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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体育运动争议的解决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美国职业体育运动争议的解决随着美国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日益复杂化,仲裁已经成为当事人避免花费昂贵的诉讼的一种最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尽管仍有一些争议要到法院去裁决。职业体育运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以合同尤其是雇佣合同的形式存在的,并且在合同中通常规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

三、美国职业体育运动争议的解决

随着美国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日益复杂化,仲裁已经成为当事人避免花费昂贵的诉讼的一种最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尽管仍有一些争议要到法院去裁决。职业体育运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以合同尤其是雇佣合同的形式存在的,并且在合同中通常规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而仲裁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据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强制性的、有约束力的仲裁对仲裁当事人特别是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提出了某些宪法上的挑战。国会通过了联邦仲裁法以鼓励在劳动合同和其他涉及商事的合同中使用解决争议的仲裁方法,而联邦仲裁法则被形容为是雇主滥用雇员权利的一个工具,因为通过把仲裁作为他们的唯一和专有的救济手段,雇员被要求放弃他们向法院寻求其他司法救济的方法。[40]尽管如此,但是目前在雇佣合同中规定强制性的、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不再是罕见的情况。对雇佣合同中的强制性的、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的关注使人们更加意识到类似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雇员来说可能会是极大的不公平。[41]

最高法院曾经裁定,个人可以放弃宪法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迅速和公开审判的宪法权利。关键是,如果某人是被迫放弃某些权利并且通过签订合同而将争议提交强制性的、有约束力的仲裁,此类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另外,诸如第5条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概念有可能被包括在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合同中。当一个雇佣协定中雇员们没有一个统一的代表,尤其是存在一个不平等的交易权并且雇员在“订不订由你”(Take It or Leave It)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而只得接受合同时,正当法律程序权可能就被剥夺了。[42]

在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全美职业篮球协会、全美职业橄榄球联盟和全美职业冰球联盟)中,仲裁是很普通的事情。[43]其中的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全美职业篮球协会和全美职业冰球联盟是由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职业球队组成的,其存在是以跨国为基础的,只有全美职业橄榄球联盟不包括其他国家的球队,但也具有明显的国际因素或者国际成分。这四大职业体育运动大联盟的国际化因在欧洲、亚洲、墨西哥以及其他国家举行表演比赛、准许其商品在世界范围内销售、向外国广播公司出售电视转播权以及为开发其形象或产品而参加专门举行的国际比赛等途径而得到了加强。[44]故探讨仲裁在国际化趋势越来越强的这四大职业体育运动大联盟的作用对于研究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这四大职业大联盟各自的集体谈判协议中(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CBA)都有仲裁条款,[45]这些仲裁条款解决的多是球员的申诉和薪金争议,而当争议发生的时候代表球员或者运动员的是球员工会。与仲裁不同的是,在集体项目的争议中很少适用调解制度,因为集体谈判协议强制性地把仲裁规定为解决争议的方法,运动员在这方面没有选择余地。

(一)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MLB)争议的解决

在MLB的发展过程中,仲裁员曾经起到了一个关键的作用。仲裁员裁决的争议从球员的纪律和劳动问题扩展到了球员在未来赛季的报酬等争议。正是仲裁使得棒球运动员的工资非常高并且增强了棒球球员在不同俱乐部之间的流动性[46]而且球员薪水巨幅增长的部分原因是因为球队和球员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未来的赛季某球员应当得到多少薪水是比较恰当的薪金仲裁过程。[47]

仲裁之所以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这是与球员工会的发展相关联的。从1885年到1946年,球员们建立了四种不同的协会,每一个都取得了有限的成果,但是却没有一个能够确立长期的集体谈判关系。最终在1954年,球员投票决定建立全美棒球大联盟球员工会(MLBPA)。尽管这个协会的有些目标明显是沟通和俱乐部老板之间的工作上的冲突问题,但是该协会仍宣称自己是“社会性的或兄弟般的友爱组织”。然而直到20世纪60~70年代它才积极参与涉及球员利益的重大决策。MLBPA在同MLB谈判制定集体谈判球员合同的时候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球员工会限制了俱乐部老板关于贸易限制的权利,尤其是在球员的流动方面更是如此。[48]

