不严法章”,“谗佞张扬”,亲贵嬖臣专擅朝政,朋党之弊日益严重。于是,他决定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提出“革故鼎新”、治理国政的主张,希望通过立章改制、健全法制来解决当前的危机。他借鉴中外历史经验,指出“立法制”是治国的首要任务。他在《立法制讠宣谕》中强调:“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经,而尤为今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16)

洪仁玕继承了中国传统的“以法治国”学说,但又有补充和发展,特别是注入了一些时代所赋予的新的因素。他在《资政新篇》中说:“治国必先立政,而为政必有取资。”(17)他的“取资”,除了以中国“以法治国”历史为鉴之外,更多的是把目光投向了外国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在《资政新篇》中,他用了相当多的篇幅来总结论述国外一些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指出国家之有先进或落后之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其“邦法”是否“宏深”、是否“善”。他认为,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走在前列的强国,就在于其“邦法”先进,“国法宏深”,“纲常大典,教养大法”优越。譬如英国“于今称为最强之邦”,乃是“由法善也”。美国“富足以其为最”,也是源于政法制度比较民主。法国“邦势亦强”,也是因为“邦法”先进。而后进的俄国、日本学习西方也日益强盛。相反如土耳其、天竺(今印度)等国,由于“不知变通”,“故其多衰弱不振而名不著焉”。(18)由此得出结论:“纲常大典,教养大法”对一个国家的治乱兴衰多么重要。只有做到“因时制宜,度势行法”,才会“永远不替也”。(19)

从“因时制宜,度势行法”这一“永远不替”的法则与命题出发,洪仁玕呼吁仿效西方“法治”,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来一番“革故鼎新”。“所谓‘以法法之’者,其事大关世道人心,如纲常伦纪,教养大典,则宜立法以为准焉。是下有所趋,庶不陷于僻矣。”(20)至于“立法之人”除了必须具备一般应有的条件外,尤其要放眼世界,“熟谙各国风教”,(21)参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来制定中国的法津、法令。洪仁玕认为,一旦“立法善而施法广,积时久而执法严,代有贤智以相维持,民自固结而不可解”,如此便“天下永垂而不朽矣”。(22)显而易见,在洪仁玕的心目中,决定当时东西方各国兴衰成败的因素,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有法制而后有国家”,这是洪仁玕法思想的核心。

从这一总命题出发,洪仁玕提出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国家实行民主与法制的经验,“革故鼎新”、“度势行法”。在《资政新篇》中,他对西方国家的政治和法制进行了广泛介绍,尤对美国的民主与法制流露出羡慕之情。他说:“花旗邦即米利坚,礼义富足,以其为最。……邦长五年一任,限以俸禄,任满则养尊处优,各省再举。有事各省总目公议,呈明决断,取士、立官、补缺、及议大事则限月日,置一大柜在中廷,令凡官民有仁智者写票公举,置于柜内,以多人举者为贤能也,以多议是者为公也。”(23)在这里,洪仁玕是怀着既充满羡慕之情,却又是小心翼翼、十分谨慎地“将所见所闻”的西方民主制度向天王洪秀全陈献,“以广圣闻,以备圣裁,以资国政”。其甚至与以天王洪秀全为核心的太平天国君主制也大相径庭。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二)提出了粗浅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经济法律观点

当洪仁玕到达天京时,所见所闻告诉他,洪秀全的一套小农空想的绝对平均主义经济措施,已经在实践中遭到了失败,于是他利用在香港、上海学到的一些粗浅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知识,想借助太平天国的政治力量,来推行与洪秀全在《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的一套大相径庭的措施,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他所提的措施,大都带有法律性质。因此,洪仁玕可以说是中国最早具有资产阶级经济法观点的思想家之一。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一系列经济法制建设的设想:

第一,主张颁布保护私人投资法。洪仁玕主张发展近代交通、工矿事业,鼓励“富民”投资开发,兴办实业。“凡金、银、铜、铁、锡、煤、盐等货,有民探出者,准其禀报,爵为总领,准其招民探取”。(24)“兴车马之利”、“兴舟楫之利”,鼓励兴办近代交通运输业。若“有争斗抢夺他人之所先者,准总领及地方官严办”。(25)

