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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培先生传略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韩德培先生传略为先生作传,着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先生出生之时,韩家已经是入不敷出,家道中落了。先生于小学时代即受英文教育。先生语文成绩名列前茅,算术亦毫不逊色。先生遂前往投考。先生于如皋师范学校就学三年,获益良多,以致奠定其终生之信念。先生喜出望外,赶赴杭州,竟以优异成绩入取浙江大学史政系。

韩德培先生传略

为先生作传,着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虽然早有此想,但是一来先生阅历丰富,必然难以全面述及;二来深恐笔力不能传神,难以再现先生之高尚风范及学术成就,因此总是踌躇而不敢落笔。但是值先生文集将要出版,作为学生,我们有责任也十分愿意回顾一下先生97年来的人生经历以及伟大业绩,作为对先生的微薄献礼。

一、艰难求学

韩德培先生祖籍江苏南京。祖父韩大兴,居于今江宁县秣陵关附近方山脚下,世代务农。清末太平军起义,1853年义军首领洪秀全率太平军进攻南京,占领秣陵关后,韩大兴受义军影响,参加太平军斗争,行军作战,屡立战功,遂擢升至“副将”。后太平军在清军和英、法、美等国洋枪队夹攻下失败,韩大兴亦隐姓埋名,流落苏州,为维持生计,改学织绸。时苏州绸缎业发达,韩大兴乃因此而有所积蓄,遂由苏州迁往如皋,自己开办织绸之“机房”。只是后来“机房”终于无法与使用现代化机器的新兴工厂竞争,便渐渐衰落而至关闭。

先生父亲韩志忠,后改名韩静尘,年轻时因反清排满,而身陷囹圄,后经其父多方营救虽得出狱,而竟一蹶不振,意志消沉。当先生出生之时,韩家已经是入不敷出,家道中落了。

先生出生于1911年,自小聪慧过人,六岁入私塾,读《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幼学》及《千家诗》等,打下了旧学基础。于书法上亦受有严格训练,每至春节,常为四邻乡亲延至各家,题写春联。1921年,先生出私塾,入新学,径至京江小学二年级就读,自此每期成绩名属第一。如皋乃是苏北人文荟萃之地,一代才子冒辟疆之故乡,小学教育其时具有相当水平。先生就读之京江小学为旅居如皋、开设钱庄银行之镇江人所办,受新学思潮之影响,对语文、算术和英语等科殊为重视。先生于小学时代即受英文教育。每日晨起高声诵读不辍,建立了坚实的基础。先生并喜欢以所学之英文,与如皋城一美国传教士打招呼,以用其所学。日后先生每教导其学生,学好外语之关键,在于大声念、敢于讲,乃经验之谈也。先生语文成绩名列前茅,算术亦毫不逊色。后先生就读于浙江大学,其微积分考试分数竟高出数学系的高材生。不仅如此,先生受祖父、舅舅之影响,年少志远,颇不以当时如皋人之贪图安逸,胸无大志为然,唯愿远走他乡、一展宏图。

先生15岁小学毕业,家庭经济拮据,无力供其继续求学。先生祖父以实相告,希望孙子去学生意、站柜台,以纾家庭之困。先生志在求学,乃思求有既能读书又不增加家庭负担之法,时江苏省如皋县第二代用师范,招考新生,学制六年,免收学费、餐费、住宿费。先生遂前往投考。报考生有448名,拟招学生40名,先生竟以第四名之优异成绩获取。先生祖父欣然允其继续求学,从此,先生不仅走上独立生活之道路,还常常给家里以接济,为韩家之一支柱矣。

先生于如皋师范学校就学三年,获益良多,以致奠定其终生之信念。先生不但对各门功课,兴趣极大,所学甚精;并广泛涉猎各种书报杂志,诸如陈独秀主编之《新青年》、杨贤江主编之《学生杂志》、商务印书馆编辑出版之《东方杂志》和《小说月报》、梁启超之《饮冰室文集》、胡适之之《胡适文存》、陈独秀之《独秀文存》,等等。凡此皆于先生眼前洞开一崭新之大千世界:新文化运动、西方民主思想乃至马克思主义,并影响先生未来的信仰与追求。先生出生贫寒,尽管尚未接触马克思主义著作,却极易接受具有社会主义倾向之进步思想。对于西方民主制度的憧憬,亦成为先生日后选学法律的缘由之一,并为先生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奠定基础。

先生于如皋师范还结识一位好友——同班同学殷宗本,二人俱为同侪中之佼佼者,惟个性迥异,先生开朗乐观、喜爱运动;宗本则常感忧郁、生性好静,然彼此惺惺相惜。先生正以宗本而得识先生夫人殷昭,宗本之妹,并于十四年后成就连理佳话。

先生所读如皋师范,因为免费入学,毕业后按规定须在小学任教几年。但先生志不在此,唯愿继续求学,走向更广阔的世界。其时,有一首小诗广为流传,据说为中国地质学之创始人、家在泰兴的丁文江所作,深为先生喜爱。诗云:

男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

埋骨岂须桑梓地,人生何处不青山

先生于毕业之后,在京江小学和如皋师范的几位老师,特别是他在泰州的三舅的鼓舞和支持下,于1928年投考南通中学。依照规定,先生只能报考高一下学期的插班生,但为了节省时间,先生越级报考了高二下学期的插班生,竟然以第一名成绩入取。南通中学期间,先生受几位老师影响甚大,一为教英语的顾挹乡老师,一为教高等代数的陆颂石老师,一为教国文的徐益老师。先生还选读了法语课,这一课程由一位曾留学法国的老师教授。在校期间,先生功课一如既往非常优秀。先生则常说他运气极好,求学期间多遇良师。

1930年夏,先生以第一名成绩毕业于南通中学文科班。他本拟报考中央大学或清华大学外文系,但学校通知,由于他成绩优秀,可免试保送中央大学。万不料考期已过后,学校又忽然通知,本拟保送两名,结果只有一名保送名额,而另一位学生为女性,是理科班的,要优先,因此先生不能保送。先生大为生气,他并不在乎是否保送,因为他本来就准备考试的。麻烦是考期已经耽误了。于是先生赶紧翻看报纸,发现浙江大学继续招考史政和教育等系科的新生。先生喜出望外,赶赴杭州,竟以优异成绩入取浙江大学史政系。如皋师范一位十分赏识先生的老师刘企苏得到喜讯后,曾赋诗相赠。诗云:

已是小成日,行看及大成。

学期徵实用,士耻盗虚声。

努力崇明德,裁诗寄我情。

他年如孔李,佳话纪师生。

先生在浙江大学读书时间不长,却收获很大。因为浙江大学文理学院之学生,不论读文科还是读理科,一律都要修数学、物理、化学等课程。先生数理化成绩同样优秀,常常使理科班同学感到吃惊。自然科学之功底亦使先生日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如虎添翼,正由于这些原因,先生对其短暂的浙大生活常怀感念,亦常谆谆告诫其学生,社会科学工作者了解一些自然科学知识是必要的。先生就这样在西子湖畔开始了他漫长的学术之旅。

193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决定将浙江大学史政系合并入中央大学,先生亦随之转入中央大学。进入中央大学后,先生本可以转入历史系或政治系,但他听了法律系教授谢冠生的法理学后,深受影响,从此改学法律。谢冠生时任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兼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秘书长,后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他主讲“法理学”,亦曾开设了“中国法制史”、“罗马法”等课程。谢先生讲课,不带讲稿,只有粉笔一支,讲课深入浅出,条理分明、内容丰富、引人入胜。听他讲课者,不限于法律系之学生,外系旁听学生亦不在少,以至于教室里常常人满为患,更有许多学生立于教室外窗户下聆听,蔚为壮观。据先生讲,谢先生引证法律条文书之黑板,一字不差。正是谢先生精彩的法学课堂对于先生选择法学专业起到决定作用,将先生引入了这个让他遍尝人生百味的学术领域。