在MLB内部,仲裁一词首次出现在1970年的集体谈判协议中,[49]并且在随后的发展中形成了申诉仲裁(Grievance Arbitration)和薪金仲裁(Salary Arbitration)两种形式。在棒球大联盟委员会处罚违反纪律的球员的时候,该球员可以提起申诉仲裁,另外MLBPA同MLB谈判签署的集体谈判协议允许球员工会可以将大联盟委员会施加的纪律性处罚措施上诉到外部的中立仲裁员那儿进行仲裁,而且该仲裁员可以确认或者推翻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重新作出自己的裁决。[50]

除了协议性的申诉仲裁外,在职业棒球球员工会与球队老板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了解决薪金争议的仲裁方法,即薪金仲裁或者棒球仲裁。集体谈判协议要求这种仲裁是“最终要价(Final Offer)”仲裁,其中有关的球队和球员都要将其最终要价交给仲裁员,仲裁员采纳的是球员或者球队中的一方提出的薪水方面的最终建议。从体育运动的环境来说,这种仲裁基本上是劳动仲裁的一种形式,不允许仲裁员作出救济的裁决或发表自己的意见。该制度能够促使当事人善意地进行谈判,并且真诚地希望双方能够互相妥协以便能产生一个仲裁员认为最合理的最终的要价。在鼓励妥协方面,仲裁员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因为仲裁员是唯一的裁决作出者。[51]

棒球球员和球队老板在集体谈判中创建的薪金仲裁制度是为了应对职业棒球历史上的保留条款(Reserve Clause)[52]以及俱乐部之间的共谋现象。棒球球队老板建议使用薪金仲裁是为了保持对球员工作的控制而不是允许他们成为自由球员,而球员们同意薪金仲裁是因为他们想在成为自由球员之前能够对其薪水施加一些自己的影响,同时他们也想让球队老板付给他们一份公平的工资。[53]另外,双方当事人都担心仲裁员可能会选择另一方的要价,所以在出价方面特别谨慎。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要价是没有回旋余地的时候才有可能达不成解决薪金争议的方法。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棒球职业球员都可以提起薪金仲裁,只有那些在职业棒球运动中有3至6年的从业经历的球员或者俱乐部才有资格提起薪金仲裁。另外,那些至少有2年但不到3年职业棒球打球经历但是在刚刚结束的赛季中至少工作过86天的球员以及薪水排名达到17%以前的球员也有权利提起薪金仲裁。[54]

