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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沟通到体制性质上的调和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贸易与人权:从价值沟通到体制性质上的调和也许有人会说,由于贸易自由在国际社会中事实上获得了“人权性”保护,那么,把贸易自由看做人权无非只是称呼上的改变而已。而非国家价值不仅能够抵御国家价值给个人带来的损失和侵犯,更可以直接给个人带来福利与利益。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掩盖在国家的义务之下。

第三节 贸易与人权:从价值沟通到体制性质上的调和

也许有人会说,由于贸易自由在国际社会中事实上获得了“人权性”保护,那么,把贸易自由看做人权无非只是称呼上的改变而已。这种理解是笔者无法赞同的。相反,笔者认为,贸易自由与人权的统一可能会在人们的观念、国际法律体制的性质和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改进上引起一场革命,从而标志着国际法发展新时代的到来。因为,自从现代国际法产生以来,国际法体系内部就一直存在着价值隔阂和权利义务的分立,具体地说,国家价值与非国家价值之间的并存与冲突(往往是以制度和规范为载体的)及国家间的权利与义务同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相互隔离就一直困扰着国际法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法如果要想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就必须调和其国家价值与非国家价值之间的内在冲突,在国家间体制中融入个人权利与义务等。但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的人权和自由的贸易自由必须与其他人权与自由互动。

一、调和国家价值与非国家价值之间的冲突

国家间体制的价值一直是,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仍旧是国家性的,即在国家间体制中自治的、不可渗透的国家价值。[47]只是由于国际人权法的兴起,这种状况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尽管非国家价值的产生为国际法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但它也给国际法体系带来了价值上的震荡,国际法进入了一个不平静的发展时期。贸易与人权发生制度冲突的根源就在于此。

价值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调和来解决,更具体地说,强势价值应当适当容让弱势价值。究其原因,在一个深受全球化冲击的国家中心式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价值和非国家价值都是国际社会所必须追求的;而且,这两类价值间还日益呈现出相互依存的关系。国家价值的追求和实现终归是会给个人带来福利与利益的,但是,如果国际社会和国际法排他性地追求国家价值,那就绝非个人之福。而非国家价值不仅能够抵御国家价值给个人带来的损失和侵犯,更可以直接给个人带来福利与利益。相对于国家价值来说,它更具有终极性的意义。所以,亨金认为,民族国家间国际体制的价值会缓慢地演进,即国家价值继续朝着人类价值的方向发展。[48]此种追求和实现两种价值间平衡的过程自然表现为国际法内在制度冲突与整合的过程。而制度冲突与整合表明的是,国际法在功能上从排他性地追求秩序向同时追求正义的方向发展,并把对秩序的追求和对正义的追求有机地统一起来了。

有必要指出的是,一般人也许会认为,把贸易自由上升为人权,自然会使其具有人权价值的属性,而贸易体制下的自由贸易又具有国家价值属性,再配上世界贸易体制在制度上的发达性,那不就会使具有双重价值属性支撑的贸易体制在制度对抗中彻底压倒只具有单一价值属性支撑的人权体制吗?其实,笔者改变自由贸易价值属性的目的非但不是使贸易体制“压倒与支配”人权体制,反而是使人权体制在价值上“统治”贸易体制,以改变贸易体制的价值追求,由此也就相当于改变了贸易体制的灵魂,从而逐渐消解其“国家间”性。即使这一“最高目标”达不到,笔者也企图达到“最低目标”,即假定无法成功地实现对贸易体制的价值革命,也试图改变其在价值追求上的排他性与封闭性,以便实现其与人权体制在价值上和谐互动,而不是完全忽视人权价值的独立存在,或者任意冲击人权价值,最终使人权成为自由贸易的牺牲品。

总之,笔者提出贸易与人权价值冲突与调和的概念,一方面是要改变在理解国际法价值上的传统观念,此种观念认为,国际法即使也追求非国家价值,但由于非国家价值与国家价值应当并在事实上相互孤立,所以,两者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另一方面是要揭示非国家价值与国家价值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已经发生密切互动的现实,最终促使学者和各国政治精英采取实际行动,建立一座连接国家价值与非国家价值的制度桥梁。由此看来,如果把贸易自由看做人权,将会在合作国际法的“国家间”性上打开一个价值的缺口,并给它注入新的价值内涵。