在中央大学读书期间,先生还得到了许多名师的指导。诸如教授劳动法的史尚宽,其时尚为中央大学法律系之讲师,后为一代民法大师;教授刑事诉讼法的夏勤教授,时为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法官。同时,先生更加勤奋学习,广泛阅读各种书籍,成为中大孟芳图书馆的常客。先生当时已经能够阅读英法两种外文原著,还旁听了德文和日文,以扩大自己的阅读范围。先生在这段时间读了许多原著,如英文的有奥本海的《国际法》、戴赛的《英宪精义》、庞德的《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等,法文有狄骥的《公法的变迁》和《私法的变迁》等,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良好的多种外语能力则使他后来专攻国际私法驾轻就熟,受益匪浅。除了法学著作外,先生兴趣极为广泛,还涉猎了文学、哲学、历史等方面的书籍,阅读了英文版的《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等,尤其于名人传记兴趣浓厚,用心颇深。

先生甫入大学,仍受三舅接济,不意入学不久三舅竟为他人毒杀。从此先生只能自给自足,为此,先生常为报社杂志撰写文章以赚取稿费,先生并用笔名曰“蕾生”。为了节约,先生每日不吃早餐,终致种下日后十二指肠溃疡之病根。所幸先生生性乐观豁达,不仅努力攻读,而且爱好体育,精于乒乓、网球足球。每年如皋旅外大学生足球比赛,先生司职后卫,为场上健将。先生每念及此,亦颇为自豪。

1934年,先生从中央大学法律系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先生深感中国贫弱,不满列强欺凌,而要实现国富民强,必求诸教育一途。他希望到国外深造,然后为国服务。但出国并不容易,于他而言只有等待时机考取公费。时值中央大学编辑部需要编辑人员,主编学报和校刊。先生遂留校担任编辑。编辑工作使先生有机会充分利用中大图书馆,阅读其丰富藏书。先生见缝插针,阅读学习,几年之内,他的读书笔记积累了高高的一大堆。在先生考取中英庚款研究生出国之前,他还撰写和翻译了一些论文,在校内外刊物上发表。时任中央大学校长的罗家伦先生对先生极为赞赏,他不仅提升先生为“讲师”,兼任一些课程,在得知先生准备庚款考试后,他还对先生说:“不留学我保证你一样当教授。”

1939年,中英庚款董事会招考留英公费生24名,其中有一名专攻国际私法,先生报名应考。英庚款考试,是十分严格的,报名者众而录取者少,文科的名额就更少,一个学科通常仅录取一名,极为不易。先生为准备英庚款考试,极为用功,终于以优异的成绩毫无争议地被录取。若干年后,英庚款考试国际法的阅卷人,中国国际法泰斗周鲠生先生告诉先生,他当时极为惊讶,第一名的答卷写得如此之好,结果公布后始知是中央大学的韩德培。这也许是后来周先生一直格外器重先生的原因之一吧。先生亦为英庚款考试国际私法试卷阅卷人、著名法学家燕树棠先生所重,后来燕先生与先生共事武汉大学结成忘年之交,此亦为一缘由吧。

1939年,于先生一生中最值纪念者,乃先生与殷昭女士于战乱频仍、颠沛流离中,终于结为秦晋。从他们相识到结婚,其间十三四年,先生不仅要照顾自己的父亲和年幼弟弟,有时也要接济姐姐,经济窘困,自不待言。

1939年9月,先生拿到飞机票,准备乘飞机由重庆飞香港,然后转往英国,赴剑桥大学就读。不料欧战爆发,所有在香港的英国轮船一律征调新加坡,听候使用,留英公费生遂暂停出发。先生只好回到中央大学,一面继续工作,一面等待消息。随后,欧战愈演愈烈,留学英国遂化为泡影。先生在重庆等待将近一年,中英庚款董事会终于决定,所有考取的24名公费留学生一律改赴加拿大学习。1940年7月底,先生和在重庆被录取者及家属一道,分乘两架飞机从重庆飞往香港,办好出国手续后又乘船转往上海,办理治装等事宜。8月,24人在上海集中后,同乘加拿大的“俄国皇后号”轮自上海启程,经过日本前往加拿大。

先生到加拿大后进入安大略省的多伦多大学。当时,与他一道考取英庚款公费留学生并一同进入多伦多大学的还有钱伟长、张龙翔、段学复、林家翘、李春芬、沈昭文、靳文翰等人。多伦多大学是加拿大最大的一所大学,著名的白求恩大夫就是从这所大学的医学院毕业的。先生进入多伦多大学后,师从著名学者汉考克(Moffatt Hancock)教授,他是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待人诚挚。他对国际私法有比较新的见解,对于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赞成采取传统的“既得权”学说,而主张从政策的角度去考虑和决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汉考克教授可以说是国际私法学界的一位新秀。若干年后他转往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斯坦福大学任教,成为名噪一时的最出色的国标私法学者之一。它所发表的一些论文的观点,对现代美国最新的国际私法学说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先生在多伦多大学攻读两年,第一年所读课程,除国际私法外,还有契约法、财产法、侵权法和刑法。这些课程主要由任课老师预先布置很多阅读材料,然后定期面谈。到一定时候,则须按照老师的要求写出论文,由教师定期评议。第二年是在汉考克教授指导下撰写硕士论文。先生所写论文题为《Substance and Procedure in Anglo-American Conflict of Laws》(《英美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他收集和引用了大量的英美和加拿大的判例,结合英美加一些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汉考克教授审阅过论文后,很高兴地评价道:“你写的论文很好,我简直用不着改一个字。”这样,他很顺利地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这是当时该法学院所能授予的最高学位。先生在多伦多大学读书期间,还常到该市的奥斯古得大厦法学院(Osgood Hall Law School)拜访该院院长福尔肯布里奇(Falconbridge)教授,这位教授是国际上早已知名的国际私法学者,他十分欣赏这位好学而多才的中国青年,而先生也从他那里获得了不少教益。

1942年,先生获得硕士学位后,即由加拿大转往美国,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进行研究。在多伦多大学读书时,先生对一些留学生仅为取得学位而不认真读书的做法就提出过批评,他认为“只要认认真真地在有名学者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取得很好的成绩,比写一篇不痛不痒并无真正价值的学位论文更有意义”,并以此致函过中英庚款董事会。因此,他1942年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后,遂决定不再攻读学位,而是利用那世界上最好的法学图书馆所收藏的极为丰富的书刊,进一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他把主要精力集中于阅读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法理学三方面书刊,并尽力收集有关资料。特别是在国际私法方面,他花了较多的时间,尽量收集资料,广泛阅读并做了大量详细的笔记。此外,他还选听了当时几位有名学者的课程,如格里斯沃尔德(Erwin N.Grisworld)的国际私法、赫德森(Manley O.Hudson)的国际公法和庞德(RoscoePound)的法理学,收益颇深。哈佛求学期间,先生在广泛阅读之余,也撰写了一些国际私法新著的书评及评价当时著名法学家学说的文章,发表在国内深具影响的重要学术刊物上。主要有1942年在西南联大《人文科学学报》第1卷第1期上发表的书评《Characterization in the Conflict of Laws,By A.H.Robertson》,1943年在浙江大学出版的《思想与时代》上先后发表的《庞德之法学近著三种》、《努斯堡教授著国际私法原理》、《格鲁著:‘驻日十年记’》等。

先生在美国时,常惦念家国之事,本拟于抗战结束后,即回国效力。孰料抗日之战尚未结束,太平洋战争则接踵爆发,先生乃不得不继续停滞美国,继续研究工作。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二战结束,时逢国际法之名家,武汉大学之校长周鲠生先生在美遴选教师,以盛情相邀,先生在出国之前,即常常拜读周鲠生先生著作以及《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上所发表之国际法论文,对武汉大学之国际法心甚折服,获周先生之邀,先生遂欣然接受,后虽浙江大学在浙江大学文学院院长张其昀力荐之下,亦盛邀先生加盟并许以法学院院长之职,先生乃以有约在先辞谢,而终归珞珈山矣。

