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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仲裁与司法解决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仲裁与司法解决(一)解决美国业余体育争议的方式在美国解决业余体育争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体育组织内部解决的方式。不过,美国业余体育运动法规定当事人在用尽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可以将有关争议上诉到法院。《美国业余体育法》就业余运动员和主管体育部门之间的争议规定了有约束力的仲裁。

一、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仲裁与司法解决

(一)解决美国业余体育争议的方式

在美国解决业余体育争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体育组织内部解决的方式。这是美国解决业余体育争议最常采用的并且也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是建立在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内部制度完善的基础之上的。美国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都有一套很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运动员有公平的机会参加比赛;保证运动员和协会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就能得到公平的解决。因此,美国运动员在加入各单项体育协会时必须要与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签署协议,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的管理,包括发生纠纷时首先在协会内部依据有关规定解决。这也是美国解决业余体育争议的一大特点。但是,一旦体育争议在内部无法解决,就主要采取下面几种解决方式。

2.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USOC)的调解协商解决方式。根据《美国奥委会章程》(Bylaws of United Stated Olympic Committee)的规定,美国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包括残疾人体育协会)必须是经USOC认可的组织;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必须执行USOC的章程和制度;运动员有权要求协会执行USOC的章程。因此,当运动员和协会双方的争议在协会内部无法解决并且用尽有关体育协会内部的救济手段时,当事人可以将有关争议提交USOC,由USOC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调解。USOC从不介入争议,更不成为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但任何争议在仲裁前必须经过USOC的协调解决。这就是说USOC既是解决体育争议和体育仲裁中不可缺少的主角,起着重要的协商、调解作用,同时又彻底摆脱矛盾,不介入矛盾,不充当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即USOC从不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

3.通过仲裁解决体育争议。根据前述《美国奥委会章程》关于申诉部分的规定,任何当事人对USOC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于USOC而言,除非仲裁裁决符合美国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国际奥委会规则的规定,否则对USOC就没有约束力。而涉及运动员权利的规定也指出,任何运动员(包括教练员、训练员、领队、管理人员或其他官员)参加奥运会、泛美运动会、世界锦标赛或其他比赛的资格和全国性运动项目管理机构的权利这两种常见的争议在经USOC调查并采取有关行动后仍然不能满意的,有关的运动员可以直接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绕过USOC而直接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起仲裁的请求,但应在同时告知USOC有关的信息。

另外,USOC和全国性运动项目的管理机构、运动员和其所从事运动项目的管理机构都事先签署有协议,一旦争议在各单项协会内部并经USOC协调后无法解决,必须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从而使争议既方便、快捷又节省费用地得到解决,克服了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这一特殊领域问题的缺陷。

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ADA)不受USOC的管制。但是在兴奋剂的检验、管理、处罚以及教育等方面,两者签订有合作协议。根据USADA规则(USADA Protocol)第9条的规定,对USADA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若对后者的裁决再不满意的,还可以上诉到CAS进行仲裁。不过根据2004年8月份的美国奥委会《美国反兴奋剂政策》附录A第3条的规定,对于因为参加国际性运动会而引起的以及与国际级运动员有关的兴奋剂争议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向CAS提起申诉,由后者行使专属管辖权。

4.司法程序解决方式。从理论上说,仲裁结束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上诉到法院。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止运动员行使将有关争议起诉到法庭的权利。不过,美国业余体育运动法规定当事人在用尽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可以将有关争议上诉到法院。

(二)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在奥林匹克运动中,仲裁是解决体育争议的可以选择的方式。随着1978年业余体育法的制定,美国国会建立了几个组织,包括组织和推动美国奥林匹克运动的美国奥委会。为管理包含奥林匹克运动或泛美运动会在内的体育运动项目,美国奥委会有权指定一个业余性的体育组织作为全国性的体育管理机构。美国奥委会的宗旨已经在《泰德斯泰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中得到了体现,其宗旨之一就包括迅速解决涉及业余运动员、国内体育协会和业余体育组织的争议。[5]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主要有《美国泰德斯泰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以下简称《美国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范、美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美国体育协会的规范等。

《美国业余体育法》就业余运动员和主管体育部门之间的争议规定了有约束力的仲裁。现行的《美国业余体育法》规定因参赛资格而引起的争议、因对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对美国奥委会裁决的不满而引起的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6]不过业余体育法对体育争议的仲裁规定了一些前提条件。该法要求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应在其章程和内部条例中规定迅速和公平解决涉及其成员以及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员之间的争议,这就要求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将涉及业余体育运动员参加业余体育比赛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而且根据该法,运动员必须首先用尽体育主管部门内的听证程序来质疑对其作出的惩戒或参赛资格裁决。然后,运动员必须提出书面请求,要求USOC举行听证会,决定体育主管部门是否遵守了其内部条例。最后,USOC作出决议后,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美国仲裁协会要求仲裁。除非该运动员有明确并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这些仲裁程序是不适当的并且会导致不必要的时间延误,否则在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使用仲裁程序。《美国业余运动法》禁止运动员在重大比赛前的21天就参赛资格的决议提起诉讼,但鼓励提交仲裁,除非USOC调查专员成功地促进了争议的解决。[7]