二、在国家间体制中融入个人权利与义务

国际体制是一个国家性的、由国家创制的、可能仍旧主要是,但不完全是为国家的体制。[49]由此决定的是,WTO 只能是一种“国家”俱乐部,只有国家(一国的单独关税区)才能成为其成员,享受有关权利和义务。所以,整个世界贸易体制就是以国家间的权利与义务为砖瓦建立起来的一座大厦。个人权利与义务按理说是与“国家间”性的世界贸易体制不相关的。但是,“世界贸易体制”并不等于“国际体制”,即在那里纯粹只有国家的身影,而是在世界贸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世界体制”,在那里,到处都是个人的身影,而反倒难觅国家的踪影。甚至在大约40年前,劳特派特就指出,“需要规范的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实际上是组成国家的个人间的相互依存。”[50]所以,个人间的权利义务是国家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或者说国家间的权利义务体制只是个人发生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台。这就难免使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时地“侵入”贸易的国家间体制。总的说来,尽管WTO 是国家中心性的,但它与私人经济行为者在一些重要方面发生了互动。[51]

正如前面所说,史蒂夫·切诺维茨教授就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点。彼得斯曼教授也完全同意这种看法,“WTO 关于装船前检验、政府采购、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反映了一个日益发展的趋势:通过保护私人权利……尽管WTO 争端解决程序的政府间结构,深层的利益冲突常常是与私人行为者及其个人权利有关的。”[52]但是,在“国家间”性的国际法律体制中,即使国家为自身的利益和价值考虑而不得不保护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它也会用各种办法来使获得保护的个人权利义务变得面目全非,使人们难以发现究竟是个人权利义务还是国家权利义务。结果,贸易体制在对个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上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保护上的倒装性。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掩盖在国家的义务之下。在彼得斯曼看来,“WTO 协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通过国内和国际裁判来保护跨越国界的自由、产权和法治的世界性协定”。“不过,WTO 法仅仅是作为‘政府的义务’而不是作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来保护跨国贸易自由的;人权和处理全球竞争的协调问题的社会政策被WTO 法留给国内自主性决策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来解决”[53]

2.保护上的间接性。保护上的间接性是与保护上的倒装性是相通的,即国家并不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而是通过履行自身义务使个人获得一种事实上的权利。尽管世界贸易体制是一种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体制,但TRIPS协定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所以,就其赋予公民以权利的意义上讲,应当注意到TRIPS协定有些异样。其第1.3条规定,“成员国应当赋予规定在本协定中的待遇给他国国民”。当然,各成员国也自然会把有关国际标准待遇赋予自己的国民。但是,“发明者和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从TRIPS和GATS中,而是从政府对其WTO 义务的履行中获得这些实体性权利的。因而,如果条约义务没有得到履行,经济行为者就无权向WTO 提起诉讼。唯一的救济手段就是向否认该权利的政府提出申请,或者游说本国政府在WTO 提起诉讼”。[54]

3.保护上的偏向性。即国家完全以自身的利益和标准来决定受保护的权利的内容和种类,如WTO 只保护“准入权”而不保护“准出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强调权利所有者的利益而不是使用人的利益等。“然而,尽管绝大多数人花费了一生中绝大多数时间在生产商品和服务及交换其劳动成果以换回他们自己不能生产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上,GATT和WTO 对自由和非歧视的法律保障倾向于是仅仅针对外国才被提供司法保护的,而不是作为国内公民针对本国政府的个人自由受到保护的。GATT和WTO 谈判通常是由对外国市场感兴趣的、并在政治上势力强大的本国出口工业所推动的。GATT和WTO 对‘进入外国市场的权利’和‘获得保护权’的重商主义保障,以及WTO 对‘进口权’缺乏保障,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一般消费者和公民在自由贸易和人权保护中的利益迄今为止在GATT和WTO 谈判还远未得到保护。因而,自由贸易商应当欢迎并支持人权团体使WTO 法‘立宪化’的努力。”[55]