回国之前,先生在纽约小住,曾在哥伦比亚大学跟随一位白俄老太,俄宫廷贵族遗老,学习俄文。

二、革命起步

中央大学期间,先生已经开始接触进步思想。在宿舍里和他同住一个房间的,有一位叫窦昌熙(又名窦止敬)的同学,也是如皋人。它是大革命时代的中共党员,蒋介石背叛革命后,他在上海被捕,从此与党失去联系。他出狱后,在中央大学念中文系,常常介绍一些进步书刊给先生看,因而使先生对马列主义发生兴趣。先生在南京国民党政权的眼皮底下,看了不少进步书刊,如英文的《共产党宣言》、列宁的《国家与革命》、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先生对《共产党宣言》发生浓厚的兴趣,并把英文本全部抄录下来。谈到这个时期的经历,先生常说:“记得英国有一位社会主义学者,名叫比尔,在他所著的《英国社会主义》一书中曾说:‘读了资本论,会使人精神为之一振’。我看过《资本论》第一卷和《共产党宣言》后,就有这种感觉。这些著作使我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前途,当然是由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最后实现共产主义。这个认识使我对中国共产党十分崇敬和爱戴,也使我很容易接受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主张。这个认识还使我理解到,要真正弄清楚法律的来龙去脉,不能只从法律本身去寻求,更不能从神的意志和人的主观愿望去寻求,而应从社会的经济基础去寻求。这对我以后的法学研究工作第一次指出了一个新的方向,使我感到如拨云雾而见青天。”

在中大毕业并留校工作期间,由于先生已经接触到马列主义的进步思想,又看到当时中国在日本帝国主义疯狂侵略和进攻下,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所以他积极参加了党所领导的抗日救亡活动。他和中大毕业的几位同学蒋孟引、邓启东、郑安寰、李昌董等组织了“现实社”,并且自己出资创办了刊物——《现实》,运用马列主义的观点分析和评论时事及其他问题。这一举动得到了地下党员狄超白同志的积极支持。同时,先生还与南京各界人士密切联系,进行抗日救亡活动。他常和孙晓村、王昆仑、曹孟君、陈勇进等同志秘密开会,交流各方面情况,并积极推动组织南京各界救国会,以扩大抗日救亡的力量和声势。另一方面,他还常和进步学生薛宝鼎、后文翰等联络,以加强学生中的抗日救亡组织。他曾和南京各界的民主人士一起,在清凉山接待从上海来的著名的民主人士史良、沙千里、陈传纲等,并和他们一道拜访冯玉祥将军和他的夫人李德全同志,受到冯玉祥将军的热情接待。他们的爱国热情得到了冯将军及夫人的赞赏。

后来,在日军大举轰炸南京的时候,孙晓村和曹孟君两同志被捕,先生随中大迁往重庆,原来在一起活动的同志都分散了。先生在重庆除继续从事教学和编辑工作外,仍和中大的进步学生保持联系,进行秘密的民主活动。

1942年,先生到达美国。当时在美国哈佛大学的中国留学生相当多,其中也有一些思想比较进步的。在浦氏三兄弟(即浦寿海、浦寿昌、浦山)和丁忱的倡议下,先生与他们一起成立了“明志社”,常常座谈一些有关中国和国际的重大问题。他们还曾就毛泽东同志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英译本)进行座谈,交流体会。

1945年,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到美国旧金山参加联合国的筹备会议,后来又到纽约,应“华美协进社”的邀请作了一次演讲。在讲演过程中,有一些受国民党唆使的中国留学生在会场捣乱,向董老提出种种无理取闹的问题。先生从华文报纸上看到此事后,就写信给董老,一方面说明这些留学生只是在美中国留学生中的少数,他们不能代表绝大多数的中国留学生,其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另一方面,先生还向他请教,如何进行法学研究才能最有利于未来的中国。作为中共的重要领导人之一,董老毫无架子,很快就亲笔回信给先生,谈了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并且指出法学研究一定要联系实际,尤其是中国的实际。董老早年在日本学习政法,后来又在解放区主管政法工作,是法学界的老前辈了。解放后,先生还多次就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问题向董老请教,并一直相互通信,董老到武汉时,还派人接先生去面谈。董老认为我国将来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他的这种高瞻远瞩的见解和平易近人的态度,给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先生到武汉大学后,国共之间的战争逐步升级,国民党统治区物价飞涨,法币急剧贬值,人民生活困苦不堪。学生运动接连不断,国民党对内采取高压手段,对外尤其对美则卑躬屈膝,甚至于不惜丧权辱国,卖国求荣。先生对此义愤填膺,他为当时最为著名的杂志《观察》写下了许多鞭辟入里、脍炙人口的文章,诸如《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评中美商约中的移民规定》、《评(出版法修正草案)》及《论征用豪门富室在国外的资产及征用的技术问题》、《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等文章,对国民党“假民主、真专制”,出卖民族利益、掠夺人民财产的反动本质进行揭露。傅斯年在看了他的《论征用豪门富室在国外的资产及征用的技术问题》的文章后也赞誉有加。

1947年,国民党出动大批军警,在各地镇压学生运动,先生撰写了《我们对于学潮的意见》一文,对学生运动表示同情和支持。在征得武汉大学张培刚、金克木、邓启东等几位教授同意联合签名后,印制200多份,在武汉三镇广为散发、张贴,引起了武汉军警的恐慌不安。不久,武汉特种刑事法庭又传讯武汉大学进步学生,意图加以迫害,先生以武大教授会代表的名义,出面进行营救,并且发动法律系教师,准备出庭为他们辩护。特种刑事法庭慑于正义的进步力量,最终被迫将全部传讯学生释放回校。同年,武大“六一惨案”发生,武汉警备司令部于六月一日清晨派遣军警数千人进攻武大,包围学校,枪杀三名学生,逮捕师生多人,在全国引起极大震动。武大教授会开会决定罢教,推举先生与曾炳均教授起草《武大教授会罢教宣言》,对国民党的暴行提出强烈抗议。先生还和武大多位教授一起,到“武汉行辕”进行交涉,要求严惩凶手,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武汉解放前夕,他还参加了地下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教育协会”,暗中进行护校保产活动,以迎接武汉解放。

先生早在1956年就曾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但却石沉大海,没有音信。而接踵而来的“反右”和“文革”却把他说成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山中宰相”,更勿论入党。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先生重返工作岗位,才于1984年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实现了他多年的愿望。至今,他已多次被评为中共优秀党员。

三、教育事业

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先生与经济系的张培刚、历史系的吴于廑三人应时任武汉大学校长的周鲠生先生之邀,担任武汉大学教授,他们三人被哈佛的中国同学戏称为“哈佛三剑客”。回国之前,先生担心国内法学图书缺乏,乃花费不少金钱与精力,认真挑选购买了几箱图书运回国内。到了武大后,才发现武大图书馆的法学藏书非常丰富,外文书刊除新近出版的以外,几乎应有尽有。所以,他认为自己来到了一个能做学问的地方。从此,先生就在这松柏苍翠、草长莺飞的珞珈山,至今已是六十余年了。其间,北京大学曾多次希望调先生前去任教,但因为先生在中国法学界的巨大影响和崇高威望,武大校方不能同意,历次调动都没有成功。而先生也因此为武汉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学学科,作出了举世公认的杰出贡献,被誉为珞珈山的“镇山之石”。

