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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利益的复杂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谈判利益的复杂化由于各国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全球化给各国所带来的利益和影响也不尽相同。作为各国谈判的基点,利益的差异性决定了各国在多边投资规则谈判中的态度和观点也不尽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对抗。但可以预见,随着多边投资协议谈判的继续和深入,NGOs的活动将会对各国及政府间国际组织谈判策略的选择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NGOs在多边投资谈判中的声音绝对不容忽视。

一、谈判利益的复杂化

由于各国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全球化给各国所带来的利益和影响也不尽相同。作为各国谈判的基点,利益的差异性决定了各国在多边投资规则谈判中的态度和观点也不尽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对抗。在多边投资规则的形成过程中,事实上,一直存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大阵营的对抗。而在晚近多边投资规则谈判过程中,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现象是,伴随着谈判各方利益日趋复杂化的同时,两大谈判阵营内部分化加剧,不但发达国家阵营内部分化出更多的利益集团,就连发展中国家阵营也分解出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而作为第三方利益的代言人,一些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s)也日益活跃于多边投资条约谈判的各种舞台上。因此,在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过程中,不同谈判方利益愈显复杂化和个性化,与此相对应,越来越多不同的声音也开始回响在各种谈判场所。

(一)发达国家利益的异化

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为相似,因此,在多边投资条约的谈判过程中也往往具有更多“相似的观点”和相近的利益。[2]然而,相似的观点并不代表观点的完全吻合,相近的利益也掩盖不了国家利益的个性。事实上,各国具体利益的差异性也正决定了谈判过程中“不可能有永久的朋友”。这一点从早期国际贸易组织的流产已能得以印证,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OECD所主导的多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MAI)谈判的失败,似乎更能说明该问题。在MAI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之间就条约的例外事项、确立和维持例外的方法、环境保护、劳工标准、补贴与政府采购、争端解决机制等事项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严重对立。如在MAI例外规定的谈判过程中,美国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要求他国开放市场、放松管制,而另一方面却为自己保留偏离MAI自由化规则的大量例外;欧盟则希望维持和扩大“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以形成欧盟范围内投资自由化的优势;而法国和加拿大则希望在文化部门投资方面保留大量例外。[3]MAI谈判最终随着态度强硬的法国政府的退出而宣告失败。MAI谈判的搁置,一方面反映出西方发达国家对高标准多边投资规则的渴求,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发达国家内部对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尚未达成一致,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和分歧仍有待解决。

(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异化

长期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有着相似的历史遭遇和发展目标,始终为争取国家独立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团结在统一阵营中。从早期“卡尔沃主义”的提出,到20世纪60~70年代联合国大会一系列决议的通过,再到为确立跨国公司行动守则所做出的努力,可以说,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对于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十分有益和有效的。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化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以及本国国情的差异性,发展中国家间国别利益的个性表现的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于其自身利益,而只有在不妨碍其本国利益时,才情愿接受“发展中国家集团”的整体立场。[4]

而且,这也突出地表现在各发展中国家对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态度上。如在OECD对MAI进行谈判时,一些投资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巴西、智利、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共和国等国陆续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MAI的谈判,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则对OECD所组织的MAI谈判持反对态度,认为其将极大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而当MAI谈判失败后,对于是否在WTO内发起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国家内部又出现不同意见,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等国支持欧盟、日本的提议,认为在WTO内发动新的多边投资协定谈判有利于投资立法的统一和协调。而印度和马来西亚则认为在WTO范围内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并不合适,不宜启动新的多边投资协定谈判。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分化,使多边投资条约谈判的利益集团进一步复杂化,不同利益集团主要利益的差异性和对抗性,将会进一步增加谈判的难度,而同时也必将对各国及各利益集团的谈判策略产生深远影响。

(三)第三方利益的凸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但深入和拓展,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已经冲击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与谈判双方所代表的利益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利益日益凸显,各种消费者组织、环境保护组织、劳工组织、产业联盟等开始奔走在各种谈判场所,试图保障本集团利益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实现。第三方利益,虽在许多情形下,与某些谈判方利益相吻合,或已通过国内NGOs的努力使本组织利益在其所属国谈判活动中得以体现,但不可否认,由NGOs所代言的各种第三方利益在多边投资规则谈判中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其独立性也越来越强。

在晚近多边投资条约谈判中,各种NGOs更是以其实际行动使世人“刮目相看”。在MAI的谈判过程中,NGOs对OECD谈判各国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一些NGOs认为,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会进一步增强跨国公司的谈判实力,而削弱跨国公司在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社区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多边投资谈判应首先确立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规则。而迫于压力,MAI最后草案中增加了有关劳工和环境保护的条款。此外,从1999年西雅图WTO部长会议到2001年“八国首脑”的热亚那峰会,NGOs先后组织了10余次反全球化的示威性抗议活动,规模一次比一次大,暴力色彩也一次比一次浓。其中,在西雅图WTO部长会议召开期间,来自约1200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上街抗议贸易自由化政策,并成为WTO“新千年回合”谈判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5]诚然,国际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仍是国家,[6]NGOs还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多边投资谈判中也没有直接的表决权。但可以预见,随着多边投资协议谈判的继续和深入,NGOs的活动将会对各国及政府间国际组织谈判策略的选择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NGOs在多边投资谈判中的声音绝对不容忽视。而愈发凸显的第三方利益,也将与谈判双方的利益更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并进一步增加在谈判过程中寻找利益平衡点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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