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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对有关裁决的判决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对有关裁决的判决因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大洋洲分院设在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所以在2000年奥运会前该州的上诉法院也受理了一起针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大洋洲仲裁庭所作的上诉案件。法院指出,澳大利亚奥委会和柔道协会之间的单独仲裁协议涉及向澳大利亚柔道协会设立的裁决机构行使申诉权和向CAS提起仲裁的规定。

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对有关裁决的判决

因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大洋洲分院设在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所以在2000年奥运会前该州的上诉法院也受理了一起针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大洋洲仲裁庭所作的上诉案件(Raguz v.Sullivan)。[220]

(一)案件的发生经过

该案件涉及的是两个澳大利亚女子52公斤级以下的柔道运动员(原告Raguz,被告Sullivan)被提名代表澳大利亚参加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争议。最初,澳大利亚柔道协会提名Raguz作为奥运代表团的一员并将其提名报送到了澳大利亚奥委会。为此Raguz签署了一个提名表,规定根据澳大利亚奥委会和柔道协会的有关提名协议,Raguz应将有关的因为入选奥运代表队的争议提交CAS仲裁。而根据该提名协议的规定,澳大利亚柔道协会应当不断地将其认为合格的可能入选的运动员报告给奥委会。Raguz和Sullivan都入选了预选代表队,而且提名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

澳大利亚柔道协会提名Raguz遭到了Sullivan的反对,问题是Sullivan是否有权利被澳大利亚柔道协会入选奥运代表队,因为根据有关的提名条件她的排名比Raguz高。故Sullivan向澳大利亚柔道协会的申诉机构提起了申诉,该组织作出了有利于Raguz的裁决。

Sullivan随后向CAS提起了仲裁请求,并在仲裁申请书中指明澳大利亚柔道协会及其裁判机构作为被申请人,Raguz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仲裁庭指出仲裁地是在瑞士洛桑,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R45条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争议事实的法律依据是新南威尔士州的实体法。Sullivan事实上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仲裁程序。仲裁庭在裁决中指出,提名标准没有得到恰当地适用和履行,如果正确地适用提名标准,Sullivan将是被提名的运动员。因此裁定支持Sullivan的仲裁请求,要求澳大利亚柔道协会向奥委会提名Sullivan以代替Raguz。

(二)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的诉讼程序

原告Raguz提起了撤销CAS裁决的上诉,并把Sullivan、澳大利亚柔道协会及其裁判机构以及CAS作为共同的被告。原告声称,根据该裁决她应当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她没有对CAS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澳大利亚柔道协会支持原告的观点,也即并不存在一个排外的仲裁协议。而Sullivan和CAS则指出,根据生效的排外仲裁协议的规定,法院对此争议没有管辖权。换句话说,Sullivan认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受理此上诉争议,故首先的问题是上诉法院对原告的申请是否具有管辖权。原告指出,如果某仲裁协议的所有当事人都同意或者上诉法院准许,法院可以对因仲裁裁决而引起的法律问题行使管辖权,对该观点没有引起任何争议。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排除申诉权,则上诉法院就没有批准的权力。上诉法院是否对该上诉具有管辖权也应从有关条文的规定去理解,而且应当以一种中立的观点去考虑是否存在所谓的排外的仲裁协议。

法院指出,已有的资料显示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有关当事人的上诉权,在该仲裁协议缔结的同时不可能再缔结一个排外的仲裁协议。如果有一个书面的排外的仲裁协议,并且相关的仲裁协议不是一个“国内仲裁协议”,或者该排外的仲裁协议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缔结的,那么就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尽管有关的规定允许在不同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再缔结排外的仲裁协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本案件中有一个排外的仲裁协议。法院认为为了确定在Raguz、Sullivan和澳大利亚柔道协会之间是否有一个排外的仲裁协议,有必要裁定的是这些当事人是否一个相关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Raguz提出,她是向CAS提起仲裁的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据此法院应有管辖权,并且强调直到在她决定参与CAS的仲裁程序的时候她才成为仲裁当事人的。CAS的仲裁程序只承认Sullivan和澳大利亚柔道协会为当事人。然而,Raguz却被应邀提交了意见和参加了仲裁程序。在CAS的裁决中,Raguz是“第三人”。

Sullivan认为参与CAS的仲裁程序就证明有一个单独的仲裁协议。而Raguz的意见是并不存在一个排外的仲裁协议,并且指出因为其参加的仲裁的地点是在悉尼而应是一个国内仲裁。两者的分歧就在于这两方面。

法院指出,澳大利亚奥委会和柔道协会之间的单独仲裁协议涉及向澳大利亚柔道协会设立的裁决机构行使申诉权和向CAS提起仲裁的规定。有关法律承认,几个相互交叉的文件可以证明或者构成一个有多方当事人的合同。而在单独的仲裁协议中以及体育仲裁规则中,同意仲裁的条款都含有多方当事人的互相承诺的意思。这种互相承诺的意思表示并没有予以明确,但是它对于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首先,该协议的当事人是澳大利亚奥委会和柔道协会。然而,在有关的运动员被选为候选人员之后,通过填写提名表以及代表队的管理协议,这些运动员也应遵守澳大利亚奥委会和柔道协会之间的单独仲裁协议的规定。通过这种方法,每一个遵守单独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都要对其他人承诺遵守其条款的规定,譬如入选奥运会的代表的提名和选拔。这种多方当事人协议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而不用考虑传统的合同法上的要约和承诺的概念。

因此法院的意见是,在澳大利亚奥委会、柔道协会和运动员之间有单独的但又是互相交叉的契约性的协议,故相关的仲裁协议也是有多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排外的仲裁协议也是如此。当事人通过其行为或者签字成为两个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而其中位置最高的是澳大利亚奥委会和柔道协会之间的仲裁协议,根据该协议澳大利亚奥委会、柔道协会以及这两个运动员都承诺遵守单独仲裁协议第7条规定的仲裁制度和CAS的仲裁。该承诺使得Sullivan到CAS申请仲裁。

Raguz和Sullivan两个人签署的两个报名表涉及提名方面的任何争议的规定使得它们合成一个单独的协议,每个人都通过其行为成为相关协议的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是所谓的排外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法院认为,在这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个单独的“仲裁协议”或者一个单独的“排外仲裁协议”。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只存在一个由不同协议组成的一个单独的协议。

至于国内仲裁协议问题,被告方以仲裁协议是非国内仲裁为由来反对法院的管辖权,因为CAS和仲裁庭的所在地是瑞士洛桑。原告指出“不在澳大利亚进行的仲裁”涉及的是一个不同的概念,即是一个特定的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认为应当接受被告方的观点。法院在对美国、英国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并征求了特别仲裁分院主席的意见后指出,仲裁地和裁决作出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关法律涉及的是仲裁地,而不是实际的裁决作出地。而且根据CAS《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CAS进行的仲裁其仲裁地是在瑞士洛桑,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相关的仲裁协议也不是所谓的国内仲裁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驳回原告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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