先生到武汉大学以后,担任了法律系教授。1947年起,先生又兼任法律系主任。他以三十多岁的年轻教授,还被推选为武大教授会主席,这是武大过去从不曾有过的。先生所讲授的课程,主要有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外国法律思想史等。他的授课语言流利生动、深入浅出、层次清楚、条理分明、内容丰富、逻辑性强,深受学生们的欢迎和喜爱。1949年武汉解放后,先生仍然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随后,武汉大学成立了校务委员会,党派徐懋庸同志来武大负责党的领导工作,他在行政上的名义是“秘书长”(当时不设校长)。不久,先生除担任法律系教授和系主任外,又被任命为副秘书长,协助徐懋庸同志和校委会掌管全校的日常工作。在他担任副秘书长期间,全校性的大报告除由徐懋庸同志亲自做外,往往都是由先生去做。解放初期,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到武大参观访问的外宾特别多,都是由先生出面接待,并向他们介绍学校的情况,他将外事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深受外宾的好评,给他们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

从1951年起,先生又改任副教务长。当时的教务长是何定杰老教授,因为他身体不大好,很少到办公室去办公。这样,教务处的重担都落到了先生身上。他在继续负责法律系的工作和主讲“国际私法”课程的同时,又紧张而有条理的主管了学校的教务工作。他严格教学纪律,赏罚分明,并根据政府的教改方针,进行了各种必要的改革。他对老教授尊重、照顾;对年轻教师鼓励、提拔;对学生则关心、爱护;因此,他深受师生们的爱戴。每年新生入学时,他都要亲自对全体学生作报告,指导他们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大学生。

1952年,我国进行高校院系调整,先生作为武大的代表,常常出席中南高教部召开的会议,参加制定中南区高校院系调整规划。该规划确定以后,还由他向武大全体教职员工报告传达,并布置如何具体着手进行调整。从开始实行高校统一招生以来,他就参加主持中南区六省(指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广东、广西,后来去掉河南,遂为五省)的高校招生工作。每年暑假先生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更加忙碌和紧张。有一年夏天,他因劳累过度,十二指肠溃疡出血,不得不住院治疗。但他仍然关心高校招生及学校工作,不时地询问并提出建议。由于他在教学和教育改革中认真负责地做了大量工作,因而被推选为武汉市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

在主持全校性工作的同时,先生仍然没有忘记他所掌管的法律系,相反,在法律系他也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先生在担任法律系主任期间,对教学和科研两方面工作都抓得很紧。他特别注意有步骤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提高教育质量。他有选择地从湖南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吸收了一大批教师,另外还从中国人民大学调过来一批刚毕业的研究生,壮大了教师队伍。他认为大学首先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这方面的工作能否做得好,关键在教师。教师为人师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不管在品格方面,还是在学识方面,教师都应是一种典范、一种楷模。教师以身作则,才能引导学生一道前进,起到不但教书而且育人的作用。

先生非常重视教学质量,那时教师都是自己写教材,然后在教研组讨论,作为法律系主任,先生每个月都要听取教研室主任的汇报一次。对于新任的没有教学经验的老师,他要求先进行试讲。能够胜任的可以安排教学任务,否则,就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准备方可登上讲台。在这点上,他主张由年长的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传帮带”,还要尽可能的请他们担任基础课的教学工作。无论在法律系还是在教务处,除了在工作上对老师进行鼓励、督促外,他还从生活上予以关怀。他经常深入到教师中间去,倾听他们的呼声,听取他们对学校和法律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有建设性的、可行的予以积极采纳,对他们思想上有些想不通的问题予以开导疏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困难。如果遇有提升职称的机会,先生总是竭力促成其事,为他们创造有利于工作的条件。因此,先生在全校教师中赢得了极高的声望。而法律系在他的领导下也成为一个精诚团结、开拓进取的集体。

先生不但对全校学生作报告,并且也经常亲自对法律系的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教育。他指出,大学生作为高层次的专门人才,知识面不宜过窄。大家应该多看点书,即所谓“博览群书”,而且读书不仅限于自己的专业,还可以广泛的涉猎其他专业的书籍,读社会科学的学生也需要了解一些自然科学的知识,读自然科学的学生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科学的知识。这也是他担任武汉大学副教务长期间对全校学生的一贯主张。基于此,他提倡各系的学生可以不受系别限制到其他系进行选修,从而不断地扩大知识面。他也经常去访学生宿舍,和同学们谈心,问寒问暖,对他们进行各方面的教育。因此,他也深受广大同学的尊敬和爱戴。

先生认为,大学一方面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同时也应该是一个科研中心。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进行科研;为了促进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整个国家的科学水平,也需要进行科研。在大学里,有较先进的设施、优越的环境、得力的人才,整个大学是十分有利于进行科研工作的。所以,大学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进行一定的科研工作。科研水平也代表着一个院系、一个学校在全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的地位。为此,他积极倡导制定一系列措施,督促、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工作。在担任学校领导时,他就把这种主张贯彻到他的工作方针中去。在担任法律系主任期间,也同样是如此。

然而,不幸的是,从1957年开始,在“反右”和“文革”两大劫难中,先生以无辜之身却受到了意想不到的打击,整整蒙受了二十年的不白之冤。他在那种极端混乱的情况下,忍辱负重地度过了一生中最可宝贵的这段大好时光。其实,受损害的不仅是他个人,也有法律系。自然,武大法律系办不下去了,只好合并于湖北大学法律系,后又改属中南政法学院。但是,他并没有消沉,并没有因此却步,他认为党总有一天会纠正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他坚信自己是“问心无愧”的。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坚强地支撑了二十年艰辛的岁月。并且,他还不断地利用劳动间隙阅读革命导师著作的英文本。他还认真地教育自己的子女,教给他们做人的道理以及学习的方法。所以,他们虽然受到连累,不能顺利地升学,在农村劳动多年,但还是顽强地走过来了,并且都很有作为。“四人帮”垮台后,先生的长子以高中毕业生的身份、以同等学力直接考取研究生,并成为国内研究美国史的著名学者,还获得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博士学位,目前在加拿大大学任教,并任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其次子则完全靠自学,初中毕业后就下放农村,以后直接考入大学,后来又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现在是我国国际经贸仲裁方面的专家。女儿在农村多年后,曾在京山一中教语文,是县“模范教师”,调到武大工作后,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武大图书馆情报学院,曾任武大图书馆编目部主任,副研究馆员,是图书馆的重要骨干。先生不仅在学校里是一位出色的教育家,在家里也是一位善于教育子女、十分难得的家长。在这方面,先生的夫人殷昭女士也是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的。她十分贤惠和明智。特别在先生最艰苦的岁月里,她一方面尽心竭力地和先生一道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同时另一方面还始终坚忍不拔地克服种种困难,照顾好先生的生活,使先生能安然度过难关,甚至连她自己的一只眼睛已完全失明都没有察觉。可以说,先生及其子女所取得的每一点成绩,无不凝聚着她的心血。1995年,这位在那黑云压顶、风雨满楼的艰难岁月支撑先生和家庭的韩夫人,耗尽了她全部的心力,溘然长逝,留给先生,也留给先生的子女们巨大的悲痛和绵绵的思念。

“文革”之后,百废待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先生虽在“反右”和“文革”中历尽磨难,但他不计个人得失,毅然受命于危难之际,担负起重建武汉大学法律系的重任。当时的武大法律系早已荡然无存,很多老师被下放劳动,或被调任其他工作,先生自己也不例外。他被下放后,曾有一段时间被调回武大外语系担任英语教师。他讲授的英语课非常出色,而从一年级的专业英语一直教到四年级的专业英语。他当时教过的学生,今天有的当了英语教授,有的做了外语学院的领导,有不少已经是研究生导师了。