在仲裁员的选择方面,棒球仲裁员从美国仲裁协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录中选任。另外,职业棒球大联盟中的仲裁庭的组成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1997年是独任仲裁员,到了2000年和2001年则是三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003年版本的集体谈判协议也是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55]这种变化是集体谈判协议中双方妥协的结果,俱乐部希望由三人组成仲裁庭,而球员更倾向于独任仲裁。球员选择独任仲裁是因为它较之于三人仲裁花费低廉些,俱乐部认为独任仲裁不可信,因为该仲裁员有可能会在有利于保障工作的情况下仲裁争议,而三人仲裁是秘密进行投票的,这将确保其免受雇佣问题的影响而作出中立性的裁决。对单个的仲裁员能否合理地作出裁定或者理解MLB内部的复杂情况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俱乐部也较为担忧。俱乐部认为,三人仲裁庭将会减轻这种担忧,因为两个通情达理的仲裁员可以否决一个不讲道理的仲裁员,并且一个了解争议事实的仲裁员可以向其他两个仲裁员解释该争议事实。[56]代表球员利益的棒球大联盟球员工会和代表俱乐部利益的球员关系委员会各选任一名仲裁员,随后球员工会和球员关系委员会共同任命另一仲裁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也促进了争议的解决。譬如提起薪金仲裁的球员在仲裁之前仍继续效力其所属的球队,故不用出席听证会[57]对球队来说是有益的,因为这可能会使得他们作出某些有辱球员以及有损球员的身体或精神的行为,或者贬低该球员对俱乐部所做的贡献、出场记录等。球员不出席听证会能够确保争议解决后得到某些可得的利益,包括但又不限于奖金、担保合同、非贸易条款、旅行中的单人间以及要求球队首先支付住旅馆费用而不是后来偿还给球员等。如果这些好处中的某些利益对球员来讲是重要的,他就会有利用最终要价仲裁解决薪金争议的动机。另外,选择多年期的合同也会促进争议的解决,那些由普通仲裁中的听证会裁定薪金争议的球员得到的只是一年期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想签订一个多年期的合同,他就必须选择最终要价仲裁。多年期的合同也给了当事人一个较长的时间来平衡薪金差异,并且操作起来更加灵活。而且,一个较长的工作时间能够确保俱乐部得到该球员,或者说是球员得到了工作上的保障。[58]可以说,MLB的薪金仲裁制度较之于传统的协商制度节省了时间和金钱,因为它提供了一个薪金协商机制和严格的提起申请、提出最终要价、仲裁员听取意见以及作出裁决方面的时间要求。因为仲裁员不需要作出一个书面的裁决,故也节省了一些额外的花销。

MLB的仲裁对美国棒球运动的影响是巨大的,并且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巩固了MLB仲裁程序的独立性。[59]通过作出对俱乐部老板不利以及为其谈判过程定性的裁决,仲裁员阻止了他们试图通过共谋行为来控制日益增长的球员薪水,并且中立的仲裁员有权来推翻棒球委员会对球员所施加的纪律性的处罚决定。总之,仲裁的使用对MLB的影响是深远的,并且它在改变球员和球队彼此之间在球场外如何相处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60]它仍将继续发挥其在全美棒球大联盟的重要作用,并且在未来解决贫富俱乐部之间的财政分配方面也可能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二)全美职业篮球协会(NBA)规定的仲裁

根据NBA的章程、NBA同运动员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NBA同裁判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以及其同国际篮球联合会签订的协定的规定,NBA可以在很多不同的地方请求用仲裁方法解决有关争议。NBA的章程规定了该联盟如何运作以及委员会的权力,委员会的权力之一就是解决NBA球队之间的任何争议。委员会所涉及的最多的争议是由于一个球队想购买另外一个球队的仍然有合同约束的运动员或教练并且与该球员或教练商谈签约的可能性而引起的,因为根据NBA以及其他所有的职业大联盟的规范的规定,禁止球队非法诱惑仍受合同约束的另外一个球队的雇员。

在NBA中,更加普遍的几乎每天都发生的争议是涉及NBA与球员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冲突。该集体谈判协议是一个非常长的文件,并且规定了NBA与球员之间的所有关系。它包括在NBA内部非常详细的最高薪金制度、自由球员规范、最高薪金如何操作、最高薪水如何计算以及很多经过艰难谈判和不断修改而产生的规范。一个那么长和那么复杂的文件是很容易产生争议的,而这些争议则需要大量的律师来协助解决。

