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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体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体制在探讨CAS的管辖体制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奥林匹克运动的结构。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运动员不仅仅有权将国际奥委会或者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裁决上诉到CAS进行仲裁,而且该运动员就该争议放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将其申请仲裁是强制性的规定。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体制

在探讨CAS的管辖体制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奥林匹克运动的结构。奥林匹克运动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体系,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汇总即《奥林匹克宪章》的效力是最高的,对所有的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包括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国家体育协会以及单个的运动员等都具有约束力。在国际奥委会最高权力的指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吸收愿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

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在某运动员或者运动队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的比赛之前,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譬如,在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方面,《奥林匹克宪章》第29条规定,“为得到承认,这些组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执行《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并按照已制定的规则有效地进行赛外检验”。该条同时规定,“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内的职责而言,其规章、做法和活动必须与《奥林匹克宪章》一致”。另外,《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照CAS《体育仲裁规则》提请CAS独家仲裁”。故从前述奥林匹克运动的体系构成以及第7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CAS的管辖权主要是来自《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关于管辖权规定的条款。

从CAS《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CAS有三个特殊的作用。第一个作用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签署的提交仲裁的协定,CAS作为初审仲裁院立即和直接仲裁争议。在这个作用方面,CAS可以解决产生于诸如赞助合同、运动员和管理者之间的合同、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电视转播权合同等争议,这些争议适用普通仲裁程序。普通仲裁分院拥有广泛的管辖权,可以仲裁“在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中与体育、金钱或其他利害关系有关的争议,一般地讲,是指与体育有关的所有活动”。也即,所有的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但又不能提请上诉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都通过普通仲裁程序解决,这包括所有的因合同的解释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争议,范围涉及赞助、电视转播权、体育设施及用品的供应、劳动合同等。另外,那些涉及民事责任的争议也可以申请CAS仲裁,譬如体育比赛中的突发事故而引起的争议。其他体育争议,不管其是否具有金钱性质,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也可以提请CAS仲裁。

第二个作用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体育联合会的决定不服向CAS提出上诉申请,CAS的上诉仲裁分院就是终审的仲裁庭。这里,CAS的管辖权也必须基于仲裁协定或仲裁条款,譬如体育联合会章程或条例中规定的仲裁条款。这些争议适用上诉仲裁程序。和普通仲裁分院相比,上诉仲裁分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它仅处理那些争议当事人“已用尽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体育团体的所有的内部救济而意图将其裁决上诉到CAS的争议”。[51]上诉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主要具有纪律处罚性质,通常是因体育协会或联合会就纪律性问题所作的最终裁决而产生,它是目前适用最广泛的程序,其例子包括某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作的裁决以及那些涉及选拔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的管理性或程序性争议。[52]

第三个作用是,应某些体育组织(譬如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的请求,CAS可以就与体育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不用说,咨询意见并不是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

根据以上三个不同的作用,可以认为CAS行使的是三级管辖体制。第一级是“作为第一地位的直接和立即处理争议的CAS”。第二级是“对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进行审理的CAS”。第三级是“对体育程序和涉及体育运动的有关原则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CAS”。[53]

由于CAS普通仲裁分院和上诉仲裁分院的管辖范围不同,因此其管辖根据也略有不同。普通仲裁分院审理的争议基于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将争议提交CAS仲裁的协议,该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缔结,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缔结。上诉仲裁分院的管辖基础则是体育组织在其章程或条例中规定的将争议提交CAS仲裁的强制性仲裁条款,或在运动员和体育协会的注册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强制性仲裁条款。运动员为了参加某体育协会或联合会主办的比赛,必须遵守包括强制性仲裁条款在内的协会章程。而且为了参加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比赛,运动员必须签署此类注册许可合同,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强制执行针对某个运动员所作出的裁决提供了基础。[54]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R4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将对有关体育联合会的裁定的质疑上诉到CAS裁决。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运动员不仅仅有权将国际奥委会或者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裁决上诉到CAS进行仲裁,而且该运动员就该争议放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将其申请仲裁是强制性的规定。[55]

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只要具备行为能力,都可以作为CAS仲裁的当事人,包括运动员、俱乐部、体育协会、体育比赛的组织者、赞助商以及电视转播公司等。[56]运动员通常是CAS的申请人,CAS对其实行管辖的根据在于运动员所属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或者联合会的章程里的规定、运动员签署的仲裁协议等。而对于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体育运动协会、国内体育协会等,它们都参与了奥林匹克运动,其活动已属于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的活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仅仅存在争议事实就足以确立CAS对它们的管辖权。换句话说,因为它们参与了奥林匹克运动和参加奥运会,所以实际上它们被认为是已经同意了《奥林匹克宪章》中的仲裁条款。更何况所有的奥林匹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里面都规定了CAS仲裁条款,而国家奥委会有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确保《奥林匹克宪章》在其本国得到实施的任务,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则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成员而接受管辖。至于“一般有权利解决争议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已有的裁决表明这类当事人主要包括在其章程里规定接受CAS管辖条款的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运动联合会、通过签署仲裁协议接受CAS管辖的体育器材的生产供应厂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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