为了重建法律系,他再次投入到忘我的工作中去。作为系主任,他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将法律系以前的教师调回任教,并从社会各方面聘请有法律专长的人前来任教。经过不到一年的紧张筹备,法律系就开始招收本科新生,还同时招收了国际法研究生。最初只建立了法律专业,后来又增加了国际法专业和经济法专业。武大法律系从此又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全国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四化”建设上来。面临新的形势,先生认识到培养开放型人才对于扩大我国对外交流、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是非常必要和急需的。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他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一个以国际法(包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教师为主体的专门的研究机构,同时向校外、国外延揽人才。这个研究机构不但要承担科研任务,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科研课题、咨询项目,促进我国国际法研究的发展,并且还要同时承担教学任务,担任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这个机构就是如今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该所是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综合性大学中第一个成立的国际法研究机构,先生兼任第一任所长。1992年,国家首次在社会科学方面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武汉大学法学院是全国法学方面仅有的三个流动站之一,国际法研究所的三个专业都成为建站专业,这也是当时全国范围惟一可以吸收国际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1998年国际法研究所的三个专业联合成为国家级重点学科,2000年国际法研究所成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国际法研究所成为教育部985创新基地。2005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成立25周年,国际法研究所举行了庆祝活动,先生为国际法研究所题写贺辞:“厚德博学、敬业乐群。”充分体现了先生一以贯之的教育思想和对国际法研究所的殷切希望。目前国际法研究所已经成了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国国际法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资料和决策咨询中心,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只顾经济建设,而不同时注意环境保护,后果将不堪设想。先生很早就预见到了这一点,他主张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并对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进行保护。因此,他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开会时,提出建议,要将“环境法”作为我国法学中一个专门学科,评议组一致通过,经上报教育部,也获批准,从此环境法才在我国成为一个专门学科,不但如此,他还提议筹建环境法研究所,以促进我国环境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并培养高层次的环境法人才。这一提议受到中央和武大领导的重视。1981年6月,由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所属的环境科学研究院与武汉大学合办的环境法研究所在武汉大学正式成立。先生兼任第一任所长。环境法研究所在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是我国乃至亚洲地区惟一的一个专门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的科研机构,它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自成立以来,该所的科研成果有很多已出版问世,还为中央和地方的环境立法提供建议,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为国家培训了好几期环境法干部。此外,该所在我国最早建立了环境法硕士点,为国家培养了不少环境法方面的高级人才。1998年,环境法博士点获得批准,1999年环境法研究所也被教育部首批确定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之一。

在法律系和研究所逐步发展的基础上,成立法学院的条件渐渐成熟。在学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通过先生的努力,198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内设两个系即法律系和国际法系,三个专业即法律专业、经济法专业和国际法专业,三个研究所即国际法研究所、环境法研究所和港台法研究所,并且创办了学术刊物——《法学评论》。

法学院成立后,先生任名誉院长。尽管这是一个荣誉职务,但对先生来说并不仅是一种荣誉,他把这当作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所以,对于法学院的很多事情,他仍然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提供一些必要的建设性意见,以供参考。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先生关于法学大楼建设所提的意见。

建一座现代化的法学大楼,一直是先生心中不解的情结。古朴典雅的大楼,松柏成荫的校园成了他对北美法学院美好的回忆。改革开放以后,先生出国访问,重游故地,还参观了许多其他的法学院,无一不具有相当规模的图书馆和教学楼。而武汉大学法学院经过重建后十几年的发展,学生教师人数大大增加,图书数量也有了一定的增长,局促的图书资料室,星散于珞珈山四维的学校公共教室,使得学生老师们在上课、去图书馆时往往要长途跋涉,许多时间精力浪费在那蜿蜒有致的山路上了。可是国家每年的教育经费有限,学校的财力窘困,建法学大楼需要大量资金,谈何容易!为此,先生很动了一番脑筋。在大学刚刚开始办社会教育不久,由于法学院的成人教育成绩不错,法学院每年要向学校上缴一定的成人教育收入,韩先生就向学校建议,应该允许法学院将上缴收入的一部分专门用作法学大楼的建设资金。后来在学校财政状况有所好转时,先生又几次三番写信给学校领导,请他们关注、重视法学大楼的建设。2001年,学校新上任的党委书记顾海良教授第一次和韩先生见面,韩先生又一次郑重的提起了法学大楼的建设问题,这一次,顾书记当下就拍板答应说:法学大楼不但要盖,而且要盖好。

在学校领导的支持关心下,法学大楼的建设很快提上了议事日程,选址、论证、设计,法学大楼于2002年7月破土动工。这一次要建设的不仅是法学大楼,而是包括法学院大楼、商学院大楼和外语学院大楼在内的文科楼群。动工之前,举行了奠基典礼,先生应邀参加,还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一年过去了,文科楼群拔地而起,大楼主体工程封顶,举行了庆祝仪式,先生又应邀参加并发表了感言;再过一年,大楼内外装饰一新,一座现代化的大楼赫然出现在眼前。2005年7月,法学院搬进了建筑面积3000平米,集教学楼、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馆、模拟法庭于一体,并配备有电梯、中央空调和大型地下车库的现代化法学大楼。先生以耄耋高龄,在法学院、国际法所领导的陪同下,参观了整座法学大楼,尤其是看到宽敞明亮的图书馆里有近千张供老师与同学就馆阅览的座位后,他兴致盎然地在图书馆与大家合影留念,并高兴地说:“我们的法学大楼就是和世界著名法学院的大楼相比,也毫不逊色。”他还强调:“现在我们一定要加强管理,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来保护它,我们要非常爱惜这座大楼。”

先生有时说:法学大楼能有今天这样的规模和格局,真是让他想不到。确实如此,法学大楼的建设,可以说是先生复出重建法学院以来的一个夙愿,为了它,先生殚精竭虑,是很花了一番心思的。但是在建设法学大楼计划甫一确定,却发生了一件让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学校确定了建设法学大楼的计划后,很快先生就收到学校送来的法学大楼的大型效果图,非常漂亮,先生把它就放在家里的会客室,每有客人来访,先生便高兴地向人介绍未来的法学大楼。不久,顾书记有一次看望韩先生时,告诉他法学大楼的设计图已经出来,问他看到没有,并要他看看。先生请人把设计图送给他看,不看则已,一看之下,先生竟是大为惊诧,他马上分别给院领导打电话,要求和院领导以及工程设计人员见面,说有意见要提。原来,最初设计的法学院大楼里面,根本就没有学生上课的教室,有的只是大大小小的办公室和会议室。先生批评了设计人员,他说:“法学大楼里没有学生上课的教室,学生老师上课还要跑到分散各处的教学楼去,这法学大楼岂不是变成了‘衙门’?在国外的法学院,所有法学院的课程都在法学大楼里面上,下课以后,学生可以直接到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而老师则可以在各自的办公室接待学生,解答他们的问题。我们要建的法学大楼,不仅要有办公室、会议室,更应该有教室,还要有模拟法庭,应该是一座现代化的,能够使用上百年的大楼!”工程设计人员非常虚心,马上接受了先生的意见,表示要立即对设计图进行修改。后来才知道,不仅法学大楼的设计里面没有教室,其他两座文科大楼里面也没有教室,他们听说法学院大楼的设计图改了,也都跟着改了。现在,文科建筑群里,教室不仅足敷各学院自己上课自用,间或还能提供其他学院上课或学校召开大型会议使用,已经成为真正的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心,同时还为缓解学校教室使用的紧张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在先生已经97岁了,他仍然时时关心法学院的情况,希望它不断发展、开拓前进。

先生不仅能卓有成效地从事教育行政工作,而且他本人还是一位十分优秀的教师。在担任繁重行政工作的同时,仍然继续授课。解放前,法律系教授每人需讲授三门课,他因为兼任法律系主任,可以减少一门,因此他仍须讲授两门课。1979年法律系重建后,他就开始招收研究生。1982年我国学位制度建立后,他被选为新中国第一批博士研究生导师。起初,他不仅指导攻读国际私法的博士研究生,同时也指导攻读国际公法的博士研究生,他还指导过外国留学生。他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至今已有几十人获得博士学位。先生的学生中,有的已经在国家的重要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很多已经是知名的法官、律师、仲裁员、学者和法学家,工作都非常出色,可以说是“桃李满天下”。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都为国家做出了和正在做出重要的贡献。先生虽已是97岁高龄了,但他依然精力充沛、思维敏捷。作为武汉大学仅有的7名人文社会科学的“资深教授”之一,他仍然希望多为国家培养人才,仍然指导着博士研究生。除了一些必要的社会活动外,先生把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指导博士生上面,每星期都会有博士生到先生家里面谈,先生总是兴致勃勃,从他个人的学习经历到当代国际私法的研究,从一代法学家的崎岖人生历程到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未来,先生在春风化雨的谈话中,不仅教导学生以治学的方法和方向,更教导他们以90多年人生历练所凝聚的人生智慧。除了指导研究生外,先生还不时地为本科生作学术报告,特别是给刚进校的新生作报告,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全面发展,使自己成长为对国家有用的“既专且多能”人才。