根据NBA与球员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对NBA的现有争议有三个不同的裁决者,首先是NBA专员(Commissioner of the NBA,另一译法是“NBA总裁”)。NBA专员有权对有关球场内的行为进行裁定。譬如,当Rodman在球场内殴打一摄影者或者当Abdul-Rauf在演奏国歌时拒绝起立时,NBA专员对这些问题进行裁决,因为它们涉及球场内的行为。NBA专员有权对这些不友好行为进行适当的纪律惩罚,并且根据集体谈判协议,唯一的申诉请求也是向专员自己提出的。NBA专员推翻自己的裁决是很罕见的,不过有时NBA专员会对争议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根据集体谈判协议,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都有NBA专员来行使管辖权。而法院也认为,集体谈判协议是经过友好谈判后缔结的,并且该协议明确授权NBA专员对球场内的行为实施处罚,因此除了向NBA专员提出申诉外不能向其他机构提出申诉。其结果是,NBA专员是唯一的有权针对球场内的行为实施纪律惩罚的组织目前已得到了司法上的确认。[61]并且,如果一个球队和球员之间签订的统一球员合同包含的条款或者对现有球员合同的后期修改都是集体谈判协议明确规定不得加以修改的内容,那么NBA专员有权取消该合同或者经过修改的合同,其就是无效的。[62]

第二个是所谓的申诉仲裁员(Grievance Arbitrator)。根据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申诉仲裁员对因为涉及集体谈判协议的解释或者适用或者一致性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单独的球员合同条款的解释或者有效性产生的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至于因为NBA专员对球员场上违纪行为的罚款或者禁赛处罚的程度,以及NBA联盟罚款分配的争议也有申诉仲裁员仲裁。[63]另外,在签订合同、重新谈判或者续约的时候,如果NBA或者球员工会对有关工资以及工资帽问题达不成一致,而其又不同意聘任的专家的意见时,这种争议也应当交由申诉仲裁员进行仲裁。[64]

根据集体谈判协议,解决争议的最后一个机构是所谓的NBA仲裁员(System Arbitrator),即那些处理重要争议的仲裁员。之所以称其为NBA仲裁员,是因为其所解决的争议事关集体谈判协议所规定的整个经济体系,包括最高薪金的操作以及运算等。具体来说,NBA仲裁员解决的争议包括关于最高薪金的计算方式有很大的争议,最高薪金的计算起源于所谓的“与篮球有关的收入”的概念。与篮球有关的收入是NBA及其各球队的所有收入,与篮球有关的收入的百分比构成最高工资的基础,但是与篮球相关的收入应包括哪些和排除哪些在任何特定的年度都可能会对最高工资到底有多高产生巨大的影响。譬如因命名权而产生的争议在集体谈判协议中就没有专门指出其解决方法,它们是否与篮球有关的收入?这是由NBA仲裁员所解决的争议。另外,NBA仲裁员也解决是否应停止最高薪金以及根据最高薪金的规定球队、球员以及其经纪人是否作弊的争议。

具体来说,NBA和球员工会应当就NBA仲裁员的组成达成一致意见,其对下列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这些争议涉及篮球收入、工资帽、最低球队工资以及待条件完成后的转让协议(但是,当事人对有关工资以及工资帽问题达不成一致而其又不同意聘任的专家的意见时,这种争议应当交由申诉仲裁员进行仲裁);新秀薪金;球员的参赛资格以及NBA选秀;自由球员;任择条款;推翻转会;反欺诈勾结规定;互相保留权利;集体谈判协议的内容以及续约等。[65]

除了NBA与球员之间的集体合同外,NBA也是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说,NBA是为了球员的服务与世界范围内的篮球联盟和球队进行竞争。许多国家的职业篮球水平发展得很好,譬如意大利、西班牙、希腊、南斯拉夫、德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这些国家培养了许多优秀的球员。有时其球员会被NBA的球队所吸引以至于NBA愿意购买该球员。但是问题是,大多数这类球员都在一些职业球队打球,并且已经有合同的约束,因此NBA要面对的通常都是这些球员与这些国家之一的球队之间的合同。针对这类问题,NBA在十余年前与国际篮球联合会签订了一个协议并且设立了一个仲裁体制,因此,目前如果一个NBA的球队想与一个在美国以外的国际篮联所属的国家打球的球员签订合同,它必须请求国际篮联予以帮助。该球员不受合同的约束吗?他能在NBA的球队打球吗?如果国际篮联认为“否”,那么NBA就有权对该裁定提出质疑并且提起国际仲裁。在过去几年,这类问题发生的频率是越来越高。只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已有的争议表明,NBA倾向于到英国伦敦进行仲裁,国际仲裁地点位于伦敦,NBA同意在伦敦进行仲裁,是因为英国几乎没有职业篮球运动并且NBA的律师在语言上也没有麻烦。[66]

