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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在投资领域的特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民待遇原则在投资领域的特性应该说,国民待遇原则由国际贸易领域引进国际投资领域后,就具有了与前一领域明显不同的特征。首先,国民待遇在一般货物贸易领域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则是具体承诺义务;其次,国民待遇传统上是给予商品的,而GATS则给予“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这实际上就是给予了外国投资和投资者。

一、国民待遇原则在投资领域的特性

应该说,国民待遇原则由国际贸易领域引进国际投资领域后,就具有了与前一领域明显不同的特征。最明显的例证是WTO体制下GATS的“商业存在”方式,也就是通过投资的方式来进行服务贸易,和国民待遇在一般货物贸易领域就有了明显的区别。首先,国民待遇在一般货物贸易领域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则是具体承诺义务;其次,国民待遇传统上是给予商品的,而GATS则给予“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这实际上就是给予了外国投资和投资者。我们知道,发达国家往往热心于为本国的闲置资本寻求出路和保障,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国际投资的长期性与能动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本国不太强大的产业与国民经济,因而多持一种较为缓慢和谨慎的推进态度,国民待遇由此在国际投资领域的确立和实施也会引起更大的争议。

世界银行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则认为,对外国投资待遇的评价范围不仅应涉及投资建立阶段,还应涉及营运的方方面面和其合理的附属活动,包括投资的最后清理,并指出这也是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机构的实践。[20]

(一)准入阶段

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均允许甚或鼓励外国投资者到本国投资设立企业,但是,对于这种具有“外控”(foreign-controlled)因素的企业,在设立条件与范围上都有着程度不同的限制,即尚未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可以说,几乎每个国家都有一个“排除清单”(negative list)以便将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控制在本国国民手中。这种排除清单不仅出现于各国的外资立法中,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同样也有所反映。

在外资准入方面,引起广泛关注的是发展中国家就外资准入所设置的各种履行要求。世界银行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就提倡每个国家在外资准入上不要设置不必要的条件,并认为实施履行要求往往并不能达到东道国期望之目的,且常常使外国投资者背离其在东道国的投资原意及鼓励了避法与腐败行为。[21]

(二)营运阶段

外资营运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一般而言,各国在这方面基本上都能给与外资以国民待遇,按市场经济规律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营运活动。当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除了给与外资一系列优惠的待遇,还往往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对外资营运施加了一些限制。由于这些措施所涉及的领域仅与外国投资的营运相关联,国内投资的营运则很少涉及这些方面的问题,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不存在内外资之间的不平等或差别待遇,也就不涉及国民待遇的问题。另外,对于计划经济国家由于其经济体制的缘故导致的内外资营运上的差别待遇,国际社会已经公认,如果不是有意对外资采取歧视政策,只是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则应认为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合理例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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