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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影响下的多边投资法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扩张影响下的多边投资法律如前所述,尽管制定一套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的努力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就已经开始了,然而有趣的是,时至今日,人们却还在为国际社会是否需要这样一套规则进行争论。这份报告说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要缔结的全球性、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无非是想让更多的国家以放弃更大范围的外资管辖权为代价而换取进入国际自由投资俱乐部的入场券。

二、扩张影响下的多边投资法律

如前所述,尽管制定一套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的努力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就已经开始了,然而有趣的是,时至今日,人们却还在为国际社会是否需要这样一套规则进行争论。[31]其实,种种全球或区域性的投资条约搁浅或实施乏力,重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缔结综合性国际投资条约的价值取向上相去甚远。发达国家一直以来片面保护其投资者利益,置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利而不顾,是多种条约未能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呈递给本国议会的关于多边投资协定的报告认为,美国要缔结和履行的多边投资条约必须达到四个方面的目标:(1)解除现存国内投资限制;(2)提供投资保护的最高标准,包括对征收的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3)创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4)鼓励各国对该协议最大限度的参加。这份报告说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要缔结的全球性、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无非是想让更多的国家以放弃更大范围的外资管辖权为代价而换取进入国际自由投资俱乐部的入场券。[32]

所以,虽然目前我们可以通过对现今的区域或者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完善、对影响投资的贸易措施的本身来加以引导和规制,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类似NAFTA这样的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往往可以促使各国商谈贸易措施和标准,而在投资领域的许多更加细致的问题上去统一标准,而把这些标准逐渐集中,便形成了整体性的投资法要求。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已经利用这些区域和多边的贸易谈判场所实现了许多他们所希望的有关自由投资的目的。比如,一些国家有意识的将吸引外国投资的政策法规与贸易政策结合在一起,通过区域性质“合法”的贸易保护来创造人为的比较优势,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同时,也造就了这样一个似乎相对矛盾的局面:一方面,对于许多投资领域难以协商的方面,发达国家或区域集团会绕到贸易领域,通过目前较为统一和开放的贸易体制来迂回地达到发展中国家不太愿意妥协的投资目标,力促投资法制的开放;而另一方面,包括发达国家本身在内的世界各国,又对外国直接投资设置各种“原则的例外”,用来保护国内或者区域内部的经济

在全球经济不断一体化的背景下,这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将投资与贸易方面的政策进行协调。如前分析可知,贸易措施和投资措施本身都存在着相互影响,因而,一项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可能只影响贸易而不影响投资,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须尽可能地相互配合与协调。当然,也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才能进一步通过投资立法或者说投资措施本身来规制影响投资的种种贸易措施。这不仅符合作为保障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国际投资立法的初衷,而且也会更具针对性和专门性。

同时,不可忽略的是,作为力图吸引外资的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也要重视目前这种多边和不断扩张的区域性自由贸易规则双轨并进的大趋势对未来投资法规则制定的巨大影响。众所周知,外商投资对东道国经济的积极作用并不是随着投资的发生而自动产生的,因此,我们的目标不应仅停留于吸引外资,而是应使跨国投资对东道国福利的增进最大化,使外资真正融入当地经济。如前所述,中国是传统的吸引外资的发展中大国,但是面对不断涌现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本身对加入一些区域合作性组织的积极态度和行动,面对投资市场的不断变化以及外国投资者的不同需求,现有的投资政策与法律规则中有的缺乏相应规定,有的则明显滞后。所以,对自由贸易的区域性法律规则和全球性法律规则有较好的了解,往往可在政府外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相关法规的出台与修正的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力。[33]

【注释】

[1]美国加州大学、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著:《国际商法实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2][美]理查德·谢弗、贝弗利·厄尔、非利伯多·阿格斯蒂著:《国际商法》,邹建华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358页。

[3]叶兴平著:《海外投资法商指南》,五洲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

[4]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交往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5]See Chapter Four,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reprinted in 32 ILM,1993.