尽管仲裁员无权对NBA球员场上的行为作出裁决,但是如果仲裁员真的作出了有关决定,当事人不服,当然可以将有关的裁决上诉到法院。譬如,NBA原先对卷入2004年11月19日步行者与活塞球员斗殴事件的小奥尼尔处以禁赛25场的处罚。由于认为NBA的处罚过重,NBA球员工会邀请一个独立的仲裁员介入了2004年11月19日的斗殴事件。在事后的仲裁中,仲裁员从性格、社区贡献和公民权等方面作出小奥尼尔减刑至禁赛15场的决定,并指出对其禁赛25场的处罚是过于严厉的。NBA立即作出回应,他们认为该仲裁员没有权力减轻对NBA球员的处罚,并向美国联邦地方法庭提出了上诉。2004年底,经历了长达3个多小时的辩论后,联邦法官最终裁定小奥尼尔减刑10场,维持了仲裁员的裁决,这也意味着小奥尼尔正式从“奥本山斗殴事件”的停赛处罚中解脱出来了。[67]

(三)全美职业冰球联盟(NHL)规定的争议解决方法

作为一个非营利的、非公司性质的协会,NHL是职业冰球俱乐部的独家谈判代表,代表俱乐部的利益,也即当NHL就集体谈判协议进行协商、制定或修改联盟规则以及签署国际协定时,它代表的是俱乐部以及俱乐部老板的利益。而NHL球队的球员组成一个被称为全美职业冰球联盟球员工会(NHLPA)的集体谈判组织。就像NHL代表俱乐部的集体利益一样,NHLPA独家代表联盟所有球员的集体利益。在同俱乐部集体利益进行谈判时,球员选择球员工会作为他们的代表。这种集体谈判机制允许双方各自代表俱乐部的利益和球员的利益。这种集体谈判和协商制度产生了集体谈判协定,它是规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关系的一个工具。

尽管NHL和NHLPA之间的集体谈判协定是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物,该集体谈判协定也适用于球员和其工作的俱乐部之间的单个关系。NHL和球员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协定规定了具体的工作条件、规则、申诉程序、仲裁程序、收入分配以及最低薪金等。然而,该集体谈判协定不同于传统的集体谈判协定,因为球员自己可以同自己工作的俱乐部单独谈判签署合同,只要该合同符合集体谈判协定规定的指导方针即可。故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对手的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集体谈判合同,二是单个球员同其工作的俱乐部签署的单个合同。

球员通过其经纪人直接同俱乐部的管理人员单独协商签订合同。球员经纪人和俱乐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集体谈判协定的指导方针,并在该指导方针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只要合同不违反集体谈判协定,球员经纪人就可以代表球员的利益就薪金或其他问题与俱乐部代表进行谈判。代表球员单独协商签订合同的经纪人必须在NHL登记,由其发给经纪人许可证并对经纪人进行管理。这种许可证制度允许存在单独的球员代表和协商制度,但同时又保障NHLPA作为球员的专有谈判代理人。

只要俱乐部的决定不违反集体谈判协定、单独的合同以及法律规定,俱乐部可以自由管理球队并自己制定球队的规章制度。NHL和各个俱乐部都有权力来对不遵守联盟和俱乐部规范的球员实施罚金和纪律性处罚。如果某球员或俱乐部认为对方的行为不管是否纪律性的都已经违反了单个运动员签订的合同或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认定对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经纪人提起申诉程序。如果有联盟代表和球员工会代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不能解决申诉争议,就可以将申诉提交一中立的仲裁员进行仲裁。[68]

