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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争议中的严格责任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相应地,这些仲裁庭将不会适用严格责任制度。在兴奋剂案件中,严格责任还意味着一旦确认了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对有关运动员进行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根本不用考虑其是否有过失。该案的仲裁庭指出,在服用兴奋剂的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可能会产生误解。

三、兴奋剂争议中的严格责任问题

尽管几乎所有的有关兴奋剂的规范都规定兴奋剂争议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要求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当事人有过错、是否有服用的目的或者是否会提高比赛成绩的效果等。在这方面,有两种彼此矛盾的观点:一方面,有些仲裁庭强调服用兴奋剂的性质是一个纯粹的严格责任,也即无过错责任,相应地,没有必要再去解释运动员的服药目的或者过错问题。然而,许多仲裁庭认为,对那些既无故意也无过错的运动员来说,有必要减轻因严格责任制度而带来的严重后果,但是这样一来运动员就有机会逃避责任。因此,许多仲裁庭在举证责任方面做了变更,要求运动员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当某运动员被发现服用兴奋剂时,也有仲裁庭适用有罪推定制度。在这里,为反驳有罪推定,运动员有可能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服用兴奋剂的故意或过错。相应地,这些仲裁庭将不会适用严格责任制度。然而,人们可能会对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之间产生疑惑。[51]如上所述,确有必要去理清严格责任的含义与适用以及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一)严格责任的含义

对体育运动中服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它是一种体育运动中的纪律性处罚,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私法或者民间规范来作出的。不过,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服用兴奋剂是刑事违法行为,譬如希腊、[52]法国[53]等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认为的。相反,在体育运动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则是能否适用刑法中的一些原则,尤其是“遇有歧义时应有利于被告的原则(In dubio pro reo)”以及“法无明文者不罚(Nulla poena sine culpa)”这两项原则,这样兴奋剂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就非常重要。

体育运动中因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控方即体育组织来承担,它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涉嫌运动员有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和应当受到处罚。通常的情况是,除了在运动员的体内或者排泄物里发现禁用的药物之外就没有其他的证据了,除非有证人证言和承认行为加以证明,否则这就是服用兴奋剂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这种基于在运动员的体内或者排泄物里客观存在禁用药物而对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就被冠之以严格责任,尽管有时也可能会造成某种程度的误解。在法律上,严格责任的含义通常是指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它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故意的成分,在处罚和目的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在兴奋剂案件中,严格责任还意味着一旦确认了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对有关运动员进行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根本不用考虑其是否有过失。[54]

在CAS最初所裁决的兴奋剂案件之一即涉及国际马术联合会的争议里,仲裁员首次认定,只要发现兴奋剂即自动取消其参赛资格为“绝对的严格责任”。[55]因此,仅仅药检呈阳性的结果就可以取消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56]

在一个适用国际泳联规范的案件中,严格责任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解释。该案的仲裁庭指出,在服用兴奋剂的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可能会产生误解。在理解“严格责任”时,应当把它与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或产品责任中的责任问题相比较。从适用纪律性处罚的角度来说,兴奋剂争议中的“严格责任”的含义并不需要考虑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处罚结果和主观目的之间并没有联系。如果确认某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对其进行处罚是必然的结果。[57]

应当承认,严格责任制度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困境,甚至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在这方面,CAS总是强调获得同等的参加体育比赛的机会的必要性。只要无法预料是否具有参赛资格,仲裁员就将不加任何改动地适用严格责任原则。[58]当体育比赛的公正性面临威胁的时候,CAS的意见是将优先考虑严格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在某运动员的尿样或血样中发现禁用的兴奋剂,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将被自动取消,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法律推定。[59]

在另一案件中,CAS强烈指出,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兴奋剂问题。在本案中,一位射击运动员服用了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后被查出药检呈阳性,尽管一位医生确信他没有这样做。仲裁庭认为,在某种情况下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能会产生某种程度的不公平,但是不能为了取消这种不公平而修改比赛规则。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对该运动员来说可能是严厉的后果,但不取消其参赛资格对其他运动员来说可能更加不公平。因此,仲裁员指出,原则上说仲裁员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仲裁庭也意识到了那些认为严格责任是毫无根据并且与自然正义相抵触的观点,因为它不允许被指控方证明自己在道德上是清白的。有人争辩这对贸易是一个极大的限制。仲裁庭认为这种反对意见是没有道理的,并且认为,原则上说反对兴奋剂行为的崇高目标和实际需要足以说明适用严格责任标准是适当的。[60]

在一系列案件中,CAS也解释了严格责任制度在附加处罚方面的必要性。CAS的观点是,尽管这个严格的规范适用起来有一定程度的困难,但还是必要的。CAS认为绝对的严格责任制度并没有为运动员留下为自己提供开脱证据的余地,因此并不能区别哪些运动员是故意服用兴奋剂,哪些是过失服用,或者不知道自己服用了兴奋剂。[61]

