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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系中多边组织的发展与大国互动”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此次会议的主旨在于探讨当前国际体系演变、发展的动力与方向问题,分析国际法律制度、多边国际组织以及主要大国在国际体系变迁中互动关系以及作用和影响,以此为基础为中国参与、塑造国际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因此,如何改革联合国、维护国际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成为与会学者讨论的热点之一。首先,“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对国际法基本规范带来重大影响。

“国际体系中多边组织的发展与大国互动”研讨会综述

□ 薛 磊[1]

2007年3月24日至25日,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举办了“国际体系中多边组织的发展与大国互动”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近30位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学者共提交了19篇论文,探讨了涉及国际法律、政治经济等多方面跨学科、跨领域的主题。此次会议的主旨在于探讨当前国际体系演变、发展的动力与方向问题,分析国际法律制度、多边国际组织以及主要大国在国际体系变迁中互动关系以及作用和影响,以此为基础为中国参与、塑造国际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一、联合国改革与国际法律秩序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的法制化趋向有所加强,在国际法律机制方面,“国际立法”功能与国际法实施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强化。前者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决议所宣示之基本原则的普遍接受和拘束力。后者则体现为国际司法机构增加、司法机制逐步成熟;以及监督国家履约机制的逐步健全。然而,由于世界力量格局的变化,以及新的安全威胁的显现,主要大国对于一些重大的政治、法律问题产生了分歧,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律秩序受到了冲击,甚至在某些方面产生了所谓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问题。因此,如何改革联合国、维护国际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成为与会学者讨论的热点之一。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刘卿指出,冷战结束后,一些有别于国家之间的军事安全威胁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出现,从而产生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划分。非传统安全威胁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是人类社会对自然认识不足而难以抗拒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流行疾病威胁和地质灾害;第二类是人类自身(疏忽或故意)对社会造成的威胁,包括对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稳定的威胁;第三类是人类利用自然不当而造成的威胁,包括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威胁。[2]武汉大学杨泽伟指出,国际法律秩序既面临着危机又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首先,“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对国际法基本规范带来重大影响。如果一国当局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公民,就将由国际社会利用外交、人道主义乃至联合国安理会实施的执行行动,帮助维护平民的人权和福祉。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受到冲击,内政的范围不断缩小。联合国在有关会员国内进行的“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过程中,处理的都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同时不干涉内政原则还要服从于国际保护责任。第三,有关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主要体现为“预防性武力”或“先发制人”等主张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武力使用条件及情势,降低了武力使用的门槛。[3]

杨泽伟指出,联合国的改革有利于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联合国改革的现实目标在于: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动多边主义的发展,提高联合国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联合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联合国应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新威胁和新挑战的能力。[4]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邱桂荣认为,联合国改革正在经历具有时代特征和“里程碑”意义的深刻变化,人权理事会的成立就是最重要的表现之一,它意味着从人权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到人权机制乃至人权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发展中国家应对人权理事会的运作加以重视并保持适当警惕。[5]中国社会科学院李东燕则认为,应对联合国的功能和作用有清醒的认识,联合国是全球最大的国际组织,但它并不是对解决所有形式、所有层次问题都适合的机构。在一些方面,联合国可以发挥领导和中心作用;在另一些方面,联合国可能发挥协调、联系或是辅助作用。联合国所具有的普遍性、代表性和正式性是它的优势,但联合国并不能在全球治理中独享权力,自然也不可能独担责任。因此,扩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国多边主义合作模式,包括与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商业企业界的合作,对更好地发挥联合国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6]

关于中国在联合国改革过程中的作用,李东燕指出,发达国家担心中国的崛起会使国际制度面临挑战,认为中国可能不会接受发达国家业已形成的标准。因此,中国应当关注各国在探讨联合国改革中的多边主义形式,找出适合自身利益和地位的形式。发达国家一直试图通过联合国使其价值观成为具有合法化和普世意义的价值,而中国在强调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同时,也应该表明中国价值与联合国所倡导的价值和原则的一致性,以及中国价值中存在的包容性、开放性和普遍性。[7]

