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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提出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背景和必要性二战后,国际社会为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有西方学者甚至认为,双边投资条约在形成有关国际投资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样在WTO框架下订立自由化的多边投资协议就有了较为深厚的基础。于是,发达国家极力推动WTO框架下多边投资协定的制定。

一、提出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战后,国际社会为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双边国际投资法制成果丰硕,区域性多边投资法制不断加强,各种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具有一定引导意义的多边文件也逐渐丰富和完善。但是,人们不难发现,真正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国际投资条约却并不多,而且没有一个是全面规范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争议解决等所有有关国际投资的重要问题的综合性条约,这无疑是国际投资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欠缺,也是与国际投资进一步全球化、自由化的要求不相符的。

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使得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认识到建立一个全球性、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这些国家的经济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也不断为此种性质的多边投资条约的尽快出台呐喊助威。

OECD部长级会议于1995年5月决定在成员方之间开始MAI的谈判。这也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但外国投资者们仍旧面临投资障碍、歧视性待遇及各种不确定的因素。MAI将为国际投资提供强有力和综合性的框架并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其次,OECD的自由化章程和其他关于投资的正式文件继续作为一种约束使成员方维持自由化,可是并不存在一个国际性投资方面的综合性多边协议,发起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体现OECD在该领域工作的继承性。[50]

而且,近年来国际投资及其立法的某些变化,使得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建立普遍性国际投资实体规则的条件已经渐趋成熟:(1)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和政策在近年来有了一些重大的新发展,对外资的管理都不同程度地从限制到逐步开放。从减少和放松外资准入限制到放弃外资股权强制性减少的要求,从简化和逐步废除审批要求到放宽资本和利润的汇出限制,从认可投资争议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到推行国民待遇。种种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外资法在朝着自由化方向趋同,这无疑为普遍性国际投资规则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国内法基础。(2)众多区域性国际投资条约近年来不断涌现,不少条约确立了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投资准入和争端解决规则。这些条约的出现,为在未来的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中纳入高标准投资规则创造了先例和积累了经验。(3)双边投资条约近年来数目激增,不但对条约加入国的国内法产生了较大影响,对于区域性投资规则的形成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西方学者甚至认为,双边投资条约在形成有关国际投资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条约无疑又是普遍性国际投资规则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推进剂。(4)国际投资近年来发展速度加快,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51]

另一方面,WTO框架下的涉及投资的自由化程度未能达到发达国家的预期效果,所以发达国家必须寻求新的方法,绕过发展中国家集体抵制的障碍。正如前述,MAI的谈判方式是先由发达的成员国单方面确立高标准的自由化投资规则,然后运用它们的经济政治影响迫使欠发达国家加入MAI,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国家。但是MAI草案由于发达国家内部之间利益不一、矛盾尖锐而于1998年搁浅。但是国际投资规则继续自由化的道路却并没有走到尽头,一些发达国家就强烈希望借助WTO来强化多边投资立法,他们认为:双边投资协定和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对西方倡导的“习惯国际法”进行了反复确认或明确的接受,西方发达国家所倡导的高标准自由化的一系列规则已经获得广泛接受,并上升到习惯国际法的高度。这样在WTO框架下订立自由化的多边投资协议就有了较为深厚的基础。由于WTO是真正形成有约束力国际规则的场所,一旦就投资问题达成多边协议,就会对所有的成员方包括发展中成员方适用,这样发达国家所希望的自由化规则就能通过WTO这个世界最大的多边体制推行于全球。于是,发达国家极力推动WTO框架下多边投资协定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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