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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TRIMs协议为各缔约方管制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国际标准,并以此约束各缔约方的外资立法,要求限期取消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协议的存在使得各缔约方不得不重新审查其外资法,尤其审查投资措施并采取方法减少这些投资措施对贸易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避免引起贸易争端。可见,TRIMs协议对各国的外资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TRIMs协议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一)TRIM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的积极作用

由于TRIMs协议是在全球性国际条约的历史上第一次规范了国际投资的实体问题,因而在国际上引起了重大反响,对国际投资无疑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积极作用。

(1)TRIMs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和投资关系的国际协议,打破了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长期割离的局面,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将投资问题纳入一个强有力的多边贸易体制之内,并通过多边条约的形式将GATT中的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引入到国际投资领域,通过敦促WTO成员国取消限制贸易或对贸易有不利影响的TRIMs,将会有力地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国际化。[25]

(2)TRIMs协议实现了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重大突破。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立法长期以来步履艰难,世界性的投资法典虽经长期酝酿却并未有实质成就。一些国家或经济集团虽然制定了一些协定、行动守则,但其适用内容特定,适用范围狭窄,更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TRIMs协议的诞生,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第一部世界范围内有约束力的实体性投资协议,使投资领域的国际立法焕发出勃然生机。

(3)TRIMs协议标志着WTO的约束范围从贸易领域向投资领域扩展。在GATT历史上,它第一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到多边贸易体制,拓展了该法律体制的管辖范围,并扩大了WTO本身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也使多边贸易组织第一次具备了规范国际投资的职能。从这种意义上看,TRIMs协议是一个宣言,宣告WTO正式开始讨论投资问题,并准备建立新的国际投资体制;TRIMs协议也是一种象征,象征着WTO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国际贸易组织”,它将向包括投资政策在内的全面的“国际经济组织”发展。TRIMs协议是WTO向投资领域迈出的一小步,但却是决定性的一步,其规定会为今后跨出更大的步子作铺垫。

(4)从FIRA案来看,TRIMs协议将投资措施的国际管制从偶然性的案例法形式发展成为正式的多边国际协议的条约法形式;对投资措施进行国际管制的依据从国民待遇到一般数量限制;明显违背GATT的具体投资措施的范围从FIRA案的当地采购要求扩展到包括当地采购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承诺要求。[26]

(5)TRIMs协议引导了各国外资立法的发展方向。TRIMs协议为各缔约方管制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国际标准,并以此约束各缔约方的外资立法,要求限期取消有关的投资措施。这就使以各种激励性、限制性投资措施作为主要内容的各国外资法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使本国的外资立法、政策与TRIMs协议相一致,国际社会出现了按TRIMs协议的原则重塑外资立法的浪潮。TRIMs协议的存在使得各缔约方不得不重新审查其外资法,尤其审查投资措施并采取方法减少这些投资措施对贸易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避免引起贸易争端。这也是TRIMs协议最现实的作用所在。此外,TRIMs协议要求各缔约国不断提高外资立法的透明度,也将促进各国外资立法的完善。可见,TRIMs协议对各国的外资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6)TRIMs协议完善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机制。目前,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主要是依据东道国国内法和“解决投资争议中心”(ICSID)两种途径。而这些方式只是用来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对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议并无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通常只是通过政治途径解决。而协议第8条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从而使国家间有关投资措施的争端解决有了法律途径,弥补了以往投资争端解决方法的缺陷,完善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对促进国际投资、保护各国权利和方便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二)各国对TRIMs协议存在的矛盾和分歧

从TRIMs协议的最终文本来看,协议是两类国家利益协调的产物。协议的调整范围最终局限于与贸易有关的且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在协议下的核心任务主要是取消有关经营要求方面的投资措施。协议基本上未涉及投资激励措施,而且只要求那些与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规定不符的投资措施应在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取消。因此,协议尚不能称之为全面调整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关系的多边条约。这种局限性,一方面反映了不同国家在外资管辖权方面的激烈冲突和矛盾的难以协调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个现实情况,即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世界里,各国共同遵循的多边协议只能是一种妥协而不能仅仅反映某一个或某一类国家的愿望和要求。[27]这种妥协暂时满足了各类国家的部分利益要求:协议内容虽然与发达国家的既定目标尚有差距,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使它们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成果,投资措施终于有了一个多边调节体制进行引导和约束;从发展中国家来看,虽然协议在特定范围内限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管辖权,但这种有限的管辖权约束却给发展中国家继续享受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创造了条件(不接受TRIMs协议则无法进入WTO多边体制)。同时,协议的许多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困难和需求。而且,在未来的关于TRIMs协议的发展和修正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仍然享有一定的发言权。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TRIMs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不同国家和不同学者关于TRIMs协议的性质、应当接受国际管制的TRIMs范围等方面争议的结束。资本输入国,尤其是那些主要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需求和经济政策的制定上,暂时不得不借助投资措施,这必然导致废除适用TRIMs和坚持适用TRIMs、尽可能减少TRIMs和尽可能保留TRIMs的长期的观念冲突和政策矛盾。产生这些冲突和矛盾的根本原因,实质上是南北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和国际经济秩序的不合理。