[6]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交往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7]例如,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公司在匈牙利投资一个厂生产发动机,但该厂却使用德国的钢材而不是费用更低的匈牙利或其它非欧盟成员国的替代产品,其原因是为了满足欧盟和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关联协定规定的60%当地含量要求。这种结果能够影响在那些国家的投资模式。德国和其它欧盟国家的钢铁生产者将极不可能将其厂迁移到欧盟之外。这时,原产地规则就发挥了IRTMs的功能,限制了欧盟贸易法规的利益,而这种将贸易法规本来就旨在把授予的优惠待遇限于从中东欧国家进口的产品。See Jensen-Moran,Jeri(1996)Trade Barriers as Investment Wars:the Coming Rules of Origin Debate,The Washington Quarterly,19,1(Winter),pp.193-204.

[8]参见《原产地规则协议》附录二《关于特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9]张国元:《论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完善》,http://www.chinainterlaw.org,2003年12月10日访问。

[10]虽然国际上通过了《服务经济一体化协定通知的标准格式》,但对关键概念仍然没有很好的澄清。

[11]参见http://www.lawhighway.com.cn/wto,2003年12月10日访问。

[12]余劲松:《论“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13]See Lessons from NAFTA:“NAFTA’s Remaining Trade Barriers”Chapter 3,Version: March 4,2003,http://www.worldbank.org/.

[14]处理不公平贸易案件的国内法院包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加拿大联邦法庭、和美、加、墨各自的federal fiscal tribunal。See Lessons from NAFTA:“NAFTA’s Remaining Trade Barriers”Chapter 3,Version:March 4,2003,http://www.worldbank.org/.

[15]Lessons from NAFTA:“NAFTA’s Remaining Trade Barriers”Chapter 3,Version:March 4,2003,http://www.worldbank.org/.

[16]Poonam Sarmah,Home Country Measures and FDI:Implications for Host Country Development,CUTS Centre for Competition,Investment&Economic Regulations,2003,p.21.

[17]刘俊:《贸易区域一体化与GATT/WTO的发展与完善》,载李双元主编:《国际法比较法论丛》第8辑,第534页。

[18]李勰:《〈欧盟贸易壁垒规则〉旨在消除第三国贸易壁垒》,载《国际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2002年第5期。

[19]Andrew A.Faye,APEC and New Regionalism:GATT Compliance and Prescription for WTO,Law&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1996),p.865.

[20]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Vol.31,No.6,1992,p.1373.

[21]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Vol.31,No.6,1992,p.1380.

[22]张庆麟:《论当代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3]牛光军:《外资国民待遇标准的适用及中国企业立法模式转型》,载《国际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4]服务贸易的区域一体化本身包含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是这种自由化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且限定在特定的服务部门。See Sung-Hoon Park,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ism in the East Asian Context,Th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in Macau,2001.

[25]Private Rights,Public Problems—A Guide to NAFTA’s Controversial Chapter on Investor Rights,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Insis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01.

[26]王世春、陈文敬主编:《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成员贸易和投资壁垒》,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2002年版。

[27][美]理查德·谢弗、贝弗利·厄尔、非利伯多·阿格斯蒂著:《国际商法及其环境》(第四版),邹建华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

[28]曾炜:《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IRTMs》,http://www.1488.com/china/popular/lawandlife,2004年1月12日访问。

[29]Invest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UNCTAD Series on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IIA,UN Publication,1999.

[30]形成投资的国际标准无疑有两种渠道:一是直接通过双边投资协定BITs,这些BITs往往与RTA紧密联系并以BITs的范本为模式。另一种渠道就是通过建立RTAs,See Regionalism and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The role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OECD Observer,August,2003,p.5.

[31]See A.V.Ganesan,Strategic Options Available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with Regard to a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International Monetary and Financial Issues for the 1990s,Vol.X,1999.

[32]See Stephen J.Canner,The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om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31,1998,p.657.

[33]黄晓玲:《国际投资促进组织机构建设与方法创新》,http://www.gdwto.org.cn,2003年11月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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