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谈判场所的多元化

谈判场所的多元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谈判场所的多元化多边投资公约缺乏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国对“什么是多边投资公约谈判的合适场所”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然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斗争和选择,目前,各国对合适的谈判场所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反观晚近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实践,谈判场所却愈发多元化。

三、谈判场所的多元化

多边投资公约缺乏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国对“什么是多边投资公约谈判的合适场所”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然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斗争和选择,目前,各国对合适的谈判场所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反观晚近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实践,谈判场所却愈发多元化。从发展中国家的舞台——联合国到发达国家的俱乐部——OECD,从世界银行、WTO等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到欧洲能源组织、NAFTA、APEC等区域性经济合作和一体化组织,都留下“场所之争”的痕迹。

(一)联合国作为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场所

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多边投资规则的首次努力就当属1948年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所起草《哈瓦那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虽然最后由于美国等主要国家拒绝签字而流产,但《宪章》所包含的投资规则,已经反映出各国试图通过在联合国系统内制定多边投资规则的愿望。之后,联合国大会又相继通过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联合国系统内还致力于建立关于跨国公司行为的国际规范,并形成了1985年《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和1990年《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1996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在南非的米德兰会议上还决定专门研究投资问题,拟制定一个多边投资法律框架,以帮助发展中国家以最佳地位参与国际上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讨论和谈判。联合国为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的形成做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特别是联合国大会所通过一系列的文件,极大地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权益,并在某种程度上引导了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多边投资规则的发展方向。

与发展中国家极力倡导在联合国系统内部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相反,西方发达国家则强烈反对将联合国作为多边投资谈判的场所,并在实践中否认联合国大会所通过一系列决议的法律效力,而《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谈判的草草收场,也进一步说明将联合国大会作为多边投资谈判场所在两大谈判阵营间仍有较大分歧。而联合国成员国的构成状况及其表决制度,也决定了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在选择联合国作为适合谈判场所的不同偏好。这种不同选择偏好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对抗,在将来多边投资谈判中仍将继续存在,并作为互相制衡的重要砝码。

(二)OECD主导的MAI谈判

1995年由OECD所主导MAI谈判,意图在OECD内部就多边投资规则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一项高标准的综合性的多边实体投资规则。西方发达国家选择OECD作为谈判场所用心良苦,通过首先在具有“相似观点”的OECD成员国间达成一致,一方面可以减少谈判阻力,尽快形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形成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规则,进而影响非OECD成员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和谈判策略。MAI谈判虽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内部的严重分歧以及NGOs的强大压力,于1998年处于搁浅状态,但OECD内部及各成员国间却从未放弃制定高标准多边投资规则的努力。从1998年10月1日到2002年9月19日,OECD在对外直接投资与资本议题上公布了20个法律指令和相关文件,从这些法令和文件中我们可以充分看出在MAI1998年最后文本的基础上,OECD仍在以分散的方式进行密切的磋商,在必要的时机和允许的国际环境和舆论之下,OECD将立刻复活MAI而重起谈判。[8]

对于MAI的谈判及其最后文本,多数发展中国家持怀疑和反对态度,素有“富人俱乐部”标榜的OECD能否出台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资自由化规则,能否制定真正符合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多边投资保护规则不无疑问。但诚如一位法国学者所言:MAI给发展中国家出了一道难题,这些国家或者接受高标准的MAI,而这些高标准的规则显然令人难以接受;或者拒绝加入MAI,而给国际社会留下不愿意采取必要措施以吸引投资的印象。[9]

(三)WTO作为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场所

尽管在乌拉圭回合开始谈判之前,各国对是否将投资问题纳入WTO多边贸易谈判就存在较大争论。但在美国等一些主要资本输出国家的推动下,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纳入谈判议题,并最终达成包括TRIMs协议、GATS、TRIPS协议等在内的一揽子协议,开创了WTO框架内进行多边投资谈判的先河。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会议授权成立“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对多边投资政策进行研究。而在1998年MAI谈判搁浅后,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又极力主张将谈判场所移至WTO,在新千年回合中重启MAI谈判。由于WTO各成员国意见有较大分歧,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又议定,由下一届部长会议决定是否发动投资议题的谈判。而在2003年召开的坎昆部长会议上,由于南北双方在农业补贴和新加坡议题等存在重大分歧,欧盟最终撤回投资议题以缓和对立局面。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并不意味着WTO范围内关于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就此偃旗息鼓。相反,欧盟最近提出以诸边协议的方式推动投资议题谈判,并得到美国、日本、韩国以及哥斯达黎加等国的响应。然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及加拿大、新西兰等一些发达国家则对此表示强烈的反对。

可见,在WTO范围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也并非一帆风顺,各国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对WTO能否作为适格的谈判场所,能否在谈判中享有相应的话语权,仍抱有较大疑问。但不可否认,就目前情况而言,WTO因其自身的独特机制已经成为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重要场所之一。

(四)区域性经济组织(除OECD之外)和部门性经济组织(除WTO之外)作为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场所

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多边投资谈判进展的缓慢和谈判固定场所的缺失,各主要资本输出国家纷纷另辟蹊径,谋求投资规则的统一化和自由化。这主要表现在区域性经济组织和部门性经济组织的勃兴及其为多边投资规则形成所做出的种种努力。世界银行的ICSID公约、MIGA公约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欧洲能源组织的ECT,北美自由贸易区的NAFTA公约,APEC的《亚太地区无约束性投资原则》等都对全球性多边投资规则的形成产生或大或小的冲击。虽然这种冲击往往局限于某一区域或某一经济部门,但近年来区域一体化组织力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所表现出的强势已足以引起世人关注,区域经济组织和部门性经济组织已经越来越习惯于将投资问题作为本组织研究和讨论的热门话题[10]

区域性经济组织和部门性经济组织的活跃,谈判场所的多元化趋势,一方面反映了在多边投资谈判场所长期缺失的状况下,各国对谈判所采取的一种更为务实和灵活的做法,但同时也反映出各国至今对“什么是最佳的多边投资谈判场所”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场所之争”也仍将随着谈判各方利益之争而继续存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