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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于国际体育争议的特殊性,CAS仲裁裁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程序性的裁决,另一方面就是涉及实体内容的裁决。请求本地法院执行程序性裁决与请求本地法院执行实体性裁决应该是不同的。

二、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由于国际体育争议的特殊性,CAS仲裁裁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程序性的裁决,另一方面就是涉及实体内容的裁决。

(一)CAS程序性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CAS程序性裁决方面,CAS并没有一个规定强制当事人或者证人到庭参与仲裁程序的规则,尤其是其管辖权并不对证人具有约束力。[209]另外,在程序性方面,为作出程序性的裁决,CAS仲裁庭可能会求助于其实际仲裁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或者国内法的帮助。尽管《体育仲裁规则》第R44条第3款规定,仲裁庭在任何时候可以调取另外的文件、审查证据、会见和听取专家意见以及继续进行其他的程序性行为,但是仲裁庭不能强制执行自己作出的程序性裁决,毕竟CAS是一个民间性组织。依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仲裁庭可提请有关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具体到奥运会特别仲裁而言,在做临时的或者诉讼保全的裁决时,CAS仲裁庭可以请求奥运会主办城市的本地法庭予以协助。

请求本地法院执行程序性裁决与请求本地法院执行实体性裁决应该是不同的。譬如在Raguz一案中,根据原则,对CAS实体性裁决的质疑只能被提交到仲裁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无例外将是瑞士。在具体案件中有程序性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前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3条第2款,诉诸实际仲裁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完全合法的。

在盐湖城冬奥会上的花样滑冰丑闻的争议解决问题方面,CAS仲裁庭与实际仲裁所在地有关法律的联系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申请人的请求源于2002年2月11日加拿大奥委会双人滑冰比赛,当场裁判判罚引起了争议,申请人认为裁判的判罚是不适当的,其中的一个或者更多的裁判在投票时受到了外界的某种压力。2月14日晚上8点,加拿大奥委会向盐湖城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提出了发布初步救济令的申请。尤其是申请人要求仲裁庭作出强迫某些花样滑冰裁判到仲裁庭出庭作证以及提供证据的决定。申请人甚至还提出实体救济方法,也即金牌应当发给另外一对花样滑冰运动员。仲裁庭由来自英国、意大利和瑞士的仲裁员组成。根据《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第14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初步救济申请作出裁定,但应当考虑有关的救济对于保护申请人免受不可弥补的伤害是否必要,争议事实胜诉的可能性以及申请人的利害关系是否超过其对立方或者奥林匹克运动领域其他成员的利益。仲裁庭认为对于本案而言,因为不可能将有关的当事人集中起来举行一个听证会,并且如果不及时发布初步救济并且申请人的权益大于被申请人或者奥林匹克运动领域其他成员的利益的话,申请人就有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仲裁庭最后裁决,被申请人应尽力确保有关的滑冰裁判留在盐湖城直到国际滑冰联盟作出有关的决定24小时后,或者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针对国际滑联的决定在24小时之内提出了另行有关的申请;这些裁判中的每一个都应当在确定的日期作为证人到仲裁庭提供证言或者其他实质性证据;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向有关的滑冰裁判发放本救济令等。

在申请书中,加拿大奥委会还要求美国法庭给相同的个人发传票使其出席CAS仲裁,但是仲裁庭的裁决驳回了这个请求。根据当时的《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第7条有关“特别仲裁受《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支配”的规定,可以适用美国仲裁法,而正是《美国联邦仲裁法》赋予了仲裁庭书面传唤任何人作为证人来参加诉讼以及要求提供实质性证据的权利。依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有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仲裁庭可提请有关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一要求被拒绝是因为仲裁庭认为先行救济已被授予,此时任何对美国法院的要求都是不必要的。[210]在程序性方面,这是首次也是仅有的一次奥运会特别仲裁庭考虑试图获得奥运主办地的司法协助。

《体育仲裁规则》第37条规定了临时救济和保全措施,尽管如此,该规则的规定还是不太全面,在具体争议的处理过程中还需要求助于实际仲裁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尤其是在奥运会等比赛期间设立的特别仲裁庭解决争议时更是如此。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按本程序规则通过上诉仲裁程序处理,则其明示放弃向有关国家机构请求这类措施的权利,但此种弃权不适用于有关通过普通仲裁程序解决争议时的临时或保全措施。而且,《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第14条也规定,在出现极度紧急事项的情况下,仲裁庭若已组成,或者在未组成时并且未预先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的情况下,特别仲裁分院主席可以基于申请裁定中止被提出异议的裁定的效力或者采取任何其他初步救济措施;准许如此救济的该裁定在仲裁庭作出本规则第20条意义上的决定时终止效力。前述两项规则规定自身的立法目的是使当事方明示放弃向国家机构主张这种措施的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假设,也即当事方授予仲裁庭不受限制的权力来采取这种措施。

(二)实体性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实体性裁决方面,在CAS作出裁决后,当事人通常会自愿履行,或者出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者国家奥委会的压力,服从裁决。在瑞士国内当事人对于CAS的裁决有怀疑或者认为其不公正或者不愿意承认和执行的时候,可以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提出异议,包括请求瑞士联邦法院撤销该裁决。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规定了可以对国际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的几种情况,也即如果出现了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合规则,仲裁庭错误地宣称自己有管辖权或者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超出其所受理的请求范围进行裁决或者未能就请求的要点之一进行裁决,当事人的平等或其在辩论程序中进行陈述的权利未受到尊重,以及仲裁裁决与公共秩序不相容等这几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当事人都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211]