如果提起申诉的当事人提交仲裁,或者说如果双方的专有经纪人同意将该申诉提交仲裁,仲裁员就有权利来解释、适用或裁定集体谈判协定或球员单独签订的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仅仅在当事人之间的协定中出现模棱两可的语句时仲裁员才有解释权。[69]如果协定中的语言导致对当事人的意向产生疑问,仲裁员就要对具体案情进行调查以确定当事人怎么样以及为什么选用该语句签订合同。[70]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必须是对申诉问题所作的充分、最终和完全的处理,而且该裁决约束全体当事人。尽管集体谈判协定和球员单独合同规定了规制球员、俱乐部、NHL和NHLPA之间的关系,但是仲裁员的裁决对这些规则的日常应用作了解释。

集体谈判协定中的申诉和仲裁条款规定了解决产生于集体谈判协定以及球员单独合同中的争议的唯一解决方法,除非在这些合同中还有其他的解决方法。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反映了当事人愿意接受集体谈判协定带来的好处,对这些争议的仲裁也显示了签订集体谈判协定的目的以及双方当事人认为集体谈判协定条款应对工作情况有所具体体现的期望。职业运动员更愿意以仲裁方法解决争议,因为它避免了较多的花费和程序烦琐的法院诉讼程序,并且允许当事人在一个专门的裁判机构面前进行答辩。尽管仲裁对许多有关职业冰球的争议提供的只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法,但是有些争议仍然是由法院加以裁决的。[71]

由于劳资双方的矛盾,2004/2005赛季被取消了。故2005年版本的集体谈判协议作了两个重大的更改,其一就是规定有权提起薪金仲裁的球员在NHL工作的年限由4年减为3年;其二是针对在过去一年薪金超过1500万美元的球员,俱乐部也有权提起薪金仲裁,这在NHL的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而且根据新的集体谈判协议,薪金仲裁是NHL唯一的仲裁形式。[72]

以仲裁方法解决产生于NHL和NHLPA之间的集体谈判协定的争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集体谈判协定当事人的利益。通过以仲裁这种专有方式解决产生于集体谈判协定或根据该协定而制定的单独球员合同的争议,NHL和NHLPA试图创立一个程序简单、迅速以及花费少的专门解决这些争议的特殊裁判机构。[73]

(四)全美职业橄榄球联盟(NFL,又译为全美超级完美式足球联盟)的仲裁

在NFL的球员工会与NFL的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了主要用仲裁来解决球队与球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与NHL和NBA中有关纪律性争议的外部仲裁的规定不同的是,NFL的集体谈判协议不允许其球员将联盟委员会施加的纪律性处罚措施提交外部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在NFL内,受到联盟委员会处罚的球员只能向委员会进行申诉,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的和不可上诉的。[74]或者换句话讲,NFL的委员会是其纪律性争议的唯一裁决者。

最新的情况是,2006年3月9日,美国全国橄榄球联盟NFL老板同意了运动员工会的建议,将集体仲裁协议延长6年。不过,老板们还没有透露协议的细节。NFL的32个俱乐部的老板投票结果为30票赞成,2票反对。收入较低的两支球队布法罗军刀队和辛辛那提孟加拉虎队投了反对票。[75]

(五)对美国职业体育运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评价

尽管非诉讼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ADR)逐渐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同,但是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并不经常使用其中的调解来解决争议。集体谈判协议侧重的是仲裁而不是调解。从仲裁模式转向调解模式将会导致职业体育运动大联盟重新审查运动员与球队老板之间的关系,并且可能会促使这些当事人同意他们是数以亿计美元的体育产业的合伙者,而不是仅仅因为临时性的集体谈判协议在将来的某个时候要终止而参加这项运动的对手。[76]而且集体谈判协议有时并不适宜解决一些新出现的争议,这就涉及对集体谈判协议的修改问题。