第二,提倡颁行劳资法。洪仁玕主张废除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禁卖子为奴”,“不得买奴”,不许借口“生女难养,准为女伺”。(26)但同时允许“富者请人雇工”,(27)即承认剥削和允许工矿企业中雇佣制度的存在。为了得到所需的劳动力,他主张通过教育和强制手段,迫使“惰民”接受资本主义的劳动纪律,向产业工人转化。他还设想商业金融资本的剥削率,不超过千分之三,工矿实业税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等等。(28)

第三,鼓励发明创造,保障创造人的专利权。他认为火车、轮船、电火表、千里镜以及其他各种仪表均为“正正堂堂之技……永古可行者也”,应该“任乎智者自创”。“首创致巧者,赏以自专其利”。“有能造精奇利便者,准其自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29)至于享受专利权的时间,根据专利发明的作用,小者五年,大者十年,“限满准他人仿做”。(30)

第四,推行保险法。洪仁玕建议,凡房屋、人命、货物、近代交通工具,皆应效法外国,以保其值,“不致尽亏”于水火等意外损失。(31)

第五,颁行保护正当对外贸易立法。洪仁玕感叹“中国从前不能为东洋之冠冕暂为失色”,(32)原因之一就在于闭关锁国,“以致全体闭塞,血脉不通,病其深矣”。现在应该制定“柔远之法”,“与番人并雄之法”。(33)除了放下中国是“天朝之国”的虚骄架子,“万方来朝、四夷宾服,及夷狄、戎蛮、鬼子一切轻污之字,皆不必说也”之外,在坚持独立自主和“不得毁谤(太平天国)国法”的前提下,表示愿意同各国进行正常的通商贸易,严禁“一切生熟黄烟鸦片”走私进口。而且提出了严禁鸦片的措施:“先要禁为官者,渐次严禁在下,绝其栽植之源,遏其航来之路,或于外洋入口之烟,不准过关,走私者杀无赦。”(34)

以上种种表明,洪仁玕希望运用经济法制来建立和发展中国的资本主义,使中国“兵强国富”起来,进而成为“东方之冠冕”,与西方先进国家“争雄于世界”。这既否定了保护封建自然经济的古代法律传统,又扬弃了太平天国前期纲领《天朝田亩制度》中乌托邦式的农业社会主义的空想。上述洪仁玕的这些法律思想,是太平天国其他领导人包括洪秀全在内所不曾有的。这固然与洪仁玕“对于夷情最谙谏(练)”,对于西方之“长处颇能变通用之”有关,但也是19世纪中叶近代中国社会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反映,特别是与天国统治区内,在解除了种种封建束缚后,城乡资本主义因素有所发展,“百货川流,万商云集”的实际状况分不开的。《资政新篇》提出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纲领,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上述关于经济法制方面的设想,如果得以认真实施,对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必能起重大的推动作用。

(三)“刑”“法”分设、“恩威并济”、“教法兼行”的法制改革主张

在《资政新篇》中,法制改革也是贯彻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洪仁玕指出,制定法律难度极大,“盖律法者,无定而有定,有定而无定,如水之软,如铁之硬,实如人心之有定而无定,世事之无定而有定,此立法所以难也,此生弊所以易也”。(35)因此,立法应当审时度势,“于古所无者兴之,恶者禁之,是者损益之”。(36)这是洪仁玕以西方法律为参照系对中国传统法律所作的一种反省。中国法律自隋、唐时期完成了儒家化的过程后,便完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家族和阶级成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与此相表里,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旨在维护根据礼教而确立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即所谓的“纲常名教”。在传统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中,法就是刑,由此形成了相沿几千年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但自近代以后,它已越来越不适应中外交往的新形势。