正是由于上述特征,笔者认为,WTO 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新时期的“外交保护”,即个人的权益即使受到本国政府或(或)他国政府的损害,个人也无法以自己的权利来对抗国家的主权权力,个人的贸易自由等权利经常遭到国家主权权力的任意侵吞。所以,有学者认为,“由于有关实体性权利仅仅是延伸至个人,WTO 就能轻易地免除政府尊重这些核心权利的义务。这种情形可以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发生”。显然,笔者之所以强调要从人权的高度来理解贸易自由,目的就是要在国家间体制的磐石上为个人确立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个人权利。

彼得斯曼指出: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到《联合国宪章》,国际公法一直沿着基于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国家内部事务的国家间互惠性权利与义务体制演进……不过,传统的“国家间国际法”仅对政府自由和权力而非国家公民的人权的片面的关注日益被国内议会和市民社会群体指责为——与对不可剥夺的人权的普遍承认和通过民主立法保护人权与“民主和平”的需要相背离。[56]正是在此种背景下,确立贸易自由的人权地位无疑对世界贸易体制的未来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要求改变个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引WTO 规则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状况。欧洲共同体法院已经从WTO 法的政府间架构及互惠性原则推论出:“WTO 协定的目的是管理国家间(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间)的关系,而不在于保护个人”,结果,“个人在法院上不能援引WTO 规范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依据……就共同体来说,对它们的任何违反都不会产生非契约性责任。”[57]彼得斯曼是一位不知疲倦的倡导者,一再主张通过允许受到不利影响的公民在国内援引和强制执行GATT/WTO 的保障来强化贸易规则。在2000年7月,国际法协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向WTO 成员国建议:“强化国家对其公民和居民(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法律与司法救济,如果后者因前者违反WTO 对自由与非歧视的明确与无条件保障而受到不利影响的话,特别是此种对WTO 规则的违反已经由DSB以有法律拘束力的方式加以裁判而确定的话。”[58]

其次,它还要求改变个人不能主动发起WTO 争端解决程序的局面。强化WTO 法的规则的方式是允许经济行为者自己发动WTO 争端解决程序。[59]在先前,个人由于不是贸易自由等权利的主体,他当然无权完全凭自己发起有关争端解决程序。彼得斯曼认为,国家把自己的公民仅仅当作WTO 规则的客体而不是法律主体几乎不可能与最大化的自由、平等权利和公民自决的人权理念相一致。[60]但如果赋予了个人以人权性的贸易自由,个人就应当有资格在自身权益受侵犯时提起诉讼。

最后,它还要求WTO 向非国家行为者开放。自从贸易体制创建以来,它就逐渐在培养一种封闭文化,把国家利益与价值之外的一切东西都给排除在外,“更进一步的是,WTO 的135个成员国秘密地开会,把代表劳工、环境、人权和社会正义利益的NGOs完全排斥在外。”[61]当然,如果在贸易体制中融入非国家的利益、权利和价值,WTO 向非国家行为者开放就是迟早的事了。

不过,一些WTO 专家组透过政府面纱发现经济行为者才是争端的真正当事方。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美国301条款”案。专家组认为引起争议的美国贸易法并未违反WTO 规则。在1999年做出该判决时,专家组解释道:“GATT/WTO 并未创立一种崭新的法律秩序,其主体既包括缔约方(成员国),又包括其国民。不过,如果认为个人的地位完全与GATT/WTO 的法律架构无关,那就完全错了。作为接受在GATT/WTO 下各种约束的结果,意味着给成员国带来的利益绝大多数取决于单个经济行为者在国内和全球市场上的活动。其许多约束的目的,作为整体的GATT/WTO 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提供某种市场环境以便允许这种个人活动得以兴盛……多边贸易体制的每一股力量,不仅仅是由国家,事实上更主要是由个人经济行为者构成。”[62]按照专家组的推理,我们可以把经济行为者看做是WTO 协定的受益人。在未来贸易体制会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认识上,由经济行为者推动它们的政府遵守WTO 义务。[63]