关于如何对待TRIMs的问题,人们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资本输出国高估了控制投资措施的必要性,因为投资措施的使用有时也是有好处的。例如,进口替代方面的投资措施,如仅用来保护那些效率低的生产商不受竞争损害,则可能对东道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出口实绩方面的投资措施实际上可使东道国受益,可确保其出口获取较高收益,加强经济的前向和后向联系。[28]但总体上来说,TRIMs限制了贸易,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阻碍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国际化。

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对于投资措施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也认识不一,在投资措施的鉴别和处理问题上也存在严重分歧。有学者认为,TRIMs协议只涉及各WTO成员方取消对外资经营方面的限制性投资措施,基本上不涉及投资激励措施。但也有学者认为,TRIMs协议针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不局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限制性措施,也可约束与贸易有关的各种鼓励性投资措施,后一类投资措施不仅要受到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约束,而且要受到TRIMs协议的约束。这类措施使投资者获得了一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作为施加某些履行要求的诱饵,扭曲了贸易也扭曲了投资,因而应当受到两个协议的约束。TRIMs协议和SCM协议在调整对象上存在重叠。[29]不同国家和不同学者围绕TRIMs的争论不会在短期内结束,发达国家出于维护跨国公司利益而力图进一步加强对投资措施的限制的努力和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经济主权的斗争将始终是未来关于TRIMs的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

(三)TRIMs协议的不足和发展趋势

已如前述,TRIMs协议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协议,由于各成员方在很多重要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对很多敏感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因而TRIMs协议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缺陷,缺乏必要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认为,TRIMs协议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

TRIMs协议只调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我们知道,在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领域,也存在大量的国际投资问题。就是在货物贸易领域,TRIMs协议也未全面涉及,只涉及了第2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

(2)TRIMs协议的不少条文含义模糊,缺乏必要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是各缔约方相互妥协的产物,TRIMs协议对一些矛盾尖锐、难以协调的敏感问题采取回避的方法,使得一些重要的条款含义模糊、过于抽象,以至于对其所规范的TRIMs本身都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协议对于诸如怎样才算对贸易造成“限制”、“扭曲”,怎样才称得上具有“损害作用”等敏感问题也没有做出必要的解释,这必然使TRIMs协议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并留下了不少隐患。

(3)TRIMs协议的例外规定过于宽泛,存在过多的灰色区域

该协议第3条规定,GATT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均适用于TRIMs协议。例外范围之广,情况之多,在GATT的其他协议中是不多见的。这是各成员方观点差距太大的结果。这过多的例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也为一些缔约方滥用这些“例外规定”宽容自己、限制别国、逃避履行协定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4)TRIMs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不平衡性

该协议在管制东道国投资措施的同时,没有对包括投资者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限制,使该协议成为限制东道国投资措施的单方面守则。事实上,东道国所采用的一些投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抵消投资者所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的扭曲作用。[30]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加上发达国家的不断施压,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TRIMs协议可能将越来越多的投资措施列入明文禁止的范畴,发展中国家可能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

发达国家一直未放弃进一步限制或取消投资措施的努力,也在不断加强改进TRIMs协议的宣传鼓动。就在TRIMs协议酝酿过程中和刚刚出台不久,就有不少西方学者对TRIMs协议的妥协性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该协定对投资措施的制约力度不够,是一个失败的协定。[31]其理由在于TRIMs协议谈判过程中的南北两极对立大大减损了协议的效力。其结果是TRIMs协议成了一种妥协物,只是不痛不痒地触及了一些已经引发激烈争议的贸易问题。

发展中国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TRIMs协议本身就规定了一些发展条款。因此,今后会有更多的投资措施将被纳入明确禁止的范畴,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则将会不断出现,该协议调整范畴将不断拓宽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少西方学者看好TRIMs协议的最后一条对其未来发展的影响。即该协定第9条规定,WTO生效5年以后,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当审议协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以及考虑是否在协定中增加关于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内容。有西方学者评论说:“该协定中最后一段是最重要的。协定规定到2000年进一步谈判这一点表明,该协定只是向将贸易规则扩大到投资政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无论如何,该协定适用范围是狭窄的,有些同样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并未纳入,而影响服务提供人的投资问题,还未严格地作出安排商定。”[32]这说明,西方学者是希望TRIMs协议调整范围在未来谈判中继续扩大的,这种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将更多的与货物贸易有关且对货物贸易有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纳入明确禁止的范畴,而且要禁止或限制投资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TRIMs协议不仅要解决投资措施对贸易的影响,而且要纳入相关的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内容。这一点,可以在一些有影响的西方学者的著作中找到证据。例如,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伯纳德·霍克曼先生在其与新夏代尔大学教授迈克尔·考斯泰基合著的《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一书中曾经指出:“建立一种一体化构架来综合研究影响货物及服务两方面的贸易与投资政策的做法将可能成为WTO下一个10年中所面临的课题,TRIMs协议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一小步。”[33]多哈回合谈判中特别讨论了最不发达国家在TRIMs协议下消除与其不一致的投资措施的可能性也说明了这一点。

总之,TRIMs协议向多边投资条约发展,向更为广泛的投资领域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TRIMs协议是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新阶段,它改变了以往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管理组织的缺乏,对投资措施的实体规范作了具体的规定,加强了对投资、贸易交叉领域的规范,这一切都标志着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而TRIMs协议也必将推动着多边国际投资法制向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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