不过,一个仲裁裁决仅仅能基于有限的理由才能到瑞士联邦法院对其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当事人都不居住在瑞士或在瑞士无营业地,他们可能通过仲裁协定中的明确规定来排除所有的撤销程序,或将此种程序限制在上述的一个或几个理由之内。[212]自1993年起,已有数个案件的当事人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上诉到了瑞士联邦法院,后者对这些争议的判决基本上都是维持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的裁决的内容,或者仅仅对一些处罚的轻重作了更改,基本上都没有改变处罚的性质。

而在瑞士以外的地方,CAS作出的裁决可以到那些签署《纽约公约》的国家中得到执行。因此,一般情况下国内法院主要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国内法院和其他权力机构通常应该执行CAS的裁决。虽然对CAS裁决的司法强制执行是不存在的,目前的发展表明强制执行在未来将是必须和重要的。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该公约的条款,如果请求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根据国内仲裁法认为不能用仲裁方法裁决体育争议,该执行裁决的申请有可能会被拒绝。

然而,仍然需要了解的是当一个仲裁裁决明显违反公共政策,或就CAS的管辖权问题有了争议时,对CAS在仲裁期间裁定的即定争议或诉讼程序上的不正当行为的司法评价幅度。譬如在Gasser诉Stinson案中,英国高级法院在一个限制贸易例外的正常要求中暗示国内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不同的仲裁裁决。尽管高级法院拒绝对一个因服用禁用物质而药检呈阳性的运动员的禁赛处罚给予救济,其裁决的理由中有一点意味着,如果一个仲裁裁决使一个运动员的生计没有了来源,法院可以审查该裁决的合理性。然而,该裁决的理由并没有特别考虑到作为奥林匹克运动一部分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特殊地位。[213]

在公共政策问题上,不同意体育仲裁结果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试图规避执行裁决。《纽约公约》第Ⅴ(2)(b)条规定了以公共政策为根据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第Ⅴ(2)(b)条规定,一个国家内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关如果认为“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违该国的公共政策”,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当运动员因服用禁药而检验呈阳性并被禁赛或取消参赛资格时就可能会以公共政策为由而对该裁决提出反对意见。在Gasser案中,原告的辩解是不成功的,即她认为因为她不能在她选择的职业运动中谋生而构成贸易限制,故对她实施的两年禁赛是无效的。尽管原告的申请没得到赞成,Gasser代表着这样一种意思,即如果一个仲裁裁决使一个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获得报酬,限制贸易的辩解将会使仲裁地的法院或请求承认地法院来审查仲裁裁决的合理性。[214]

譬如在美国,美国仲裁协会的规范是一个全球性的适用范围最广泛、最普遍并且得到广泛应用的仲裁规则。毫无疑问,美国仲裁协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司法机关支持民间仲裁的结果,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基本上类似于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程序。目前,美国法院系统承认民间仲裁组织及其仲裁程序。[215]另外,在允许仲裁裁决转换为法院判决方面,几乎每个州都有立法来对联邦立法加以补充。[216]故从逻辑上说,类似于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和其他仲裁体制应当得到与美国仲裁协会同等的司法上的尊重和支持。

目前,所有的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若干个不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其有关规范中承认,CAS为唯一的有权审理针对它们的内部裁决机构所作决定的法定上诉机构,这表明了它们对执行CAS裁决的信心。因此,这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就适用其规范和条例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接受CAS的管辖,并且CAS的裁决具有既判案件的效力。这种趋势表明,CAS的中立性已得到那些有权将争议提交其仲裁的机构的承认。另外,体育组织自己作出的仲裁裁决因其中立性不充分而应受法律审查。相反,CAS因其组成和选任仲裁员的程序而不易受这类利害冲突的影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关的裁决涉及某些体育组织的自身利益或者对某些运动员明显不利的话,尤其是面对新闻媒体以及来自上级体育协会的压力时,有些组织可能会规避CAS的裁决,甚至拒不执行。譬如在2006年的环法自行车大赛前,因为兴奋剂问题,西班牙车队Astaná-Würth被大赛资助者除名。该车队向CAS提起请求并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决,即该队可以参加2006年度的环法自行车大赛。尽管如此,在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后,该车队还是决定退出本年度环法大赛,这也就使得CAS的裁决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217]尽管CAS的裁决对于有关的运动员来说可能是过于仁慈,但因为兴奋剂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公众影响的原因,该车队在获得CAS的有利裁决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退出。由于其是自愿的,对CAS裁决的执行问题也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而在另一个涉及美国田径运动员Jerome Young的裁决中,CAS在2003年初裁定USATF可以不披露有关的兴奋剂检验保密信息。但在当年8月Young获得了世界冠军而被媒体披露在悉尼奥运会前曾有过一次阳性药检后,来自国际奥委会、USOC的压力促使USATF公布了药检的结果,Young被终身禁赛,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218]

不管怎样,CAS的存在将会使某些人不能直接将有关的争议提交到普通的国家法院。但是,除非CAS违反了某些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否则一般性的法院都有可能会说有关运动员的公平听证权得到了保障,它不会另外作出一个代替CAS裁决的决定。[219]

目前还不明确的是,是否所有的国家都会承认与执行CAS的裁决。而美国的有关立法对于执行CAS的裁决似乎是有利的,因为这个国家在体育运动领域所获得的利润远比其他国家丰厚得多,尽管某些美国体育组织的实际行动可能有违CAS裁决的精神。某些CAS的裁决可能会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而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可能并非如此。[220]不过从体育仲裁裁决的特殊性来看,CAS作出的绝大多数裁决涉及的都是因纪律性处罚而引起的争议,对这些争议的仲裁而得出的裁决只需要承认的行为就足够了,对这些裁决的承认也就意味着其得到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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