兴奋剂涉嫌运动员的过错是无关紧要的,仅仅在有限的并且通常详细列举的案件中才允许免除运动员的责任,譬如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事实上,一方面如果在每个争议中相关的体育组织都要去证明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有过错,那么实际上将不可能控制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推定运动员有过错而不给予该运动员证明自己无辜的机会,不审查具体争议的客观情况而一律适用严格责任事实上也是不可接受的。[62]但是尽管如此,CAS还是认为,即使运动员提供的证据成功地表明他没有过错,也不能免除他的责任。这一方面是对民法中严格责任概念的一种彻底的借鉴,另一方面也是能够有效打击兴奋剂行为的唯一解释。[63]

如果在每个兴奋剂争议中相关的体育组织都要去证明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有过错,与兴奋剂行为的斗争将会变得“实际上是不可能”。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所作的无过错抗辩主要是作为一项可能减轻处罚的原因,譬如它是在决定对运动员实施处罚或者可能减轻处罚方面考虑的一个因素。[64]即使是CAS也认为,毫无疑问,可以对有关的运动员实施禁赛两年的严厉处罚而不用考虑其过错或故意意向,尤其是根据《瑞士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更是如此。[65]尽管如此,CAS在处理具体的兴奋剂争议时仍适用严格责任规范而拒绝考虑所谓的过错因素。而且CAS不相信严格责任原则会违反瑞士法律,因为一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仲裁裁决得到了瑞士联邦法院的肯定。在该争议中,瑞士联邦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了瑞士公共秩序、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否违反了诚信以及遵守合同原则等进行了审查,并最终驳回了当事人的上诉。[66]

就附加处罚来讲,在考虑过错责任方面体育运动的公平原则不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67]附加处罚的目的是通过不让违反相应规范的运动员参加相应的比赛而惩罚运动员,因为比赛几乎是一般职业运动员所从事的唯一的活动,这种不让参加比赛的惩罚至少应对每个争议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这是比较现实的,因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几乎垄断了其各自所控制的体育运动。

(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问题

较早的CAS所作的有关国际马术联合会的裁决认为,在有关被指控运动员的过错方面,国际马联的规章包含了一个法律推定制度。仲裁庭指出,在有关服用兴奋剂或违禁药物方面,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章里面通常都有一个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其意思是指,一旦查明某运动员体内含有禁用物质,就推定该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这样运动员自己必须举证反驳。[68]

在这个裁决之后的一个类似裁决中,CAS特别指出通常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倒置。对于接受惩罚的责任当事人而言,只要所进行的检验显示运动员体内存在禁用物质就足够了。这被看做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推定而不是“不能反驳的推定”,因此某推定也可以被一个相反的证据来推翻。确切地说,国际马联规章内部并没有提到可能让责任当事人提供不容抗拒的证据,但是考虑到可能对其实施的惩罚措施的严重性,毫无疑问根据一般法律原则,责任当事人有权利通过提供反证(证明运动员体内含有禁用药物是第三人恶意而为的行为的结果或者是检验错误的结果)来为自己开脱责任。[69]该当事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定的样品检验程序是有瑕疵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就可以不遵守该规范。[70]即使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相关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一般法律原则的规定以及保护被指控的运动员的人权要求,也应允许运动员提供反证为自己开脱责任。[71]

与推定密切相关的是举证责任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个被推定有服药嫌疑的运动员应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根据程序法,如果举证责任的承担从一方当事人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得到同样的实际效果。在关于运动员的过错方面,也有转移举证责任的例子,而不是进行所谓的法律推定。

CAS在一裁决中指出,根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有关规范,一旦确定某运动员的身体内或排泄物含有禁用的物质,那么该运动员就被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因此所得出的一个法律推定是该运动员应对存在禁用的兴奋剂的事实负责任。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举证证明在运动员的体内或者排泄物里已经查出了禁用的兴奋剂,而不用考虑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究竟是指控方/申请人还是被指控方/被申请人。[72]如果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成功地提出了证据,就可从法律上推出该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而不用考虑该运动员作出此种行为的意图。这个法律推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是合法有效和可以强制执行的,尽管兴奋剂争议中的处罚措施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惩罚,在后者的情况下公诉人通常不但要举证证明一个违反刑事规范的实际事实,而且还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和过错的程度。[73]在许多争议中,CAS都确认了这个严格责任中的原则。

一般的原则是,兴奋剂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在于指控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是该运动员所属的体育协会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责任。在体育联合会举证证明该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之前,该运动员一直是清白的。对于体育联合会来说,只要能够证明运动员的尿样内含有禁用的兴奋剂并且药检呈阳性的结果并不是由实验室在检验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过错所造成的,这就足够了。而且,没有必要去额外证明运动员的行为是疏忽或者是有意的,因为在兴奋剂争议中并不考虑所谓的过错问题。[74]不过在一案件中,经过仔细的讨论,仲裁庭认为体育联合会不仅要证明运动员体内含有兴奋剂,而且还要证明它的消化过程。如果运动员体内如何含有兴奋剂有不止一种的科学可能性,这至少是有效的。本案的仲裁员并没有要求提供科学方面的证据而是合理地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原因。[75]该推理是比较独特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一个服用的药物种类不属于兴奋剂名录中的案件中使用过。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声称该种物质应当属于兴奋剂,但它未能证明该兴奋剂的成分。[76]相应地,运动员被宣布是无辜的,因为对于一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来说,要求它提供“仅仅根据客观分析来判断运动员的故意或过失”的证据是不可能的,而该证据是它能证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唯一证据。[77]

