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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规则谈判概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多边投资规则谈判概述与多边贸易规则产生的历程相比,多边投资规则形成之路更显得步履维艰。从规则产生的路径来看,通过多边谈判缔结国际投资公约似乎是多边投资规则形成的速成之法。缔结一项全球性、综合性的实体法投资公约将是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远大理想和宏伟目标。

第一节 多边投资规则谈判概述

与多边贸易规则产生的历程相比,多边投资规则形成之路更显得步履维艰。时至今日,在国际投资领域,既欠缺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也缺乏一项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投资公约。从规则产生的路径来看,通过多边谈判缔结国际投资公约似乎是多边投资规则形成的速成之法。然而,在日益多元化的国际社会里,欲达成一项真正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投资公约也绝非易事。谈判注定是持久的、艰巨的,也是极富挑战性的。而谈判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动向,似乎也孕育着将来多边投资规则发展的方向。在此,通过对晚近多边投资规则谈判历程的回顾,试图对谈判中所表现出来的一些新动向予以概括和总结,并以此指导我国参与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实践。[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和国际直接投资的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对制定统一的多边投资公约的努力从未停歇,在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规范上,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多边性公约和国际文件。在外国投资者待遇保障和投资保护方面,主要有1985年世界银行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下简称MIGA公约)和1992年世界银行通过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在投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方面,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所通过一系列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在投资东道国主权确认和维护方面,主要是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如《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在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则主要有1965年世界银行通过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争议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以及可供利用的WTO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也纷纷致力于多边投资规则的形成。如196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通过的《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则》和《经常项目无形资产交易自由化法则》,1969年安第斯共同市场通过的《安第斯次区域一体化协议》,1973年加勒比共同体通过《加勒比共同体条约》,1975年中非关税经济共同体通过的《中非关税经济共同体跨国公司法则》,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区通过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以下简称NAFTA),1992年欧洲联盟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1994年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通过的《亚太地区无约束性投资原则》,1994年欧洲能源宪章会议通过的《欧洲能源宪章条约》(以下简称ECT)等。这些区域一体化文件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某些投资规则,而区域性投资规则的构建也为多边投资规则的形成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从多边投资立法的现状,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1)多边投资立法的渊源丰富,但效力却参差不齐。目前的多边投资文件中,既有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多边投资条约,也有仅具有指导意义或示范法性质的国际文件;既有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拘束力的多边投资规范,也有仅约束本区域内成员国的多边条约。(2)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但缺乏一个真正全球性、综合性的实体法投资公约。目前的多边投资文件中,全球性的多边投资公约多局限于国际投资的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而区域性的多边投资公约综合性程度较高,但又缺乏普遍适用性。多边投资立法的现状,既为将来的多边投资谈判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同时也决定了多边投资规则谈判仍将任重道远。缔结一项全球性、综合性的实体法投资公约将是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远大理想和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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