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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常设和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常设和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1996年是国际体育仲裁院权力下放的一年。长野冬季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受理了5个仲裁请求。2000年悉尼奥运会设立的特别仲裁分院则仲裁了15个体育争议,使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的体育争议明显上升。

三、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常设和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

1996年是国际体育仲裁院权力下放的一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虽然位于瑞士洛桑,然而,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S6.8条的规定,它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性的分院。根据该条款,ICAS设立了两个永久性的分院,一个设在澳大利亚悉尼,另一个设在美国丹佛(后迁往纽约)。这些分院依附于设在洛桑的CAS,有权进行仲裁活动。洛桑的CAS负责处理大多数的体育争议,然而,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仲裁程序。悉尼或澳大利亚分院主要处理在澳大利亚产生的体育争议,而在纽约(以前在丹佛)的仲裁机构则不像澳大利亚的仲裁机构那么活跃,它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奥运会考虑的。[29]在世界的不同地方常设的CAS地方分院方便和有效地执行了CAS的仲裁程序。纽约和大洋洲分院的成功有可能会导致CAS另外再设立其他的分院,并且,允许CAS设立分院的条款同样包含可以设立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

同时,为在奥运会期间设立特别仲裁分院打下基础,国际奥委会第106次会议对《奥林匹克宪章》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宪章第49条附则第5段5.1关于运动员签字的报名表包括参赛资格条件和下列声明:“我同意遵守现行有效的《奥林匹克宪章》,尤其是有关奥运会参赛资格(包括第45条及其附则),国际奥委会药物条例(第48条),大众媒体(第59条及其附则),有关在奥运会上穿着和使用的衣服及设备上的商标的辨认(第61条附则第1段)以及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体育争议的《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30]

通过修改《奥林匹克宪章》,设立一个分支的和临时的仲裁分院成为可能。因此,1995年国际奥委会修改了宪章,增加了第74条,该条规定:“在奥运会上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当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并由其根据《体育仲裁规则》专属解决。”在亚特兰大百年奥运会上,国际体育仲裁院第一次在奥林匹克城设立了旨在解决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体育争议的特别仲裁分院,这是与其向运动员和其他奥运会参加者提供一个明确解决争议以及跟上体育比赛节奏的权威机构的目标相一致的。为了使其程序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参与者,国际体育仲裁院所进行的程序和组织工作必须符合基本的法律原则。[31]国际体育仲裁院亚特兰大特别仲裁分院裁决了6个具有不同法律背景的体育争议,这些争议涉及兴奋剂、纪律问题以及不同技术规则的适用,并且其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都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立即执行。

经过亚特兰大奥运会上第一次设立特别仲裁分院后,基于同样的法律根据,ICAS又在1998年第18届长野冬季奥运会上设立了一个特别仲裁分院。长野冬奥会特别仲裁分院在组织结构方面的组成类似亚特兰大特别仲裁分院。然而,考虑到冬奥会的参加者和体育项目少了将近2/3,仲裁员的人数(亚特兰大为12人)减少至6人。长野冬季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受理了5个仲裁请求。因为有两个仲裁请求涉及的是同一争议,因此有可能在同时进行仲裁,这意味着特别仲裁分院只仲裁了4个不同的争议。[32]

在1998年,ICAS还在英联邦科伦坡运动会设立了CAS特别仲裁分院。2000年悉尼奥运会设立的特别仲裁分院则仲裁了15个体育争议,使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的体育争议明显上升。2002年的盐湖城冬奥会特别仲裁分院也仲裁了6个争议。此外,欧洲联举办的欧洲杯比赛以及国际足联2006年世界杯比赛期间也设立了CAS特别仲裁分院。

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适用的是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S6.8条的规定专门为奥运会的召开而制定的奥运仲裁规则,最初是每逢奥运会就制定一次,在2003年底,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解决奥运会争议的《奥运会仲裁规则》。最初制定的几次奥运仲裁规范的内容大同小异,只是在一些具体条文上有些不同。该仲裁规范是CAS《体育仲裁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特别仲裁分院的仲裁专门适用奥林匹克仲裁规范,而不适用《体育仲裁规则》的其他条款。不过,如果《体育仲裁规则》规定的解决方法与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的约束尤其是时间的强制性规定相一致,在《奥运会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时候,仲裁员当然也可以援引《体育仲裁规则》作为指导。[33]

与前两次特别仲裁一样,悉尼特别仲裁分院的仲裁程序适用CAS悉尼奥运会仲裁规范,但是与长野冬奥会的规范相比有一些小的变化。悉尼奥运会仲裁规范规定了独任仲裁员仲裁的可行性[34]以及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由特别仲裁分院主席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制度。[35]另外,根据前述规则,特别仲裁分院首次在奥运会开幕前的10天开始运作。这是由国际奥委会和悉尼奥运组委会在2000年9月2日开始的赛外兴奋剂检验所推动的结果。如果特别仲裁分院不在悉尼,运动员(这是对那些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或规章里有CAS仲裁条款的运动员而言)就有可能将其申请提交在洛桑的CAS仲裁,这将会是极大的不方便。

除了这些变化外,另外一个关于兴奋剂的问题也得到了发展。在最近几年,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问题得到了公众的关注,国家和民间体育组织共同与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作斗争。因此,在悉尼奥运会上,由国际奥委会创建并提供保护和资金赞助的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最终赢得了各国政府的支持,指派了独立观察员参加奥运会,实现了对违禁药物的控制。[36]为履行其职责,它要求列出所有的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的涉及兴奋剂问题的争议。尽管CAS在奥运会上的仲裁因为公众感兴趣的原因而不予以保密,但是裁决过程是不对公众开放的。因为这个原因,特别仲裁庭没有拒绝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请求,相反却讨论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特殊观察员地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并且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作出某种程度的保密承诺后,可以允许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参加裁决过程。

一个非政府组织参与仲裁程序可以说是体育仲裁的一个特殊情况,这是一个更接近于行政、公共而不是民间意义上的程序。在未来奥运会的仲裁程序中,CAS可以考虑在仲裁条款中给予该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另外一个问题是,在每一争议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参与是否要征得特别同意,或者说国际社会同意其遵守仲裁规范是否足够,或者说遵守仲裁规范是否完全就是开创了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同意。最后一个观点可能更可取,因为它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并且限制了仲裁庭在开始仲裁程序的时候出现的一些问题。[37]这些特别仲裁分院的成功在使世界各地的运动员、体育组织以及媒体了解CAS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也说明大家对CAS的信任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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