随着该法的通过,USOC修改了其章程和附则,规定了两种利用仲裁解决的争议类型:(1)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参赛资格争议(Eligibility Disputes)以及(2)某组织有权被特许为某一特定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性体育管理部门的争议(Franchise Disputes)。参赛资格争议在《美国奥委会章程》第IX条§2里面得到了规定,而特许权争议则规定在第VII条§3中。该章程规定仲裁由美国仲裁协会进行,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适用的规则是商事仲裁规范。

另外,为了应对体育运动中日益增长的服用兴奋剂问题的争议,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解决有关因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争议,同时美国仲裁协会还专门制定了仲裁兴奋剂争议的补充程序。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以及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的申诉为美国运动员提供了一套申诉仲裁程序。

再者,有些美国体育运动协会的章程或者规范也规定可以将争议提交到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8]譬如《美国篮球协会章程》第15条规定:“根据美国奥委会章程第4部分第IV条的规定,在用尽本章程所规定的内部救济之后,本协会将根据美国奥委会章程第IX条的规范,将涉及自己是否被承认为美国奥委会章程第Ⅷ条规定的国内单项体育运动主管部门的争议以及涉及任何业余运动员、教练、指导、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者有关官员参加业余体育比赛的争议提请美国仲裁协会根据其商事仲裁规范进行仲裁。”同样,《美国体操协会章程》第2条第2款也规定,基于该协会的承认以及任何运动员、教练、管理人员、经理或者体育官员参加业余体操比赛等产生的争议最终都应当提交到美国仲裁协会,由后者根据商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9]

(三)仲裁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种类

根据《美国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

范等的规定,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的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泛美运动会的参赛资格争议、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特许权争议以及因兴奋剂检验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三种情况。

1.参赛资格争议

《美国业余体育运动法》§220505(c)(5)规定:“美国奥委会应在其章程和附则中规定迅速和公平解决涉及其成员以及有关某业余运动员、教练、训练者、管理人员、经理或体育官员参加奥运会、泛美运动会、世界锦标赛或者其他该章程和附则规定的比赛而产生的争议。”同时该法重申,这些当事人可以利用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范仲裁解决有关的参赛资格争议。[10]而《美国奥委会章程》第IX条第2款规定,如果争议的解决得不到运动员的满意,运动员可以将争议提交到美国仲裁协会的分会进行仲裁,这种针对美国奥委会成员的请求应在请求被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仲裁的申请。美国仲裁协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将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程序受理和裁决争议的情况通知有关的当事人以及美国奥委会。如果根据正常程序将不可能有效地及时解决有关预定比赛的争议,美国仲裁协会从对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公正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有必要应迅速进行仲裁。[11]鉴于这些争议的性质,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范里面包含了迅速仲裁程序。如果运动员请求迅速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基于上述规定的标准有权进行迅速仲裁。

在参赛资格争议案件中,美国仲裁协会直接任命一个独任仲裁员而不用提交仲裁员名单。鉴于这些争议涉及探讨事实真相和适用法律问题,要求该仲裁员通常具有法律从业经验,故律师、退休的法官、高级法律合伙人或者熟悉特定体育运动的个人通常作为这类争议的仲裁员。参赛资格争议的当事人是有关的运动员以及有关体育运动的国内单项体育协会,教练也可以申请仲裁。尽管美国奥委会章程要求美国奥委会应当收到有关仲裁的通知,但是美国奥委会不是争议的当事人。[12]

其实,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奥林匹克争议的历史几年前就出现了。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幕前,美国仲裁协会培训了一批在奥运会期间解决争议的仲裁员。仲裁员被告知,一旦有争议提交申请,就应立即进行仲裁。在奥运会期间有几个争议申请仲裁,因为美国仲裁协会的迅速行动,这些争议得到了及时解决。类似地,根据美国奥委会的请求,在1996年奥运会前进行培训的该小组的三个仲裁员被派到2000年悉尼奥运会,其目的是在奥运会期间能够随时解决争议。而在2002年的冬奥会上,美国仲裁协会指派了6名仲裁员来解决美国运动员、教练和官员根据美国奥委会章程提起的涉及一般行为规范和参赛资格的争议。[13]