总的说来,笔者只主张在“国家间”性的世界贸易体制中融入贸易自由等个人权利(义务),而不是要求完全用个人权利义务取代国家间的权利与义务,即不是像彼得斯曼所主张的把国家中心的WTO 规则转变为公民中心的全球一体化规则。彼得斯曼的主张在现阶段是无法实现的。这就会在贸易体制中确立一种“双重权利与双重义务”现象——国家对其义务的履行不再以从他国获得权利和利益的回报为“对价”,而是基于对人权义务的尊重;同时,国家履行义务的原因不再只是国际压力,而且还包括国内压力与动力。同样,一国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不再仅仅取决于他国义务的履行,私人对附加于贸易自由之上的义务的履行也许对国家权利的实现更具有意义。总的说来,如果真的能够在具有国家间性的法律体制中融入个人权利义务,就在合作性国家间体制中打开了一个“权利”的缺口。

三、实现贸易自由与其他人权之间的制度性平衡

把贸易自由上升为人权在一般人看来是根本无法理解的,因为贸易自由在发达的世界贸易体制中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国际保护,如果再把它看做是一种人权与自由的话,其获得国际保护的程度将远远超越其他任何一种人权,这就会引起不同的人权在保护上的失衡,最终导致贸易自由任意藐视和侵犯其他人权。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到过的,豪斯教授在批评彼得斯曼的人权取向的贸易立宪主义时就表达了这样的担心。

的确,贸易自由在世界贸易体制中获得了“超常”的国际保护,这不是因为它被国家看做一种人权,而是保护贸易自由在国家看来非常有助于其对国家价值和利益的追求。与其他人权保护所走的道路比较起来,这是很不一样的。因为在国际人权法中,一种获得保护的人权必须与其他人权实现平衡;而且,获得保护的人权还得被附上相应的义务,以便在权利义务之间实现平衡。但对于贸易自由就不一样了,即使把它看做人权,由于借助于“国家间”性的掩盖,它并没有与其他人权实现平衡,也没有给行使贸易自由的主体施加相应的“人权”义务,结果,它完全变成了一种无义务的权利。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国家可以为保护非经济价值而限制自由贸易,但是这种限制又反过来被施加限制,即国家只能在满足严格的条件下才能限制贸易自由,这就是贸易体制中的“例外地限制贸易”条款。显然,就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来说,世界贸易体制的这种构架是存在重大缺陷的。首先,国家只能在符合严格条件下“例外地”限制贸易自由,而人权在国内社会中几乎对一切权利和自由都构成“原则性”的宪法限制。怪不得一些学者提出释问,WTO 要求国家为保护人权只能“例外地”限制贸易自由,为什么不是相反的要求呢?其次,在世界贸易体制下,国家“可以”为了保护非经济的价值例外地限制贸易自由,“可以”显然不等于“必须”。这表明,是否保护人权等非经济价值完全取决于国家的任意决定。换句话说,国家也可以对贸易自由侵犯其他人权的现象视而不见。最后,“例外”条款说到底是“主权”例外而不是“人权”例外。因为在WTO “一般例外”条款中根本未提及“人权”二字,之所以要求“一般性”例外,完全是主权国家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的需要。所以,彼得斯曼认为,从国家中心的视角来看,传统的“国家间国际法”旨在实现国家及其政府间的平等。鉴于GATT和WTO 法的政府间结构,一点也不奇怪的是,在过去的GATT和WTO 实践中,政府在援引GATT和WTO 法中的“一般例外”和其他保障条款时很少提到人权以证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要的”措施是合法的(但有一个例外[64])。[65]

正是基于前述理解,笔者把贸易自由上升为人权的目的与其说是施加进一步的保护,还不如说是施加“人权性”的限制,因为,贸易自由已经在“国家间”性的贸易体制中获得了相对说来最为充分的保护,它所缺少的是与其他人权和谐共生的理念,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心。贸易自由的空前膨胀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人权”警觉:虽然《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没有提及“人权”二字,不过,《世界峰会哥本哈根宣言》指出,贸易自由的原则应当在一种社会和国际秩序的背景下得到解释和适用,在这种秩序中,普遍人权的实施应当是“迅速的、充分的和有效的”。[66]此外,在贸易与人权已经发生空前互动的时代,如果不把贸易自由上升为人权的话,要求在两者之间的“精确”平衡似乎是不可能的。这并不是“多此一举”,即像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反而符合人权及其法律发展的最新趋势。近些年,人权空前地膨胀,其实质就是把更多的权利纳入人权的保护范畴,同时附之以相应的义务,力争在人权的平台上实现各种权利之间的平衡。同时,与贸易自由有关的其他权利,不管它们是否人权性质的权利,只要是它已经在贸易体制中获得了充分的保护,都应当与人权之间实现平衡。在笔者看来,通过对贸易自由进行“人权”理解,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和更有效地解决贸易与人权的制度冲突。

