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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在加拿大,一些全省甚至全国的体育管理部门也没有解决争议的恰当规范。根据加拿大体育部的运动员协助方案、政策、程序以及指导方针,接受运动员协助方案的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必须具体规定解决该组织与成为该组织会员的运动员之间的争议的裁决和申诉程序。简而言之,加拿大体育运动部门的所有成员请求SDRCC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一、加拿大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历史发展

在加拿大,参与业余体育运动的人的范围是广泛的,这些参与者或者是接受一些当地体育俱乐部的培训,或者是接受联邦政府的资助或补助的运动员。不过在加拿大,一些全省甚至全国的体育管理部门也没有解决争议的恰当规范。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这些组织有解决体育争议的程序,但是这些程序不符合基本的自然正义或公平原则。而任何体制的争议解决所面临的一个永远的挑战是希望用公平的程序解决争议,而不是想方设法去控制争议解决程序。当争议涉及某些组织的参与者是自愿的,并且是基于会员费以及当地的筹款和捐款等参与该组织的活动的时候,尤其需要追求公平。

在加拿大体育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之前,由于缺乏一个解决体育争议的国内机制,加拿大体育部创立了两个解决体育争议的体制,一个是由加拿大体育部所发起的运动员协助方案(Athlete Assistance Program,AAP)。根据加拿大体育部的运动员协助方案、政策、程序以及指导方针,接受运动员协助方案的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必须具体规定解决该组织与成为该组织会员的运动员之间的争议的裁决和申诉程序。[89]对这些裁决和申诉程序的要求是必须符合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另外,根据运动员协助方案,所有的会员运动员与他们所属的国内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应当签署一个含有规定运动员和其所属的体育协会各自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合同。[90]第二个就是所有的接受加拿大体育部资助的体育组织都必须与加拿大体育部签订一个责任合同,该合同规定了体育组织接受资助条件的最低要求。自1999年3月31日开始,体育组织接受资助条件的最低要求中包含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规定“为了解决那些已经用尽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方法的争议,国内体育协会应在其申诉程序中规定一个供运动员和其他成员使用的独立的仲裁条款”。[91]

在民间方面,在加拿大体育争议解决中心(SDRCC)成立之前,在加拿大国内有两个解决体育争议的民间组织,一个是体育和法制中心(The Centre for Sport and Law)。设在渥太华的体育和法制中心是一个民间咨询公司,与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设立争议解决制度的国内体育协会没有任何联系或经济上的联结,并有自己在全加拿大选任的仲裁员。[92]自从1996年1月起体育和法制研究中心为加拿大的业余运动员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该中心的最初目的仅仅是解决高水平的业余体育争议,因此其客户主要是国内体育协会。事实是,该中心也解决当事人为省级体育组织或体育俱乐部的争议,运动员也可以要求体育和法制中心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体育和法制中心与政府支助的、主要对加拿大全国的反兴奋剂问题进行管理的加拿大体育道德中心(CCES)有合同上的联系,因为后者负责向加拿大体育部报告在加拿大国内进行的兴奋剂检验呈阳性的案例以及所有违反兴奋剂规范的争议(在国际比赛中违反兴奋剂规定的情况则由加拿大国内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向加拿大体育部报告)。加拿大体育道德中心的规则规定了有独立的仲裁员进行的受理听证和上诉的制度,其指导委员会制定了利用ADR解决体育争议的规则,并设立了一个裁判庭。除了有加拿大体育道德中心受理的兴奋剂争议外,其他的一切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譬如参加大型运动会代表队的选拔、因某一加拿大业余体育协会理事会的决定而产生的争议等。除非当事人另外达成了协议,后一类型的争议只有在该协会章程规定的内部争议解决方法用尽以后才能提交仲裁。

另外,自1996年起,体育解决(Sport Solution)机构在西安大略大学成立,其是由代表加拿大国家队运动员的加拿大运动员协会、体育和法制中心以及西安大略大学法律系的争议解决中心共同成立的。该机构是非营利的,其解决的争议涉及运动员的选拔、赞助、纪律处分、骚扰以及涉及体育的法律问题。不过,该机构只对那些属于加拿大运动员协会的高水平业余运动员开放,在某些情况下省属运动队的运动员也可以利用该机构解决体育争议,但教练、体育官员以及体育界的其他成员则不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机构仅仅向运动员提供咨询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建议,包括法律服务。[93]

加拿大体育争议解决中心(SDRCC)是一个根据2002年《体育运动促进法》(An Act to Promote Physical Activity and Sport)而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尽管加拿大体育部对其提供经济方面的扶持,但它却不是政府机构。自从2004年4月1日起,SDRCC承担起利用ADR解决加拿大国内体育争议的任务,还有就是通过教育来避免体育争议。在争议解决部分,SDRCC的任务就是通过仲裁和调解来解决体育争议,尤其是业余体育性质的争议。这些由SDRCC处理的争议包括比赛队员的选拔、有关合同的执行或者解释、纪律性处罚问题或者骚扰争议;争议可能是国内性质,有关的当事人必须同意将有关的争议提交SDRCC解决。简而言之,加拿大体育运动部门的所有成员请求SDRCC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而在职业体育运动领域内,由于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全美职业篮球协会和全美职业冰球联盟是由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职业球队组成的,其存在是以跨国为基础的,所以这几个职业体育运动领域内的争议可以依照前述的美国职业体育运动的争议解决方法进行解决。至于加拿大职业橄榄球联盟(CFL),在球员工会与联盟签署的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了使用仲裁方法来解决球员或球员工会与某球队或俱乐部或联盟之间的争议,仲裁员是由联盟委员从球员工会和球员关系委员会委任的名单中选出来的。[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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