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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初的è和判决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21世纪初的Deliège和Lehtonen判决经过博斯曼裁决,欧洲法院已经意识到了体育运动具有很大的社会重要性,而且还通过其判决不断地扩展对体育运动争议的管辖权。为了参加奥运会,有关运动员必须获得其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的国内管理部门的授权许可。(三)对Deliège判决和Lehtonen判决的评价欧洲法院在2000年4月作出的Deliège判决和Lehtonen判决丰富了欧盟体育争议的判例法,对欧盟体育法的发展不可忽视。

四、21世纪初的Deliège和Lehtonen判决

经过博斯曼裁决,欧洲法院已经意识到了体育运动具有很大的社会重要性,而且还通过其判决不断地扩展对体育运动争议的管辖权。

(一)Deliège判决[30]

比利时柔道运动员Deliège声称由于比利时柔道管理部门的拒绝,自己未能入选比利时代表队参加1992年和1996年的奥运会。为了参加奥运会,有关运动员必须获得其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的国内管理部门的授权许可。尽管Deliège的运动成绩很出色,但由于其并没有达到必要的参赛资格标准,故还是未能入选比利时奥运代表队。Deliège认为,尽管柔道被认为是一项业余运动,但其从事的是一项经济活动,因此也应得到《欧共体条约》第49、81、82条规定的保障。比利时Namur初审法院将下列问题提请欧洲法院:职业或半职业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必须得到其所属的体育协会的授权,这种要求是否有违《欧共体条约》的规定,尤其是第49、81、82条的内容?

欧洲法院认为,即使是业余运动员的活动也属于《罗马条约》第49条规定的提供服务的活动范围,因为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可以通过比赛获得电视转播以及赞助等收入。[31]在该判决中,欧洲法院提到了体育比赛的社会重要性,但并没有对Deliège的活动是否具有经济性进行评价,这是由成员国法院加以解决的问题。体育协会内部规定的选拔规则不能被认为是对自由提供服务的一种限制,[32]让所有的运动员都参加比赛显然是行不通的。不过,体育协会必须证明其制定的选拔规则是遵守客观公正原则的。最后,欧洲法院裁定,只要组织比赛本身需要,要求职业或半职业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必须得到其所属的体育协会的授权并不违反《欧共体条约》第49条的规定,也即其不是对自由提供服务的限制。

(二)Lehtonen判决[33]

在Deliège判决公布两天后,欧洲法院就芬兰篮球运动员Lehtonen与比利时职业篮协之间的争议作出了自己的判决。Lehtonen想从芬兰转会到比利时的俱乐部,不过比利时篮协拒绝给其注册,理由是“转会窗口”已关闭。在欧洲职业体育运动中,在转会季节结束后不能再进行转会,这是众所周知的。更糟的是,转入Lehtonen的Braine俱乐部已经让其上场打了一场比赛并且获胜,其面临的是因为违规而取消比赛成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Lehtonen本人和Braine俱乐部就比赛结果和对Lehtonen的处罚问题向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初审法院递交了诉讼申请,该法院将下列问题提请欧洲法院作出先决裁定,也即在不考虑有关的体育比赛赛季的情况下,如果欧盟成员国的运动员被雇用的时间发生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后,有关的俱乐部就不得在首次比赛中将该球员排上场,这样的体育协会规则是否有违《罗马条约》(尤其是第12,39,81、82条)的规定?

欧洲法院在判决中再次指出,体育运动属于欧盟法律的管辖范围,体育俱乐部的雇员被认为是劳工,而且体育运动具有很大的社会重要性。[34]在转会截止期限的规定是否限制劳工的自由流动问题上,欧洲法院裁定这类规则是对自由流动的阻碍,即使有关的限制规则涉及的是上场比赛的运动员而不是是否雇用的问题。[35]下一步,法院需要确定的是此类限制是否合理和适当。对于组织体育比赛来讲,转会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因而是体育运动性质的规则。延迟转会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参加联赛的球队的强弱对比,会对体育比赛的正常运转带来问题。[36]不过,欧洲法院还是认为此类规则不能超出必要的既定目标。因此,欧洲法院在2000年4月13日的判决中裁定,如果欧盟成员国体育协会的规则禁止其篮球俱乐部在国内比赛中将在预定期限过后转入的其他成员国的运动员派上场比赛,并且该期限早于非欧盟成员国运动员转入的规定期限,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9条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就不能适用,除非涉及纯粹体育运动的客观原因或者欧盟内外运动员的不同待遇是合理的。

(三)对Deliège判决和Lehtonen判决的评价

欧洲法院在2000年4月作出的Deliège判决和Lehtonen判决丰富了欧盟体育争议的判例法,对欧盟体育法的发展不可忽视。依照欧洲法院的观点,Deliège判决的重要性在于体育协会内部的选拔规则并不必然构成《欧共体条约》第39条规定的限制性行为,对自由提供服务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在Lehtonen判决中,重要的是法院裁定,即使转会窗口真的限制了自由流动,但从体育运动的角度来说也可能是合理的,因此也可以免予适用条约第39条规定。不管怎样,结合以前的裁决可以看出,从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来看,几乎所有的体育协会的规则都是有问题的。尽管如此,欧洲法院仍然认为,应当承认体育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以及管理本体育运动项目的权威。实际上,体育组织保留的权力仅仅是组织体育比赛所必需的,或者是与本运动项目内在的因素有关。[37]

结合这两个判决所处的时代背景可以看出,欧洲法院尽力调和欧盟内部体育运动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效果之间的冲突,这也是在博斯曼裁决后欧洲法院认为比较敏感的问题。而且,尽管欧洲法院在这两个判决中都没有提及竞争法问题,但是法院在这两个判决中都提到了体育运动的社会重要性,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所强调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盟主管当局对体育运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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