“国家间体制是由人类创制和发展的,它应当继续受到审查,偶尔做些矫正,有时做一些改变,一般会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目的。”[67]同样,建立在国家间体制上的世界贸易体制也应当随着前者被审查、修正及做出相应的变化。在各种法律体制度间及国家价值与非国家价值(人权价值为代表)间发生密切互动的全球化时代到来之际,是世界贸易体制尊重和融入人权等非国家价值的时候了。

【注释】

[1]http://www.ksu.edu/english/baker/english320/Bierce-The_Moral_Principle_and_the_ Material_Interest.htm,2004年3月1日访问。

[2]参见[奥]阿尔弗雷德·菲德罗斯等著,李浩培译:《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页。

[3]Hugo Grotius,translated by A.C.Campbell,The Rights ofWar and Peace:Including the Law of Nature and of Nations,A.M.,1901,at62.

[4]Thomas Cottier,Trade and Human Rights:ARelationship to Discover,5 J.Int'l Econ. L.111,115-116(March,2002).

[5]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at168.

[6]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at168.

[7][瑞士]托马斯·弗莱纳著,谢鹏程译:《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8]Asif H.Qureshi,International Trade and Human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WTO ,in FriedlWeiss and PaulDeWaart(ed.),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with a Human Fac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at159.

[9]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at 1.

[10]Francesco Francioni,Environment,Human Rights and the Limits of Free Trade,in Francesco Francioni ed.,Environment,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Hart Publishing(2001),at25.

[11]Ernst-Ulrich Petersmann,the WTO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3 J.Int'l Econ.L. 19,22-23(March,2000).

[12][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等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13]谷春德:《当代中美两国人权观的比较研究》,载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编《西方人权观与人权外交》,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14]Eleanor M.Fox,Globalization and Human Rights:Looking out for the Welfare of the Worst off,35 N.Y.U.J.Int'l L. & Pol.201,205-206(Fall,2002).

[15]Christopher Wall,Human Rights and Economic Sanctions:The New Imperialism,22 FordhamInt'l L.J.577,591-592(December,1998).

[16]E-U Petersmann,Time for Integrating Human Rights into the Law of Worldwide Organizations:Lessons fromEuropean Integration Law for Global Integration Law,13 Eur.J.Int'l L.621(September,2002).

[17]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Democracy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n Ian Fletcher etc.(ed.),Foundations and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London:Sweet & Maxwell(2001),at85.

[18]Steve Charnovitz,International LawWeekend Proceedings:Economic and Social Actors in The World Organization,7 ILSA J.Int'l & Comp.L.259(Spring,2001).

[19]Steve Charnovitz,the WTO and the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downloaded fromhttp:// ssrn.com/abstract_id=282021,2003年9月2日访问。史蒂夫·切诺维茨的《WTO 与个人权利》中译文,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全球化研究中心编译:《全球化:时代的标识》,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299页。

[20]Steve Charnovitz,the WTO and the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downloaded fromhttp:// ssrn.com/abstract_id=282021,2003年9月2日访问。Also see Steve Charnovitz,International LawWeekend Proceedings:Economic and Social Actors in The World Organization,7 ILSAJ.Int'l & Comp.L.259(Spring,2001).

[21]Frank J.Garcia,Trade and Justice:Linking the Trade Linking Debates,19 U.Pa.J. Int'l Econ.L.391,428(Summer,1998).

[22][印]阿马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发展看待自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导论”第4页。

[23]Amartya Sen,Development as Freedom,Alfred A.Knopf(1999),at 112.

[24][印]阿马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发展看待自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导论”第1页。

[25][印]阿马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发展看待自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正文”第30页。

[26][印]阿马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发展看待自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导论”第4页。

[27][印]阿马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发展看待自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序言”第24页。

[28]E-U Petersmann,Time for Integrating Human Rights into the Law of Worldwide Organizations:Lessons fromEuropean Integration Law for Global Integration Law,13 Eur.J.Int'l L.621(September,2002).

