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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涵义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涵义国民待遇制度,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较古老的一项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国民待遇制度所确立的是内、外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第二节 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涵义

国民待遇制度,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较古老的一项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其通行的基本涵义是,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授予或签订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承担义务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这一制度已为各国所普遍确认与采用。例如,著名的《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12]其他如1826年荷兰民法典第9条第2款、1868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6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27条以及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8条等,均有类似的规定。综观各国立法例与国际实践,当今的国民待遇已普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均依互惠原则,不存在无条件的国民待遇。[13]国民待遇制度在其产生初期实行的是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即不附任何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这是基于启蒙时代(the Enlightenment)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天赋人权”的人文思想。“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14]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的兴起与确立,是各国国内利益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本国人在外国遭受到歧视性的待遇,反言之,是为本国人在国外争取到东道国的国民待遇。这是人类活动空间的扩展、对外扩张的结果,是国际交往所必要的。所谓互惠的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要以该外国人所属国也给予该内国的国民以国民待遇为条件,两国相互在民商事领域中给予对方国民以一定的对等的民商事权利和待遇。这种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虽然与国民待遇制度的本意相冲突,但它却是基于国家平等原则而提起,即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交往中其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尊重,相互间给予相同的或类似的权利、代价,互相要求以相当的义务。互惠本身并非是一种权利,而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它不能单独使用,必须要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法律效果。互惠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权利,应以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为依据。

采用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国民待遇的立法规定,归纳起来,目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外国人在东道国享有的对等的民商事权利须以条约为据。如前引《法国民法典》第11条之规定即是。该条之规定确立了这样一项原则: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同内国公民同等的民商事权利,即国民待遇,是以该外国人所属国同内国签订的条约中约定相互给予国民待遇为前提条件。二是外国人享有的对等民商事权利应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据。此立法例如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3条规定:“外国人得享有与内国人同样之权利,须经证明其本国亦准予奥国国民享有同一之权利。”该规定所确立的原则是,外国人在内国所享有的国民待遇,是以其所属国遵循互惠原则在本国立法中向他国公民提供国民待遇为前提条件。

第二,国民待遇的授予一般均有特定的范围。国民待遇制度所确立的是内、外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各国在确立国民待遇制度的同时,总是要从本国自身利益出发规定某些限制。这一方面表现为,将国民待遇限定于特定的范围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世界各国通常以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和保障其人身权为其主要对象。其后,各国逐渐扩大了授予国民待遇的范围,发展至今已将它扩及至社会保险、财产保护、营利活动、工业产权、课税、金融证券的转移、按国内条件对待进出口产品、公司以及船舶等。[15]不过,国际法仍允许各国对此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即各国可根据本国特定利益的需要,自行决定在何领域适用国民待遇制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各国在已适用国民待遇制度的领域内,仍可依据本国具体的民风、民俗及经济利益,规定若干适用国民待遇的例外。

虽然,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其文明程度已使各国充分认识到在外国人的人身权和私法上的权利方面适用国民待遇是理所当然之理念。但是,国民待遇制度在原则上不适用于政治活动方面,以及关涉国家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共事业和某些特定行业,此乃国际社会的共识。因为,“外国人不是构成一个民族的国家的社会总体的组成部分。外国人通常都是受其本国利益的驱使的”。[16]

第三,国民待遇制度已为多领域的双边条约及多边条约所采用。双边条约方面,较为突出的是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条约方面较为突出的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后续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其中《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为引人注目,涉及的范围最广泛,其所建立的国民待遇制度适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所有主要领域。国民待遇制度由于国际条约的参与,一方面扩展了它的适用范围,如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就将国民待遇制度拓展到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资产及其投资活动;另一方面,确立了国民待遇制度的国际化,使国民待遇的授予多边化、自动化、全球化。国民待遇制度的这种全球化的宽广领域的适用,使建立国民待遇制度的哲学思想——人人平等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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