四、法学巨擎

翻开《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在为数不多的“当代中国法学人物”专栏中,很容易发现一个听来熟悉的名字——韩德培,先生作为著名法学家被选进《中国大百科全书》并以专条加以介绍,是当之无愧的。

早在大学毕业前,先生就已经撰写了一些法学方面的文章。不过,先生真正成名还是出国以后的事情。他通晓多种外语,治学勤奋严谨,思维敏捷,知识渊博,常有独到见解,在国内外法学界都享有盛誉。先生的学术活动范围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环境法、法理学以及法学教育等诸多领域。在国际私法方面,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机两翼”的大国际私法理论,构建了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在环境法领域,先生是中国环境法理论的开拓者、环境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奠基人;在其他所涉足的领域内,先生均卓有建树,展现了一代法学家的学术风范。

先生长期研究国际私法,学术造诣深厚,是公认的中国国际私法的一代宗师。他早年撰写的英文论文《英美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受到他的导师、加拿大著名法学教授汉考克先生的高度赞赏。他在哈佛大学研究时,广泛阅读英法德日等几种文字的国际私法著作,做了大量的读书笔记,并就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写出了书评,在国内发表。如发表在西南联大的《人文科学学报》的《Characterization in the Conflict of Laws,By A.H.Robertson》,发表在浙江大学的《思想与时代》上的《努斯堡教授著国际私法原理》等。自北美回国后直到武汉解放,先生本想出版一本较有分量的国际私法专著,由于他已经在国外收集了丰富的资料,又有了近四十万字的初稿,原是没有多大困难的,但因连年公务缠身,后又参加政治活动,时间和精力都来不及,结果笔记、稿件在“文革”中被抄走,最终未能实现写书的愿望,他总感到是一件憾事。不过在国际私法方面,他还是挤出时间发表了一篇长篇论文《国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赞赏和重视,而这篇文章即使在时隔半个多世纪的今天看来依然是极有参考价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先生没有时间专注于他所钟爱的法学研究。而随后到来的政治运动又白白浪费了他20年的光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先生在主持繁忙的工作之余,以重新焕发的青春和惊人的毅力继续进行学术研究。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先生主持编写了我国高等院校第一本《国际私法》统编教材。他为这本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头至尾,从宏观到微观,他都认真地进行了审改和定稿工作。该书后来荣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和第一届全国图书提名奖(是湖北省获得该奖项的仅有的五种图书之一)。在这本书里,先生主张扩大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范围,国际私法应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研究不能仅限于冲突法领域,应当扩大到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法领域。后来先生又将这一主张扩大到涉外商事领域。先生的主张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争论,在与不同学者论战中,先生提出了著名的“一机两翼”说。他认为要用发展的眼光,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实际来研究国际私法,他做了一个非常生动形象的比喻:“国际私法就好比是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到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后来结合国际私法的新发展,先生又分别于1995年主编了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国际私法新论》,于2000年主编了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私法》,先生基于他的“大国际私法理论”,结合了国内外国际私法研究的新问题、新理论,把整个国际私法的内容分为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五大部分,以严密的逻辑性和大胆的超前性,科学、系统地建立起了中国国际私法的新体系。

先生虽然主张“大国际私法”,却并不轻视冲突法,相反他一贯主张要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1983年,先生与李双元教授合作撰写了《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研究》,对8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者中存在的低估冲突法作用的倾向进行了纠正,并且预见性地提出了我国未来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对此表示关注。

1988年,先生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北京年会上就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作了专题报告,题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首次明确提出了“一国两制四法”的区际冲突法问题,并对解决方案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设想。1989年,先生与黄进教授合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长篇论文《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详细讨论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解决途径和步骤,并对中国的区际冲突法作了一些设计;这篇论文引起了港澳台和国际上的广泛重视。英国著名作家韩素音在拜读大作后,专程到武大与作者见面,交换意见。1991年,先生与黄进教授在广泛参考和比较中外国际私法与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草拟了《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发表后亦受广泛关注,并为各地媒体大量报道。

针对国际私法学说和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新发展,先生先后于1988年和2000年分别发表了《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和《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私法学说和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并对其发展趋势作了科学的预测。1993年先生与肖永平博士合作发表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阐述了他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基本观点,倡导建立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

20世纪90年代初,先生提出要组织力量对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开展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发展和立法完善做充分的准备。先生身体力行,先后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国冲突法、欧盟国际私法等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1993年,先生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100周年之际,发表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中国》,回顾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历史发展和主要成就,并阐述了我国加入该组织的重要意义。1994年,先生与韩健博士合作出版了《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为我国首次全面系统介绍美国冲突法之专著。此外,先生也对具有特殊的、区域国际法性质的欧盟国际私法高度关注,于1999年与刘卫翔博士合作发表了《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特征和发展前景》。

先生是一位具有国际影响的环境法专家,他在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研究之外,在环境法方面也倾注了大量心血,为中国的环境法学作出了开拓性的工作,奠定了我国环境法教育和研究的基础。

环境法这个新型学科,如前所述,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讨论开会的时候,由先生提出来增加的。先生很早就意识到,我们国家搞经济建设,同时也应该解决环保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还会给经济建设拖后腿。而要搞好环保,一定要加强法制。西方行之有效的经验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保护,中国也应该如此。因此,一定要有环境法这个学科。后来不仅大学有了环境法课程,先生还负责主编了《环境保护法教程》。

先生主编的这本我国第一本《环境保护法教程》,迄今仍是全国高等院校通用的环境法教材,该书于1986年出版后,于1991年再版,共印刷5次。1998年出版了第3版,2003年出版到第4版。先生曾主编《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六五”法学重点项目的主要成果,对中国环境法的主要领域、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作了系统的论述,被全国社会科学基金规划与总结会议誉为“开拓性理论专著”。除了主编教材,先生还多次出席环境法国际会议,并发表了许多有影响的论文,如“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Legislation in China”、“Some Reflections on the Concept of‘Common Concern of Mankind’”等。

先生在他的著述中,对环境法提出自己独特的认识,这构成了他关于环境法的一些基本理念,主要包括: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要大力提高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要重视和加强环境法学的国际合作,因为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问题。

先生是一位广义的国际法学家,他的研究领域不限于国际私法。在北美期间,他就把国际公法也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阅读了大量书籍。在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之初,先生作为博士生导师,不仅招收国际私法的博士生,也招收国际公法的博士生。他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方面,也是很有成就的,这一点我们从他的部分科研成果中是不难看出的。

(1)《现代国际法》(主编)

(2)《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主编)

(3)《评中美商约中的移民规定》

(4)《征用豪门富室在外国的资产及征用的技术问题》

(5)《对外开放法制环境的调查与研究》

(6)《论改革与加强GATT多边贸易体系》

(7)《关于湖北省引进外资若干问题研究》

(8)《海洋法公约与条约制度的新发展》

(9)《关贸总协定及其原则与规则》

(10)《关贸总协定与中国》

(11)《评“台湾前途自决”论》

《评“台湾前途自决”论》一文,是针对一小撮“台独”分子叫嚷台湾独立分裂祖国的阴谋而写的。他从历史、政治和国际法的角度,分别论证了台湾必须回归祖国,以及实行“一国两制”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可行性,尖锐地批驳了“台独”分子的观点,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尊严和祖国的统一。这篇文章在《望》周刊海外版发表后,受到有关部门和海外读者的一致好评。

