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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目标的明确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谈判目标的明确化“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向来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投资条约谈判中所追求的两大目标。当然,在晚近多边投资条约谈判中对“投资自由化”的偏好,并不能说明资本输出大国对“投资保护”不再关注,相反,资本输出国家及其投资者始终不会忽视对加强投资保护的追求。

二、谈判目标的明确化

“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向来是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资本输出大国)在投资条约谈判中所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不同历史背景下,资本输出大国对谈判目标的选择也有侧重。如果说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投资保护是谈判的焦点的话,投资自由化则逐渐成为晚近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主题。涉及投资保护的许多问题虽说在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还存有较大分歧[7],并仍将长期存在,但是双边条约的大量存在,区域投资协定的兴起以及ICSID公约和MIGA公约的产生,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问题。而且,从目前各国引资竞争的态势来看,资本输入国均着力于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加强对外资的保护。可以说,晚近国际直接投资环境的显著改善,已使资本输出国及其投资者,从对投资保护(安全问题)的关注开始转向对投资自由化(效益或利润问题)的追求。

NAFTA和ECT不但确定了高标准的投资保护规则,也确定了高标准的自由化规则。但应注意的是,前者仅是适用于美、加、墨三国的区域性投资条约,后者也仅是在能源领域适用的部门性投资条约。而同样雄心勃勃的MAI谈判的搁置,则说明全球性的多边投资谈判欲同时达成“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两大目标,难度显然大得多,而且在目前条件下也尚不成熟。相比之下,WTO范围内关于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则更富有成效,其主要选择投资自由化作为其谈判目标,并从准入条件和准入领域两方面促进了投资自由化。TRIMs协议致力于限制各国政府投资措施的运用,以促进投资准入条件的自由化,而GATS则采取具体承诺的方式,以逐步实现服务市场的投资自由化。虽说目前WTO推动投资自由化的范围和力度仍有限,但作为全球性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其显然更能说明当前条件下谈判各方对谈判目标的侧重和谈判结果的偏好。

当然,在晚近多边投资条约谈判中对“投资自由化”的偏好,并不能说明资本输出大国对“投资保护”不再关注,相反,资本输出国家及其投资者始终不会忽视对加强投资保护的追求。但在目前国际政治经济大环境中,片面强调“投资保护”显然已不合时宜,与其在涉及资本输入国(即东道国)主权等传统问题上纠缠不清,倒不如采取更为务实的方法,转向对市场开放的谈判,以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谈判主体(特别指一些资本输出大国)对“投资自由化”目标的偏好,将会进一步增加多方博弈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因为资本输入国市场的开放将直接关涉到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和部门利益的实现,谈判主体也需要进行更多的利益交换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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