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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律框架下制定投资规则的比较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不同法律框架下制定投资规则的比较(一)区域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关系应该说,这些年来的贸易自由化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发展,这种发展主要是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来完成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步伐已经超过了多边贸易自由化。

一、不同法律框架下制定投资规则的比较

(一)区域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关系

应该说,这些年来的贸易自由化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发展,这种发展主要是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来完成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步伐已经超过了多边贸易自由化。作为多边贸易协定以外的又一种选择,区域贸易协定对于想继续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各国来说,具有颇大的吸引力。一方面是区域贸易协议国内部之间贸易壁垒的降低,资本流动的加快,并随之提升了吸引跨境投资的能力;另一方面则是协议国与外部世界之间较高的贸易壁垒。尽管如此,OECD在1995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区域集团的形成只会推动而不会挫败多边贸易体制。但不排除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在纷纷选择区域贸易协定后,在多哈回合的贸易谈判中做出让步的意愿会受到一定的影响。[40]这种笼统的说法触及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一个完全一致的答案,就是区域性的一体化到底是作为多边贸易的补充还是阻碍了它的发展。

诚然,区域贸易协定的自由化进程为现有的多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法制都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也为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式和趋势。[41]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区域贸易协议就一定是通往多边贸易体系自由化的垫脚石。但能够肯定的是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贸易体系有所贡献,因为无论是贸易活动还是投资活动,如果通过区域或双边的方式进行,将较多边贸易体系方式易于推动。例如,对产品或服务的符合性标准评估,可先于区域或双边场合进行讨论,待到有所进展或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一致意见,再移至多边贸易体系场合继续推动。

但是,目前多边贸易法推进的进程缓慢,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大量存在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能被忽视的。或者说,它们之间也存在相当程度的“对抗性”(multilateralism versus regionalism)。

(1)WTO的成员国被要求向WTO通报其所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几乎所有的WTO成员国都通报参与了一个或更多的RTAs。自WTO成立以来,已经收到了超过100份覆盖商品贸易或服务贸易安排的通报,这充分显示了RTAs的普及程度。而在以前的几十年里,各个国家很少会同时踏上区域贸易自由化和多边贸易自由化两条路(EU除外)。但在最近几年中,这两种方式被大多数国家同时采纳。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发达国家也做出了一些调整和改变。例如,美国政府就将其完全的对自由贸易的承诺转变为一个“双轨”政策,从而给予区域贸易协定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2)“次优的”解决方法。一个区域贸易协定所达成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它并不将成员国的经济对全面的国际竞争开放,而是只对毗邻国或是协约国开放。而这些毗邻国或协约国并不一定是某些商品和服务的最有效的供应者,只是他们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或者近似的背景,WTO的规则规定,参与一项地区贸易协定的国家的关税保护的整体水平不能被提高。即使在这项要求被严格遵守的情况下,一项区域性协议的制定通常意味着一系列的行政程序(包括区域性的规则),这将加重对非协议国的歧视,并为协议国自身带来新的复杂性。

(二)在不同贸易法体系内制定投资规则的比较

应该说,在为达成国际投资安排或协定的努力与期待之中,无论是区域还是多边的国际组织都被寄予厚望,以提供他们的组织能力和专业技能。[42]比较这两类组织,我们不禁要问,WTO到底是不是惟一适合讨论和谈判这个多边投资协定的论坛?实质上,作为新一轮自由贸易多边谈判的蓝本,2001年后期的多哈回合也承认了区域贸易协定在促进自由化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区域性组织中制订工作计划或协定版本,与在多边贸易体系下讨论直接投资规则,二者的关系究竟是竞争性还是互补性,还有待人们进一步的评价。[43]

具体而言:(1)区域性贸易安排的扩张,很可能导致管理混乱,区域市场扭曲。目前,WTO有关投资政策的协调正在谈判之中,如果区域贸易协定对这些问题作出各种不同规定,虽然可为WTO成员方提供范本和经验,但是也会大大增加未来统一谈判的难度,表现在:(a)各有关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成员国都有可能坚持让WTO接受其协定的规定,而不愿意接受与那些规定不同的解决方法。[44](b)各个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水平不等,一个主要由发达国家为成员签订的RTA,因为一体化程度较高,可能在投资领域不予设置较为严格的限制,直接就达到较高程度的自由化;而如果成员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虽然破除了某些贸易壁垒,区域整体吸引了外资,但是不一定符合发展中国家整体的投资目的,因此发展中国家不会因为贸易规则的诱导性作用而放松投资管制,相反,由于吸引了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注重对直接投资进入本国的法律控制。

(2)各个区域性贸易安排通过减少或取消贸易壁垒,都存在增加成员国之间贸易量的潜能,但从总体上评估,来自效率更高的非成员国的进口,可能正在被来自成员国的进口所替代。那么,从全球福利角度来说,区域贸易自由化比完全没有自由化更糟。即使只是关于签署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动议,也会向非成员国的潜在投资者发出一个信号,而从非成员国的投资转移(investment diversion)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另一种威胁。[45]因为投资者对该区域内的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和贸易法的关注程度,将远远超过对多边贸易的谈判成果的关注。可见,每一个区域性贸易安排都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全球性体制才对每一个国家都真正意味着自由。

就投资而言,国际规则的优点是,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协助东道国创造便利的投资场所;限制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这场“投标战”中运用不恰当的投资补贴或规则例外。WTO各成员都“期望促进世界贸易发展和不断自由化,并且为国际间跨界投资提供便利”[46],这两个目标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在相互促进。WTO新一轮谈判将对140个成员国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产生深远影响。然而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WTO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难度远比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要大的多。WTO成员方在2001年11月多哈回合谈判中一致同意“为长期跨国投资特别是对外直接投资创造透明、稳定和可预见的条件”。然而,究竟如何创造这一架构,各国显然还存在着大量分歧。

比较而言,尽管双边的投资贸易自由化谈判也存在着一定难度,但谈判进程可能要快于WTO的谈判。以澳大利亚与美国自由贸易谈判为例,澳、美同属发达国家,目前两国已经存在大量的相互投资。从1990年到2000年,澳对美出口大幅增长,同期,澳对美投资由1990年的320亿美元增长到1600亿美元,而美对澳投资则由620亿美元上升到2400亿美元。可见,双向投资对澳美经济关系的重要性要远大于双边贸易。[47]因此,澳美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实际上是利用贸易自由方面的法律规范,使双方下意识的破除投资领域的坚冰,推动投资自由化。美国要求澳大利亚取消对美国的投资由澳大利亚外资审议局的审议,同时必须对美国投资者施以国民待遇,取消在媒体以及澳大利亚标志性企业的比例限制等。澳大利亚迫于投资自由化的大势所趋准备对美国做出让步。

综上所述,第一,如果在区域贸易体系内首先谈判投资规则,进度上会比较快,或者说,比较容易在更广泛领域的规则制定上取得更大程度上的共识。比如,关于投资进入和投资流动方面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洽商他们之间的“高标准”要求,而一个发展中国家集团则可以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的确定投资标准。第二,尽管进程缓慢,但是如果能够在多边体系内确定一系列的投资标准,得到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认可与接受,则积极效果会更加明显。这样的投资规则比较统一和易于执行,不仅能够在各方面正确引导投资流向,防范贸易措施的不当影响,而且能够为全球范围内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带来建设性意义。第三,我们不排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投资法规会继续在两种贸易法律的体系内并行发展。这时候,投资标准的高低不一也将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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