与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仲裁一样,法院还是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这在仲裁协议的执行和对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方面得到了体现。在仲裁协议的执行中,有一个较强的公共秩序问题。总的来说,法院对仲裁是持肯定态度的。在1995年最高法院承认它打算肯定体育运动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法院指出当事人提交仲裁并没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权,因为当事人只是把有法院审查的程序和机会交易成了简单、非正式和迅速的仲裁程序。[77]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明确指出仲裁协定的制定涉及欺诈、不正当影响、不公平的交易权或者其执行有违公共政策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执行仲裁协议。就像联邦政府的统一仲裁法一样,[78]大多数州都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79]

由于立法和司法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包括职业体育俱乐部在内的大多数公司在其商业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仲裁协议得到了肯定,在过去集体谈判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还得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在波士顿凯尔特人诉Brian Shaw一案中,Shaw签订了一个包括仲裁条款的全美职业篮球协会合同。当时Shaw还和意大利的一家俱乐部签订了一个合同,含有允许他废除合同的条款。Shaw废除该合同的前提是他和凯尔特人的合同生效,当Shaw拒绝废除该合同时,为了寻求救济,凯尔特人提起了仲裁程序。仲裁员作出了有利于凯尔特人的裁决,地方法院维持了该裁决。Shaw于是向第一巡回法院提起了要求撤销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申请。相反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最高法院经常强调允许体育联盟和其职员之间设立双方都满意的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法院有很大的权力来保证这些双方同意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性”。[80]法院的判决表明这些仲裁条款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法。

即使法院通常维持仲裁裁决,但是也有撤销仲裁裁决的例子。前职业篮球运动员Steve Garvey起诉要求撤销仲裁员的裁决,而仲裁员则声称Garvey没有权利在球队老板结束自由转会市场之前就欠发的薪金寻求赔偿。法院指出,只要仲裁员公平地解释或适用了合同并且在其权利范围内裁决了争议,法院相信他所犯的严重错误并不足以推翻他所作出的裁决。然而,只有在偶尔涉及仲裁员决定“自己认为对劳资双方都合理的方法”解决争议时,司法审查才是适当的。法院认为该例外在这儿适用,因为仲裁员忽视了关键性证据,该行为几乎等同于不合理的行为。[81]当法院认为仲裁员进行的仲裁程序是不公正[82]的或者仲裁裁决明显地违反了一个明确、详细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83]也可以撤销该仲裁裁决。从对案例法的研究可以明显看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协定都能够得到遵守,只有极少的几个理由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84]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美国职业体育运动争议的仲裁则多是因为薪金问题而引起的,而在职业棒球大联盟中的仲裁是不同于其他仲裁的一种独特的仲裁制度,仲裁员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他们只能选择当事人之一提出的最终要价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最终要价仲裁方法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者干涉的情况下解决争议。而且,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大联盟内部的仲裁程序是它们各自特有的、非组织性的仲裁程序。[85]NFL不允许其球员将纪律性争议提交外部的仲裁员裁决。相反,NHL和NBA则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它们在与其各自的球员工会签署的集体谈判协议中都规定了由外部的仲裁员仲裁纪律性争议的做法,因为联盟委员会是管理阶层的代表,可能会有偏见,而球员工会则认为有关纪律性争议的外部仲裁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球员的权益。不过这种外部裁决的做法能否保护职业体育运动的完整性还有待观察。[86]

还有就是,不管是业余体育运动争议还是职业体育运动发生的问题,原则上法院都有最终的裁决权。尽管有些体育组织的内部规则明确规定不能够将有关的内部纪律处分决定上诉到外部的仲裁或者司法机关,但是还是经常出现将体育组织的内部决定上诉到外部的仲裁以致法院的情况。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法院才是某些体育争议的最终决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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