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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改革以及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成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可以修改体育仲裁规则,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财政状况并且任命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秘书长。为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有效运作,它将承担必要的行政管理和财政方面的作用。这对于增加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和名声是重要的,因为它消除了国际奥委会对其施行直接监督的尴尬。这个体育调解机构共有30名被称为调解员的成员组成,他们都是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聘任的。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改革以及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成立

1993年9月,在奥林匹克博物馆举行的“国际法律与体育大会”上,出席会议的著名法学专家们提出建立一个新的机构,也即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取代奥委会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实行财政行政管理及监督。这样,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便得到了加强。[19]1994年6月22日,国际体育界的领导者和国际奥委会执行理事会经过会谈后签署了巴黎协定,旨在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以及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新的组织结构。该协定的导言指出:“为了促进体育争议的解决,已经建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且为了确保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的当事人的权益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完全独立性,签约各方同意并决定设立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活动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20]对于国际体育运动来说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就像M'Baye法官所讲的那样:“这是一个朝着解决世界范围内体育争议的基本步骤。”[21]

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由20名高水平的法学家组成,它一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会议。其20个成员中的16个将会来自“奥林匹克家族”内的高水平法学家,也即,他们将会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以及运动员来担任。作为独立性的预先保障,其他4个成员将从“奥林匹克家族”外选任。独立性的主要保证是,20个法学专家不亲自裁决案件,只是对提名审理案件的专家小组负监督责任[22]以此类方式组成的目的是保证国际体育机构代表的充分平衡。除此之外,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列出了一个可作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的150人的名单。它可以修改体育仲裁规则,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财政状况并且任命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秘书长。[23]

设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的当事人的利益,是将保证国际体育仲裁院完全自治的责任转移给一个更高级的团体,使国际体育仲裁院完全独立于国际奥委会。[24]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方国际奥委会涉足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同时用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并保证它的完全独立。为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有效运作,它将承担必要的行政管理和财政方面的作用。《体育仲裁规则》第S6条规定了这些职能,包括修改体育仲裁规则、保持和发展仲裁员名单、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提出质疑以及在必要时取消仲裁员的仲裁资格、管理其运作所需的资金、任命秘书长以及应主席的建议取消秘书长的资格,以及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等。这对于增加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和名声是重要的,因为它消除了国际奥委会对其施行直接监督的尴尬。[25]

在任命20名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成员后,就国际体育仲裁院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之间的关系,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强调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并不是与裁判没有联系。恰恰相反,它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正常运作以及裁决的质量方面起着全部的作用。因为这些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的同等效力,它们可以用同样的方法予以执行。该组织的独创性在于,它使得所有的争议当事人都能运用该组织进行仲裁,而不管其是运动员、体育协会和其他组织机构、体育运动组织者、赞助者或其他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人。”[26]

最初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仅仅规定了一种类型的争议解决程序,后因一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一些国家或地区单项体育协会在其章程中纳入由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故国际体育仲裁院又发展出了上诉仲裁程序,并通过修改其规则于1994年正式把国际体育仲裁院分为普通仲裁分院和上诉仲裁分院两部分。自从1994年9月22日起,新的体育仲裁规则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对从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中产生的具有民间性质的体育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普通仲裁分院;另一个是基于运动员同意的强制性承诺以及有关体育组织章程中的上诉条款而对体育组织特别是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作出的包括与兴奋剂有关的裁决行使上诉管辖权的上诉仲裁分院。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第R27第2段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的“争议可能涉及有关体育的原则问题或金钱性问题或在体育的实践或发展中起到作用的利害关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也即,任何一个直接或间接与体育有关的争议,不论是否商业性的或是否与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有关或是否因体育组织的决议而引起的,都可以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解决。[27]

而在有关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方面,新规则作了一些修改,不再允许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以及国际奥委会直接任命仲裁员,而是要求这些机构提名仲裁员,这些成员被承认为仲裁员要经过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根据规则规定的分配名额来决定。

1999年5月,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决定在体育仲裁机制之外再建立一个体育调解机构,为纠纷双方提供一条灵活、非对抗性、非公开、花费少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双方在讨论中取得和解。这个体育调解机构共有30名被称为调解员的成员组成,他们都是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聘任的。他们来自世界18个国家,知名人士有前美国国务卿基辛格、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姆博、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马约尔;有国际奥委会的主要领导人萨马兰奇和官员霍德勒、内比奥罗、费萨尔亲王,现任的国际奥委会执委庞德和何振梁,以及足球田径、排球、滑雪等重要的国际体育单项协会主席;还有法律界很具声望的人士。他们被聘任的条件是具有很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标准,任务是帮助有争议的双方调解矛盾,使之观点逐渐接近,最终达成和解。调解员的任期是4年,期满之后,如果工作出色,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还可以续聘。这个体育调解机构可以在协调各组织之间的关系、体育开发、商业运作及职业运动员归属方面有所作为。但是,因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纪律性的措施、包括关于兴奋剂的处分所引起的纠纷,不在体育调解机构的调解范围之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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