另外,CAS也指出,由体育组织承担举证责任将会导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CAS的考虑是作为一个原则,可以保留过错推定制度,但是作为一种补偿,通过提供转移举证责任的可能性,运动员可以提供排除其责任的证据。因此,可以允许运动员证明他没有故意服用兴奋剂,或者他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是由于过失所造成的。[78]CAS的这种考虑得到了瑞士联邦法院的肯定。CAS承认申请人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只要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并以规定的形式提出有关的证据,申请人所拥有的这项权利就应当得到保障。[79]

另外一个与举证责任有关的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者过失。几乎没有案例表明一个运动员能够反驳过错推定,或成功地提供了证据证明他没有服用兴奋剂的故意或过失。[80]CAS对申请人适用的是一个较高的标准,表明为避免染指兴奋剂,该申诉运动员已采取了所有的必要的预防措施。[81]根据CAS的观点,一个杰出的运动员应当具有超越普通人甚至超越从事该体育运动项目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82]譬如,在有关马术运动中骑手的义务方面,CAS认为,在运动员知道对他的马匹要进行兴奋剂的检测之时起,他就应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在比赛前,他必须通过检查马的状态保证对马进行医疗时所使用的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物彻底消失并最终不再会对比赛产生影响。如果情况不是如此,换句话说,该骑手有义务不再参加比赛。[83]

对于运动员所作的其行为是友善的、与服用兴奋剂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的辩解,CAS一直拒绝接受。至于运动员过去的良好记录和友好行为,这并不能解除举证责任,因为根据定义,那些服用兴奋剂的人是危险承担者。[84]承认这些过去的所述将会使得与兴奋剂的斗争毫无效果,尤其是在那些与其他证据和现行条例无关的案件中更是如此。[85]仲裁庭同时指出,关于自己无辜的口头证据不管是多么感人,在有关过错方面都不能超越科学证据。[86]

(三)证明标准

CAS仲裁庭也经常就所适用的证明标准进行阐述,该问题主要是在有关反驳过错推定的案件中产生的。首先,体育联合会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指控运动员的血液或尿样中含有兴奋剂。为此体育联合会必须毫无疑问和合法地出示证据以证明有服用兴奋剂的现象。但是鉴于对运动员的禁赛处罚对其以后的生计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所适用的标准比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但又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如果适用刑事标准,将会在国家的公法与调整民间组织的民间规范之间产生混淆。[87]

在证明标准方面,作为一个原则问题,一般认为,刑法中的标准不能适用于类似体育组织的民间性组织的纪律性行为。[88]尽管该原则受到了批评,[89]但是CAS在后来的一裁决中指出,类似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检验的“准刑事”程序,应当从另一方面作不同的看待,除了其他原因之外还有“遇有疑义时应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而它自身则源于无罪推定,这是一个最重要的深深体现在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中的推定。在刑事和类似的程序中,该原则具有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相同的效果,即指控方当事人必须确定无疑地证明指控的事实,对被指控方只要指出怀疑理由就足够了。[90]该裁决仍是独特的。此外,瑞士最高法院已经裁定,反兴奋剂的制裁具有民事的而不是刑事的性质。因此,不应当适用刑事标准。法院认为,根据CAS的观点,分析结果显示存在禁用的物质足以得出服用兴奋剂的推定,相应地,举证责任倒置不但关系到公共政策,还关系到指明和评估证据的义务。民间规范不能调整这些问题,它们是根据刑法中特有的一些概念譬如无罪推定、遇有疑义时应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中的一些有关的保障条款来解释的。[91]

其次,该问题涉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举证责任的反驳。在较早的一个裁决中,CAS明确指出,“运动员仅仅提供证据证明其教练是在该运动员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服用了兴奋剂是不足够的,重要的是该运动员应提供确凿无疑的反驳证据证明他没有过错。在这方面,简单的推理是不足够的”。[92]

另外,CAS认为如果一个被指控的运动员能够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尿样的处置是武断的而对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提出怀疑,这就足够了。尿样瓶可以在未检查的情况下就打开。CAS认为,“怀疑是存在的,这将是有利于申诉人的”。[93]在这方面必须指出,有关抗辩事实上是针对证据的可靠性的,并且这不足以证明运动员没有过错。如果他们面对的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和极度不可能的假设,他们所能提出的最低程度的要求是与提供事实证据有关的,这将是该理论的一个目的。相应地,如果某运动员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这种程度,CAS就不会接受尿样被破坏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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