不仅如此,先生对于法理学,也是甚感兴趣的。他在大学阶段就阅读了不少法理学方面的外文原著,并写出了评介法国法学家狄骥之“社会连带关系学说”的文章,哈佛大学时期先生对法理学也进行了重点研究,写出了“庞德之法学近著三种”,回国以后,又先后写出了评价汉斯·凯尔森法理学的《凯尔森与纯粹法学》、《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书评),先生还针对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政建设,写下了《我们所需要的“法治”》、《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等;改革开放以后,先生痛感于法治观念欠缺、人治传统不解决,带给了国家和人民的多少灾难,他发表了许多文章,强调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要作用,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先生在法理学方面同样具有精深的造诣。

先生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将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李达同志的遗著《法理学大纲》整理出版,并为该书写了序言。李达同志是我国最早运用马列主义观点研究法学的一位带路人,他的这本著作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份十分可贵的遗产,将其整理出版是十分有意义的。在担任学校领导工作期间,先生还曾抽出时间将《苏联的法院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一书从俄文译成中文,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先生对法学学科建设非常重视,尽管年事已高,他还是非常关心这方面的发展。1996年国务院学位办公室为了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决定要对文科专业和博士点的设立进行调整,经过一批教授所组成的专家组的设计和赞同,学位办在1996年颁布了一个关于调整文科专业和博士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通知》里,法学作为一级学科,不仅包括了法学,还将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包括其中。并且要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二级学科即国际法。环境法被取消,要合并到经济法学中。这种调整,在我们今天看来是不符合学科发展规律的,甚至是荒谬的,不过在《通知》发出之时,一方面因为是经过一部分专家们建议认可的,另一方面因为学位办是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名义颁布通知的,举国学术界竟然没有一位文科的教授公开质疑通知对学科所作的这种不适当的调整。先生曾经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一、二届成员,还是第三届名誉成员。对于这种既不顾学科特点,又不广泛征求专家意见,仅凭某些人的见解就在重大问题上轻举妄动的作法,先生是深为反对的。先生在看到通知内容以后,马上写信给国务院学位办,表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接着又专门写了两篇文章,对《通知》不尽科学合理之处一一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批评。

先生认为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门类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这几个学科不应该包括在法学里面,而是应该和法学并列起来,作为独立的学科。对于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合并成一个二级学科即“国际法”,先生认为十分不妥的,这三个学科各有自己的科学体系,内容都很丰富,不能混为一谈。而近几十年来,它们的内容都正在发展和扩大。如国际公法除原有的内容外,还有新的“空间法”和“海洋法”;国际私法除原有的内容外,就有新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直接适用的实体法”等;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包括了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还有人主张增加“国际海事法”、“国际技术转让法”等。世界上恐怕还没有哪一位学者能够写出一本包括这三个学科的专著。三个学科合并不仅不利于国际交流,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实践不相符合,也不利于教学与科研安排,以及研究生的培养,同时更不利于三个学科的发展。对于将环境法学合并到经济法学的观点,先生认为,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内容已相当广泛;而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是从法律上研究如何保护和改善环境,如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和如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经济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关系并不密切。不能够将二者拼凑到一起。对于法学的其他二级学科如法律史等的名称以及相关学科的独立与合并问题,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不仅有力地批评了在法学学科方面的错误观点,还系统科学地表明了自己对法学学科所持的见解。

先生的文章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影响,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时任学位办副主任的顾海良教授在到武汉大学征求意见时,韩先生当面对这种调整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后来转任武汉大学校党委书记的顾海良教授在到武汉大学任职之后的第一次见面会上,又回忆起了这段往事,并且非常诚恳地对韩先生说,韩先生的意见是正确的,环境法不应该取消,那三个学科不应该合并。

事实上先生的意见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里面,国际法学依然是分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分别撰写教材;环境法学依然是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只是改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随着中国共产党提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纲领后,环境法的重要地位更是得到强调,武汉大学的环境法学科,作为国家级的重点学科,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先生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同时,还非常重视理论联系实际,主

张学以致用。他积极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并取得突出成绩。1981年我国一些重点工程因故下马,外商以我方片面终止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若干亿美元。先生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邀请,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详细审查,提出了具体建议,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也为外商所接受,从而使国家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先生被我教育部的某位领导同志称为“国宝”,受到了高度的赞扬。1988年,我国某海运局的船舶因为与外轮发生纠纷,正在我国法院审理,外方当事人却申请意大利法院扣押我国另一船舶,造成了轰动一时的“金鹰一号”案。对于这一案件,其焦点集中在我国法院以及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上,有人认为,我国法院对船舶碰撞具有管辖权,但对于扣船有关的诉讼没有管辖权。这样势必会影响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先生以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多层次、多侧面地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法院不仅对于船舶碰撞具有管辖权,而且对于有关扣船的诉讼也具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相反意大利法院则不具有管辖权,从而为我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社会活动家

先生作为著名的法学家,热心社会事业,不仅在法学界,而且在其他领域都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其嘉言懿行、道德风骨堪称楷模。早在中央大学读书期间,他就与其他进步同学一道,组织社团,创办刊物,宣传进步思想。在哈佛大学期间,他积极参加留学生中间的进步社团,讨论国内外大事。到武汉大学后,他除了教书育人外,还兼任过校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副教务长等主要领导职务以及武汉大学教授会主席、他长期兼任法律系主任,并在创办国际法研究所和环境法研究所后兼任两个研究所的首任所长。现在他依然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和环境法研究所的名誉所长。

先生在国内曾经或者现在担任的社会兼职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一、二届成员和第三届特约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法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问、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经济法研究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顾问、第六、七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名誉会长、北京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辑委员会委员以及多种学术刊物及法律服务机构的顾问。

先生不仅在国内广泛参加社会活动,在国际上也同样如此,他在国际学术界的兼职有:国际资源和自然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美国埃德加斯诺基金会委员等。

改革开放之后,先生曾多次受邀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访问,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因条件限制未能成行,但他还是利用有限的出国机会,宣传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考察国外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

1980年,他率领我国法学家代表团,第一次参加了在荷兰召开的国际法律科学大会第二届会议,作了《中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学术报告。会上台湾一位“部长”级代表宣称他是代表“中华民国”而来。先生马上要求会议主席允许他在台湾代表讲完话后发言。他上台后首先指出,这个会议是一个学术会议,不要让有些人蓄意政治化。接着先生阐述了他关于两岸关系的看法,指出这位台湾代表所说的“中华民国”在国际上只有很少的国家加以承认,批评其论据犹如空中楼阁。先生流利的英文发言博得了全场热烈的掌声回应。后来,高教部和外交部都对先生给予了高度评价。

1982年3月,先生应美国埃德加斯诺基金会特邀,以埃德加斯诺法学客座教授和富布赖特基金会亚洲驻留学者的身份,前往美国堪萨斯市密苏里大学讲学,并先后应邀赴11个州,19所大学的法学院和法学团体访问和讲学,受到热烈欢迎和高度评价。密苏里州首府堪萨斯市市长邀请各界文化名人数百位,特意为他举行了盛大宴会,感谢他为中美文化交流做出的贡献,授予他堪萨斯市“荣誉市民”的称号。他的两篇英文讲稿,由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肯特教授加入评介和附注,以《中国的法律教育》为题,发表在著名的《美国比较法杂志》上。在这段时间,先生在纽约接触了负责联系与中国进行法学交流的美国福特基金代表、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埃德华,为其后福特基金会大量资助中国法学教研人员访美进修铺设了道路。1993年9~11月,先生又应邀赴美国的几所大学访问,了解美国教育的最近情况。1990年,先生应邀赴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参加第十三届国际比较法大学,提交了《中国的法人制度》的英文论文,并在大会上发言。可以说,先生为中外文化交流特别是法学交流是做出了重要贡献的。