大多数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争议都是在奥运选拔赛前或者奥运会开始前出现的。在长野冬奥会开幕前3天,一个滑雪运动员提起了仲裁,美国仲裁协会迅速行动并在24小时内开始仲裁,并裁定该滑雪运动员有资格参赛。在悉尼奥运会前的一个大量报道的争议中,一个摔跤运动员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起仲裁,指出他比赛落败是因为另一个运动员使用了不合法的方法。仲裁员裁定重新进行比赛,该摔跤手获胜。最终,法院判决提起仲裁的当事人获胜,他在悉尼奥运会上获得了一块奖牌。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的其他比较复杂的争议包括拳击柔道跆拳道、自行车、垒球、网球、羽毛球、冰上溜石、速度滑冰、划船以及其他体育运动。[14]

2.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或者特许权争议)

《美国奥委会章程》第Ⅷ条规定了特许权争议,这类争议主要有两种:(1)一个国内单项体育管理部门与某一业余体育运动组织之间有关该体育管理部门的争议;(2)两个业余体育运动组织之间关于其中哪一个是这一项体育运动的国内体育管理部门的争议。[15]《美国业余体育法》也规定,就是否承认某组织为美国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或者两个业余体育运动组织中哪一个是主管某一项体育运动的国内单项体育协会而引起的争议可以仲裁。[16]并且,如果有当事人对USOC就这两种争议所作出的裁决不满意,可以根据该法关于仲裁的规定来提起仲裁。也即,如果某当事人对USOC根据第§220527或者§220528的规定而作出的裁决不满意或者受到损害,可以向美国仲裁协会在各地的分会提起要求审核该裁决的请求。[17]

在仲裁程序方面的要求是,当事人必须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出仲裁申请。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仲裁庭应至少由三人组成(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或者AAA决定仲裁审理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或者仲裁程序对公众公开,AAA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就通知仲裁程序的有关当事人以及USOC,并且应当立即根据提起仲裁申请之时有效的商事仲裁规范来启动仲裁程序。除非争议的当事人作了明确的要求,仲裁裁决应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并且如果该裁决与USOC的章程和附则的规定没有冲突,就对有关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18]

在对本类争议的仲裁中,根据AAA提供的名录,当事人选择三个仲裁员来处理特许权争议,比较典型的是建议应选择律师、退休的法官或者熟悉某一特定体育运动的个人作为仲裁员。当事人有10天的时间对仲裁员名录进行分析,去掉他们不同意的仲裁员,列出他们愿意作为考虑的仲裁员。当这些名单反馈到AAA时,争议的管理人员比较双方的意向并且列出双方选择的意思。在特许权争议中,争议的当事人是业余体育组织。如同参赛资格争议一样,USOC不是争议当事人,但是它的章程要求它应当收到有关仲裁的通知。另外,USOC的章程要求听证会应向公众开放,因此,如果公众想参加某一涉及特许权争议的听证会,他们有权这样做。作为一种允许的表示,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和仲裁员告知此事。[19]

3.兴奋剂争议的仲裁

首先有必要介绍一下在美国仲裁兴奋剂争议的发展过程。在1991年,美国奥委会为解决“比赛场外的兴奋剂检验”而产生的争议启动了一个额外的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有一套单独的规范予以约束。1999年,美国仲裁协会开始了为田径运动员的兴奋剂检验的不满进行仲裁。美国田径协会是美国奥委会下设的一个国内体育管理部门,它长期以来有一套为兴奋剂检验呈阳性的运动员进行申诉的仲裁体制。美国田径协会请求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是因为该仲裁协会在解决运动员的申诉方面是不偏不倚和有专门知识的。根据该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兴奋剂检验呈阳性,他/她可以向美国仲裁协会亚特兰大争议解决中心提请仲裁。于是,美国仲裁协会在全国范围内有选择地培训了一批专门解决此类争议的仲裁员。

后来,为了应对体育运动中日益增长的对服用兴奋剂问题的关注,美国奥委会设立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ADA),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AAA制定了由USADA发起的与仲裁兴奋剂争议有关的补充程序,并且规定在仲裁兴奋剂争议的时候如果该补充仲裁程序的规定与AAA商事仲裁规范的规定不一致,适用该补充仲裁程序的规定。