受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影响,洪仁玕已将“刑”与“法”分离开来。在《资政新篇》中,“法法类”与“刑刑类”是两个彼此独立的部分。洪仁玕认为,法律必须根据时势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和变革,包括兴“古所无者”之法。洪仁玕强调,为了避免所立之法因年代久远而不合时宜,“更当留一律以便随时损益小纪,彰明大纲也”。(37)此处的“大纲”隐指宪法性法律,即规定国家政体的根本大法;“小纪”则指具体的法例。他随后的一段话讲得更为明了:“盖法之质,在乎大纲,一定不易;法之文,在乎小纪,每多变迁。”(38)因此,法律因时而变是经常的,而要使法律合乎时宜,立法之人必须借鉴外国在立法方面的经验,“洞悉天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源委重轻,无不了然胸中者,然后推而出之,乃能稳惬人情也”。(39)

毋庸讳言,西方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经济发展迅速,其重要因素之一就在于有一套详细周密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诸如财产继承法、公司法、破产法、土地拍卖法、专利法、商标法、银行组织法等,它们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洪仁玕隐约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资政新篇》中,他反复强调英吉利“于今称为最强之邦,由法善也”,中国也应仿效。在该书的“法法类”部分,他总共草拟了29条法例,内容包括经济、行政、社会改造等,打破了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法为主的框架。它们实际上是洪仁玕着手进行法制改革的思想雏形,虽远谈不上详细周密,但却极富时代色彩,体现了洪仁玕“度势行法”的革新思想。

当然,刑法的改革在整个法制改革的进程中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备受外国人非议的部分。中国古代长期实行封建五刑制:笞、杖、徙、流、死(绞、斩),还有许多法外酷刑,如凌迟、族诛之类。太平天国的刑罚也带有封建落后的重刑惩罚主义的色彩,这些与近代文明法制格格不入。洪仁玕在香港期间,了解到西方国家讲究人道主义、尊重人权的近代刑法思想和主张,因此在《资政新篇》和《立法制喧谕》中,有意改革中国古代与当时太平天国的刑罚制度,建立近代刑罚制度。洪仁玕构想的刑罚制度较为宽简,仅有两个刑种:(1)有期徒刑。如果是“轻犯”,则“宜给以饮食号衣,使修街渠道路,练其一足,使二三相连,以差人执鞭刃掌管。轻者移别县,重者移郡移省,期满释回,一以重其廉耻,二以免生他患,庶回时改过自新,此恩威并济之法也”。(40)目的是要教育感化犯人,使之知耻改过自新,重做良民。(2)死刑。“大罪”处以死刑,但处死刑的方式只是“置一大架圈其颈,立其足,升至桅杆顶,则去其足下之板,以吊死焉”。(41)即以西方各国通行的绞刑来取代中国古代那种伤残罪人身体的肉刑、以惨无人道的酷暴手段处死刑的传统。同时,他还主张“罪人不孥”,“罪止一身”,反对无罪株连,提出要废除相沿几千年的株连法传统,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伦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是减少社会矛盾、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在此基础上厉行法治,可以收到较好的治理效果。洪仁玕继承了中国古代“德法兼治”的传统,提出“教、法兼行”,“恩威并济”,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主张严格行法,“持法严”,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做到赏罚严明,只有这样才能“别善恶,励廉耻,表忠孝”,树立法律权威,发挥法律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强调法“威”的同时,他还主张法外施“恩”,即“刑外化之以德”,“德化于前,刑罚于后”,反对不教而诛,要求“教、法兼行”。洪仁玕的“教法兼行”思想正是中国法律基本精神的一种延续。为了施行德化,他强调要向广大群众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人们不但懂得“纲常伦理”,而且知法守法。“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十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42)他还设想了各种各样的教育方法,如设立新闻馆发行报纸,以新闻媒介宣传教育,采用公开审判的形式,扩大法律的声威,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引导、鼓励人们去办医院、礼拜堂、学馆等慈善事业,“拯民出于述昧之途,入于光明之国”。(43)这样就可以做到“教行则法著,法著则知恩”,(44)使人们在教化下“才德日生,风俗日厚”、“不刑而自化”、“不禁而自弭”。(45)

综上所述,洪仁玕作为太平天国的后起之秀,不仅继承了太平天国固有的革命传统和平等进步的法律思想,同时作为一个有近代眼光的先进思想家和革命家,他主张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强调“法为立国之本”、“富强之经”,主张“因时制宜,度势行法”,并在中国法制改革方面开风气之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西合璧的法制思想,表现出先进的中国人一种积极探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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