[29]Frank J.Garcia,Trade and Justice:Linking the Trade Linking Debates,19 U.Pa.J. Int'l Econ.L.391,412-413(Summer,1998).

[30][英]罗宾·科恩和保罗·肯尼迪著,文军等译:《全球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0页。

[31]庞中英主编:《全球化、反全球化与中国——理解全球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32]吴嘉生著:《国际法学原理——本质与功能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绪论”第4页。

[33]Claudio Grossman and Daniel D.Bradlow,Are We Being Propelled towards a People-Centered Transnational Legal Order?9 Am.U.J.Int'l L. & Pol'y 1,24(Fall,1993).

[34]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at146.

[35]Hoe Lim,Trade and Human Rights:What's at Issue,J.W.T.(Journal of World Trade) 2001,35(2),299.

[36]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组织翻译:《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37]Robert Howse,Human Rights in the WTO :Whose Rights,What Humanity?Comment on Petersmann,13 Eur.J.Int'l L.651(September,2002).

[38]Ernst-Ulrich Petersmann,Dispute Settlement in International Economy Law—Lessons for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in Non-Economic Areas,2 J.Int'l Econ.L.189(June,1999).

[39]Ernst-Ulrich Petersmann,Constitutionalism and WTO Law:From State-Centered Approach towards a Human Rights Approach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in Paniel L.M. Kennedy & James D.Southwick(e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Essays in Honor of Robert E.Hude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at59.

[40]Ernst-Ulrich Petersmann,the WTO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3 J.Int'l Econ.L. 19,19-25(March,2000).

[41]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Democracy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n Ian Fletcher etc.ed.,Foundations and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London:Sweet & Maxwell(2001),at81.

[42]Ibid.,at86.

[43]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Democracy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n Ian Fletcher etc.ed.,Foundations and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London:Sweet & Maxwell(2001),at86.

[44]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W.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3,37(2),268-269.

[45]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W.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3,37(2),269.

[46]Ibid.,at250.

[47]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at99.

[48]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at2.

[49]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at17.

[50]H.Lauterpacht,International Lawand Human Rights,Archon Books(1968),at 63.

[51]Steve Charnovitz,International LawWeekend Proceedings:Economic and Social Actors in The World Organization,7 ILSA J.Int'l & Comp.L.259,269(Spring,2001).

[52]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W.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3,37(2),274.

[53]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Democracy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n Ian Fletcher etc.(ed.),Foundations and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London:Sweet & Maxwell(2001),at81.

[54]Steve Charnovitz,the WTO and the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downloaded fromhttp:// ssrn.com/abstract_id=282021,2003年9月2日访问。

[55]Ernst-Ulrich Petersmann,the WTO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3 J.Int'l Econ.L. 19,22(March,2000).

[56]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W.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3,37(2),242-243.

[57]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W.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3,37(2),241-242.

[58]Steve Charnovitz,International LawWeekend Proceedings:Economic and Social Actors in The World Organization,7 ILSA J.Int'l & Comp.L.259,266(Spring,2001).

[59]Ibid.

[60]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Democracy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n Ian Fletcher etc.(ed.),Foundations and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London:Sweet & Maxwell(2001),at87.

[61]Marjorie Cohn,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Elevating Property Interest above Human Rights,29 Ga.J.Int'l & Comp.L.427,429(2001).

[62]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Report of the Panel,Dec.22,1999,WT/ DSI52/R.

[63]Steve Charnovitz,International LawWeekend Proceedings:Economic and Social Actors in The World Organization,7 ILSA J.Int'l & Comp.L.259,268(Spring,2001).

[64]毛里求斯在其向WTO 提交的意见书中声称《农业协定》第20条(关于考虑“非贸易关怀”)应当参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加以解读,即承认拥有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见WTO document G/AG/NG/w/36/Rev.1(2000.12.9)。

[65]Ernst-Ulrich Petersmann,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W.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3,37(2),256-257.

[66]Paul J.I.M.DE Arrt,Quality of Life at the Mercy of WTO Panels:GATT’s Article XX an Empty Shell?in FriedlWeiss and Paul DeWaart(ed.),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with a Human Fac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at109.

[67]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at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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