二、国际军控制度的发展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赵青海指出,迄今为止,一系列多边条约和国际组织构成了国际军控和防扩散机制。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关核裁军的条约,包括《美苏关于销毁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等。第二,关于限制核武器部署及有关无核区的条约。第三,限制核武器发展的条约,包括《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等。第四,有关无核国家安全保障问题的联合国决议和政府声明。第五,核裁军与核军控组织,包括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裁军谈判会议、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等。第六,国际出口控制与核查机构,包括核出口国委员会(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在核不扩散机制中,《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被视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尽管该条约存在各种漏洞和缺陷,但自条约生效以来,在延缓核武器及核技术扩散、推动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8]

华东政法学院王勇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该条约并非禁止一切形式的核试验,而且该条约在监测机制、核查机制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所以该条约并不能全面禁止核试验。另一方面,虽然该条约在全面禁止核试验方面存在种种缺陷,但其确实对禁止核试验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而且该条约是在美国主导下通过的,从而较容易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所接受。因此,该条约乃是全面禁止核试验的有效步骤之一。从深层次上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与全面禁止核试验的关系是人类共同利益与某些有核国家的国家利益博弈关系的直接体现。[9]

从目前的国际现实状况来看,《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确定的有核国家与其他无核国家之间民用核技术转让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机制已经受到了严重冲击。另一方面,从近期针对朝鲜核试验以及伊朗核问题时安理会成员国的协同行动来看,国际社会在防扩散的基本原则上的共识及行动的一致性在增强。同时,安理会下设的1540委员会确立了有关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国家报告机制,而最近的安理会1673号决议又进一步增强了该委员会的功能,它要求1540委员会就成员国履行防扩散义务作出全面评估,内容包括:责任承担、危险物质保护、边境控制及执法、出口及转运控制等方面。当然,这些新的发展对于核不扩散机制的影响还有待观察。

三、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

保护环境与资源以维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国际环境领域的条约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也得以迅速发展,但是在实际履行实施中却由于各国的不同政策考虑而出现了与目标的偏差。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问题,需要多边国际组织与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在利益和政策方面更多的协调。就中国而言,其高速经济增长也伴随着能源、资源需求的快速增加,由此形成的能源、资源短缺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同时其导致的环境问题也使得中国面临着承担更多环境义务的压力。就这一问题,与会学者从多方面进行了探讨。

复旦大学薄燕指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主持和促成了大量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起草和谈判中都起到了重要的组织和促进作用。环境署还组织起草、制定了许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宣言、宪章。联大于1997年6月间举行的第十九届特别会议大会确认,环境署的作用是成为全球环境领导机构,制定全球环境议程,促进在联合国系统内协调一致地处理可持续发展所涉的环境问题,并成为全球环境具有权威性的维护者。[10]

关于国际环境条约的谈判与制定问题,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于宏源在比较现有的一些多边环境条约后指出,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世界各国协商一致采取集体行动的典范,而围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集体协商、谈判进程也在曲折中不断前进。为了进一步促进现有多边环境条约的有效履行和实施,以及签订和制定新的多边环境法律文件,需要协调和平衡参与各方的利益,提供有效激励,促使大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多边环境条约的谈判进程。[11]

关于中国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关系问题,武汉大学黄志雄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其引发的资源、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利用贸易手段保护环境、限制资源性产品出口日益成为中国和平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有针对性和主动地对那些高资源消耗、高污染、高成本、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加以限制乃至禁止,同时辅以必要的国内生产、加工环节的调控和规制,无疑是在保护国内资源和环境方面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然而,资源性产品出口限制措施可能与中国在WTO中承担的义务相违背。在这方面,2004年中国与欧盟之间的焦炭贸易争端,对于“入世”未久的中国如何运用国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来保障自身能源供给、保护环境以及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都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启示。中国政府在采取限制出口措施保护国内环境和资源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甚至取消具有潜在或现实的歧视性、引起贸易纷争和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出口配额制度和其他非关税措施。[12]

【注释】

[1]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研究室研究实习员,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生。

[2]刘卿:《东亚非传统安全:多边合作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3]杨泽伟:《联合国改革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4]杨泽伟:《联合国改革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5]邱桂荣:《浅析当前联合国改革的基本特征》,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6]李东燕:《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国多边主义合作》,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7]李东燕:《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国多边主义合作》,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8]赵青海:《国际核不扩散机制面临的挑战及其前景》,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9]王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与全面禁止核试验之关系论》,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10]薄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全球环境治理:功能与权威性》,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11]于宏源:《国际合作中的集体行动逻辑》,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12]黄志雄:《GATT第20条与中国和平发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析——2004年中欧焦炭贸易争端的启示》,载本次会议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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