当一个运动员的兴奋剂检验呈阳性时,主要的焦点将会是解决由此而产生的问题的速度和方式。当前在美国,由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对兴奋剂检验呈阳性的运动员采取进一步的处罚行动。[20]在国内单项体育协会作出裁定后,为获得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将该裁决提请AAA仲裁。[21]而在兴奋剂争议的仲裁的开始方面,仲裁程序可以由USADA根据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实施处罚措施的规范向有关的运动员以及AAA负责兴奋剂争议的管理人员发出通知而开始。该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是USADA和有服用兴奋剂嫌疑的运动员,而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应邀作为当事人或者观察员参与仲裁程序。另外,有关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协议将争议提交AAA仲裁,这种当事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争议的性质、救济途径以及是否在当地仲裁的要求等。至于仲裁程序,则适用AAA规范规定的一般仲裁程序而不适用快速仲裁或者复杂仲裁程序的规定。

在仲裁员方面,仲裁兴奋剂争议的仲裁员是由那些同时担任CAS北美洲分院和AAA的仲裁员组成的,因此可以保证仲裁方面的专业性。而且当事人既可以自己选任仲裁员,也可以由AAA代为指定。仲裁员可以就自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也可以决定某一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否有效,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对于兴奋剂争议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包括有关的运动员和体育运动联合会)不服的可以向瑞士的CAS提起仲裁,CAS的裁决是终局的并且对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拘束力。除非根据瑞士司法组织法或者《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其裁决进行审查外,CAS的裁决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审查。

(四)对美国业余体育仲裁的进一步解释

当然,除了前述这三种与适用体育运动规范有关的纯粹业余体育性质的争议外,还有其他一些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商业争议,譬如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与专业广播公司合作伙伴间出让广告权合同引发的争议,以及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争议等引发的问题需要裁决。这部分争议具有商事性质,其解决应完全依照商事仲裁在内的争议解决方法来加以解决,因其具有的商事性质原因,在这里就不以太多的篇幅加以阐述了。

另外一个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是全美大学生体育运动联合会(NCAA)中的争议解决问题。NCAA是管理大学生体育运动的主要组织。在该组织内,没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决其成员或学生运动员与联合会之间的争议,而是由内部的委员会来决定争议的解决问题并且该裁决是最终的并且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起上诉。[22]同时由于美国法院不把学生运动员看做雇员并且他们不能够进行集体谈判,所以就没有过多地注意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学生运动员之间的争议。[23]然而,有些学者注意到学生运动员确实以奖学金的形式同全美大学生体育运动联合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4]相应地,不止一位学者指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能是一个解决参加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学生运动员之间争议的有效方式。[25]

还有就是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中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弃权声明书(Waivers)问题,因为在参加业余体育运动的成员中未成年人占有很大的比重。在参加某一体育运动之前业余运动员通常被要求签署弃权声明书。这些弃权声明书的有效性在州与州之间是不同的。[26]“尽管有关弃权声明书的法律在州与州之间是不同的,但在大多数州内一个由成年人自愿签订的弃权声明书将会有效地保护体育器材供应商免予承担因其过错而引起的责任。”[27]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在大多数州内,弃权条款可能会被否决而不用考虑到底是谁签署了该文件。[28]尽管仲裁条款可能对未成年人没有约束力,但是通过警告未成年人要对因其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引起的伤害负责任,该条款将会具有减少暴力的效果。当未成年人和其家长意识到仲裁条款的好处大于法院诉讼时,他们将有可能会同意遵守仲裁条款。[29]

(五)体育争议的仲裁与司法介入

在美国法院看来,体育争议被认为是属于民间性质的,而且法院一般不愿意涉足民间组织的纪律性裁决程序。美国法院方面的态度是,美国法院视体育团体的成员类似于社会团体的成员,其加入体育组织是自愿的,他们就应受其体育协会的规范和管辖权的约束。只要体育协会采纳的合理的规范和章程不违反公共政策并且得到恰当的运用,美国法院一般不干涉。[30]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才对有关争议进行管辖,也即有关的组织明显违反了其规范并对原告造成了严重和不可弥补的伤害,而且该原告已经用尽了所有的内部救济方法。即使如此,法院指定的救济措施也得限制为纠正违反有关规范的行为,法院不能对涉及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干涉。[31]而在涉及类似运动员参加某一比赛的参赛资格的纯粹体育性质的争议,也有法官认为法院不适合就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作出决定。[32]

不管怎样,尽管仲裁裁决原则上应当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但是仍有当事人不满意仲裁裁决的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根据对运动员的权利以及体育运动的纯洁性之间的权衡,仲裁裁决并不总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对其提出质疑,这样就延长了争议解决程序。类似的情况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通常对兴奋剂争议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并不承认国内仲裁员的裁决。相反,它们启动自己的争议审理程序。当这两个机构作出不同的裁决时,运动员就有可能会面临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裁决。在该裁决未确定的情况下运动员实际上在数月之内不能参加比赛。[33]因此为了运动员的利益,仲裁程序可以适当地加以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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