先生还代表我国多次参加环境法国际会议,宣传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制方面的努力和成就。1981年9月先生赴南美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出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环境法高级专家与官员会议”,与不少国家的环境法专家建立联系。1984年,先生赴东京参加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的立法与制度会议”,除了向大会提交两篇有关我国环境状况和环境立法的英文论文外,还在大会上介绍了我国当时对环境保护所采取的种种重要措施,帮助与会各国代表进一步了解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所做的努力。1985年6~7月,先生又赴美国底特律参加美国大气污染控制协会召开的学术讨论会,提交了《中国大气污染与法律控制》的论文。鉴于先生对于我国环境法学所作的杰出贡献,1999年先生在北京荣获“地球奖”。同年,他还被推举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首任会长,这是中国法学会16个专业研究会中,惟一一个秘书处设在北京以外地区的研究会。

为了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水平的不断提高,便于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相互交流,共同进步,早在1985年,在先生的提议和主持下,就在贵阳市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讨论会。这次会议聚集了我国国际私法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的主要骨干力量,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一次空前的盛会。在这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开始酝酿成立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团体。1987年,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发起并在武汉大学召开了全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经与会代表民主协商,成立了全国性的国际私法民间学术团体——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后更名为现在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先生以他在法学界的崇高威望和在国际私法方面的杰出贡献和精深造诣,当选为会长。先生的会长职务连任四届,一当就是16年,直到2003年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年会上,他才光荣卸任,并成为学会的名誉会长。

这么长时间担任国际私法学会会长,其实并非出于先生自己所愿,而实在是应学会会员和理事会所请,勉力为之的。因为先生在担任第二届会长之后,就已经进入耄耋之年,先生多次在年会上表示他年事已高不宜担任会长职务,而且很多年轻有为的国际私法学者已经成长起来,他们完全可以很好的将国际私法学会工作承担起来,并向前推进。但是,学会的理事会和广大会员鉴于先生的身体还非常健康,尤其是先生的崇高威望,坚持请他再担任一届会长。2003年,先生在担任了学会四届会长以后,终于以年事已高,力辞了会长职务,并力荐我国杰出的中青年法学家黄进教授担任国际私法学会的第二任会长,实现了学会领导的新老交替。

在先生的组织与领导下,研究会每年都要召开一次年会,讨论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私法密切相关的问题。与会人员既有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从事国际私法教学研究人员,还有来自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的实务工作者,更有来自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国际私法同行们,先生既是年会的主持人,也是积极的参与者。在担任会长的16年里,他每年都出席年会并致开幕词、闭幕词,并不顾年事已高尽可能参与年会的大会讨论。他主张充分发扬民主,鼓励与会代表本着“双百”方针,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相互既有争论而又不伤和气,给与会代表留下了深刻印象,这种开会的方式经过多年的实行已经成为了国际私法学会的优良传统,这对团结全国的国际私法力量解决国际私法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在先生的精心筹划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下,研究会每届年会都要出版一本论文集,把与会代表所提交的论文予以发表。从1998年起,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创办了《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从每年提交年会的论文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优秀论文结集出版,至今年刊已经出版到第7卷,并且被南京大学的社会科学评价中心收入为来源刊物。对于年刊的工作,韩先生非常重视,经常询问年刊的采稿、编辑、出版的事宜,对每一期年刊的内容先生都会在交付出版以前加以过目。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优良作风和成功经验受到了其他学术团体的好评。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厦门大学陈安教授在国际私法研究会94年年会发言时,高度称赞了这种做法。他认为国际私法研究会办得十分成功,并且谦虚地指出,“敝会应多向贵会学习,学习贵会长期一贯地坚持举办学术会议,坚持联系实际进行讨论,坚持出版讨论成果;学习贵会百家争鸣的‘群言堂’作风。”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不仅为探讨解决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了一个平台,在世纪之交,还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早在1993年秋,在先生的主持下,国际私法研究会就成立一个专家小组,由先生任组长,起草《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供立法、司法实践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者参考。起草小组的成员都是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学者和专家。《示范法》从第一稿开始,六易其稿,2001年经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开我国民间立法之先河,并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其英文版、日文版也相继在国外发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来华访问时对《示范法》大加赞赏,认为这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目前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也对《示范法》的内容多所借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与先生在法学界崇高的威望、渊博的学识、高尚的品德和一心为公的精神是分不开的。

六、扶持后进守志善道

先生是具有国际声望的法学家,却非常平易近人,从来不因对方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他待人总是和蔼可亲的。不管是找他办事,或者转告什么通知,或者向他请教,他都一样热情接待。1993年,湖北某县一位初中的外语教师想报考武大国际私法专业的研究生,因慕先生之名,就写信过来求教。先生没有因为它是初中教师,亦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不予理睬,相反先生为这个年轻人的上进心所感动,并且亲笔回信给他,向他介绍学习方法,推荐国际私法教材,还在信中给予那个年轻人极大的鼓励。那位年轻人后来考取了中南政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后来还在武大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

对待年轻人和后进者,先生总是尽力扶持,尽量为他们创造条件和机会,让他们奋发上进。当年法律系恢复时,许多人都得到破格提拔。在学校的学位评审委员会上,先生说明了法律系的特殊情况,因为许多人包括先生本人,由于历史原因都无法进行研究。先生并说,这些人只要给他们机会,他们很快就会有成果出来。应该创造条件,鼓励他们、鞭策他们。所以应把他们先提上来再说。先生的意见得到了大家的理解,很快有一批人被提拔起来,并在全国成为各个学科的知名学者。法学院的博士点也得以很快建立,直到今天第四代博导,先生还是大力推荐。1992年,先生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即使是学术性的行政职务也不宜担任,因而主动辞掉了国际法研究所和环境法研究所两个所长职务,而全部以年轻人接替。他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私人恩怨,一切从大局出发,一心为整个教育事业着想,其宽广胸怀由此可见一斑。可以说,法学院的大力发展,中青年骨干较多,教师队伍整齐,先生是做了很多工作的。

先生对于别人总是非常和善,但对自己却严格要求,一向都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他从不向组织提什么过分的要求,从不愿意麻烦别人。即使是处在最困难的时期,也不轻易向别人求援。在90多岁的年纪,他自己能做的事情都坚持自己去做,除非体力不能胜任的,他才会非常客气地请别人去做。他有时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去,即使对方接待工作不太理想,他也从无半句怨言,相反却表示理解和感激。这种作风他在任何地方都是一贯坚持的。因此,他所到之处,都有着很高的威望。美国福特基金会的一位专家曾评论说,先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法学界的崇高威望,是他多年来在中国其他地方所罕见的。

先生立身处世,光明磊落,不以权谋私,不拉帮结派,也不为任何权势所动摇。他在主持中南区高校招生工作时,有一位中央高干托人说情,希望对他的亲属能通融照顾,结果先生坚持按原则处理,得到领导部门和同事们的高度赞扬。解放前,曾有一些朋友欣赏先生的才华,邀请他为国民党做事,甚至许以到台湾担任要职,先生都淡然处之,婉辞拒绝了。他在进步思想的影响下,一心要为中国的解放出力,为新中国法治建设添砖,要留在这块热土上从事他所钟爱的教育事业,为全民族的素质提高和新中国的繁荣富强而鞠躬尽瘁。

先生已经九十有七了,耄耋高龄的他,依然在主持统编教材《国际私法》的修订工作,依然汲汲于吸收新知,依然耽于他所钟爱的教育事业,依然以“终身教授”身份指导着博士研究生,依然关注着中国法学的发展,关切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2003年,武汉大学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将他作为第一批的“资深教授”,享受与“院士”同等待遇。2006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在《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栏目内,将先生也列入其中。在目前在世的法学家中,列入其中的只有两人,即先生与史久墉先生,并有专条加以介绍。

肖永平刘卫翔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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