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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方对在框架下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不同观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一直积极倡导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协定计划,主张在新的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应当列入关于制订多边投资协定的议题。“缔结新的多边投资协定的讨论为时过早”。而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一项新的多边投资协定必然会增加跨国投资的流动。考虑到上述情况,WTO成员方在2001年9月发表的部长级会议宣言草案中专门提及了多边投资协定问题。(三)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多边投资协定应采取的态度和

三、WTO各成员方对在WTO框架下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不同观点

前已述及,MAI的失败在某种程度上使一些发达国家更强烈地希望借助于WTO来强化多边投资立法。它们利用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这一新成立的专门研究贸易与投资关系的机构,反复强调贸易与投资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关系,多方论证将投资问题全面纳入WTO调节范畴的必要性,多次提出制订WTO框架下全面调整投资问题的新的多边投资协定,并要求将该建议升格为新回合谈判的议题,使多边投资协定问题成为WTO成员方关注的热点[55]

(一)发达国家的观点

积极主张在WTO框架下谈判新的多边投资协定的国家,主要是OECD中的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和日本。当然,也有些发展中国家支持该建议。欧盟一直积极倡导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协定计划,主张在新的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应当列入关于制订多边投资协定的议题。对此,匈牙利曾向WTO工作组提交过题为《为国际直接投资而确立一个多边框架的必要性:匈牙利的经验》的报告,陈述了该国因投资自由化而获得的经验和收益,强调了一个多边法律框架对于确立国际投资法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重要意义。[56]支持多边投资协定计划的发展中国家代表有智利、哥斯达黎加等。以哥斯达黎加为例,该国不仅对匈牙利的报告表示明确支持,还强调多边立法所导致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立法的协调和统一。

这类国家支持在WTO框架内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定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现有的多边投资立法,无论是双边投资条约还是区域性多边协议,都没有在全球范围内促进投资自由化的效果。已经出现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如《解决投资争议的华盛顿公约》、《欧洲能源宪章条约》等,局限于解决投资领域的某些问题,无法全方位促进投资自由化。第二,OECD在1995~1998年间制订全球性多边投资协定的计划已经失败,但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社会将制订综合性、全球性投资协定的工作必须继续进行下去。第三,WTO框架下的一些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如TRIMs协议、GATS等,不仅调整范围有限,而且缺乏相互协调一致的规定。第四,实证经验表明,缔结一个由拥有重大影响和众多成员方的国际组织(WTO)监督执行下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有助于提高投资立法和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这种具有透明度的投资规则和投资环境有助于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也有助于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第五,在WTO下缔结一个统一的多边投资条约有助于协调现存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规则,进而确立一致的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标准。

(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反对在WTO框架下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定,它们倾向于继续在WTO工作组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反对工作组越权发起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这类国家的主要代表是印度和马来西亚。印度主张,“新的多边投资协定只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管理外资的权利”。“印度看不出这种新的多边投资协定与双边投资条约相比存在的任何优点,而上述条约往往不妨碍东道国在诸如市场准入、实施履行要求等方面行使管辖权的自由”。“缔结新的多边投资协定的讨论为时过早”。马来西亚更是直接指出,工作组的授权中并不包括界定关于一项新的投资协定的范围和内容的权利。

发展中国家反对在WTO框架下谈判新的多边投资协定的理由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关于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包括区域性和全球性的条约)数目众多且内容丰富,已经能够在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争议等诸多方面为国际投资者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没有必要另行商签新的多边投资协定。

第二,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国际经济新秩序并没有真正确立的当今世界,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和WTO,并不是值得完全信赖的、适合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定的机构。因为这三大国际组织都由西方发达国家所控制,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多少发言权。仅就WTO而言,不少发展中国家就担心,该组织仍然是发达国家操纵的一个组织。最突出的证明就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得到的利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要小得多。

第三,不少发展中国家认为,现存的双边投资条约已经为投资者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保护。而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一项新的多边投资协定必然会增加跨国投资的流动。它们担心,这种新的多边投资协定将会增加发展中成员的义务,同时还会限制发展中成员依据其国内发展目标来管理和引导外来投资的能力。有的发展中国家认为,在WTO内,发达国家可能将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关注贸易与投资的关系问题以及确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阻碍贸易自由的问题;而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却是确保东道国政府管理和引导外资以促进本国经济政策目标实现的权力和机会不会被进一步削弱和剥夺的问题。在发达国家控制下的WTO,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显然没有在联合国内那样大。

第四,对于新的多边投资协定有助于协调和统一现存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规则的观点,也有发展中国家提出质疑:以双边投资条约为例,现存的双边投资条约往往只规定投资保护问题,不涉及市场准入问题。因为发展中国家至少目前不会同意放弃外资准入方面的管辖权。而西方国家建议中的新多边投资协定重点在于实现跨国资本的准入自由,因此,现存双边投资条约与新的多边投资协定有着不同的追求目标,后者的出现也不会起到协调和统一投资规则的作用。

鉴于两种对立的观点的存在,工作组一直无法确定全面启动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的时间和方式,而是等待新的部长级会议的授权。事实上,没有各成员方的同意,部长级会议无法给予这种授权。如果工作组不经部长会议同意就开始启动谈判,不仅会遭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也会产生越权谈判的后果。考虑到上述情况,WTO成员方在2001年9月发表的部长级会议宣言草案中专门提及了多边投资协定问题。该草案曾就工作组今后的有关工作任务提出了“谈判”和“继续分析研究”的两种选择,以供成员方在多哈部长级会议上作出决定。结果,多哈会议作出了只允许工作组对多边投资协定问题进行“继续分析研究”的决定。

(三)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多边投资协定应采取的态度和策略

发达国家提出的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的理由并不充分,其要求缔结的全面的、综合性的以保护投资者为宗旨的多边投资协定,可能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战略产生负面影响。在现阶段,发展中国家不应赞同举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57]

但是如果多边投资谈判已经势在必行,无法避免了,发展中国家就应当积极参加谈判,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参加谈判过程中应该以谨慎、务实的作风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主张。第一,应该坚持继承性原则,未来的多边投资协定一定要以现在已经生效的投资协定为基础,强调投资体制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给发展中国家一个缓冲的余地。第二,要坚持多边投资协定遵守WTO“一致同意”的原则,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一个选择的余地。第三,要坚持多边投资协定应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保持各方权利和利益的平衡,尤其是要包含对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惯例等行为的约束性条款。第四,要集体呼吁多边投资协定必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愿望,在国际投资领域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第五,要充分利用“例外条款”,根据各个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国际外部大环境制定出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第六,多边投资协定谈判框架中的投资定义过于宽泛,发展中国家要坚持多边投资协定应采用狭义的投资概念(限于国际直接投资)。第七,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对外资的保护仅仅限于设业以后的时期。[58]

未来的多边投资协定走向未定,但无论是由WTO还是由OECD主导完成,其影响都是非常深远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一个重要的差距就是制度不健全。如果多边投资协定的达成是不可避免的,发展中国家就不能再采取单纯的逃避政策,而应该积极地从国内的制度建设着手,尽快与国际通行的投资规则进行接轨,这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明智的选择。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而且正处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在多边投资协定谈判问题上不能无所作为。中国应尽早确定对多边投资协定谈判问题的立场,考虑上面所提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对策,并积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协调立场。同时,中国应积极参与,掌握多边国际投资规则谈判和制定的主动权;对各项多边投资规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维护本国利益;并加强对多边国际投资规则的深入研究,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国内也应加大体制改革的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推进自主的投资自由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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