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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人权问题的历史缘起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贸易与人权问题的历史缘起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说过一句至理名言:“你一定要这样行动,无论对自己或别人,你始终要把人看成目的,而不要把他看作工具或手段。”直到第三个时期,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才开始在国际法上兴盛起来。[4]的确,如果不了解贸易与人权之关系的早期历史,就不可能充分理解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现在与未来。

第一节 贸易与人权问题的历史缘起

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说过一句至理名言:“你一定要这样行动,无论对自己或别人,你始终要把人看成目的,而不要把他看作工具或手段。”[3]这就是道德的“绝对命令”,也可以说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原则。但是,在人类发展史上,自由贸易的每一次兴起都试图质疑甚至挑战康氏的“绝对命令”。从古罗马发达的奴隶市场,到资本主义制度发明的“三角”奴隶贸易,再到18世纪上半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工保护上自己给自己制造的“囚徒困境”,最后到贫穷国家的艾滋病人因WTO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遭受极大痛苦的现实,都可以清楚地看到:人及其权利常常被用作手段而不是被当作目的。正是在此种质疑与挑战的过程中,贸易与人权从一开始就发生了广泛的关系。根据两者之关系有无制度性的支持及其性质的不同,笔者把贸易与人权关系演进史分为三个时期:原始性冲突时期、制度性分立时期和制度性冲突时期。直到第三个时期,贸易与人权问题研究才开始在国际法上兴盛起来。

一、贸易与人权关系之起点——原始性冲突

有学者指出,“国际人权法与国际贸易法之联系(linkage)的性质与范围在近几年成为了一个广为人们所谈论的话题。为了评价在这方面所提出的建议和主张,有必要考察两者在历史上的关系。当然,这得从国际人权法或多边贸易法产生之前的时代开始。”[4]的确,如果不了解贸易与人权之关系的早期历史,就不可能充分理解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现在与未来。

人及其权利同贸易及其前身“交换”发生关系的历史几乎同人类历史一样古老。[5]尽管国内与国际贸易的出现与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从而间接地促进了人的权利的扩展,但它也直接冲击甚至淹没了某些人类权利。只要回到历史上去看一看,你就会发现怎么估量贸易对人的权利产生消极影响的可能性都不为过:在古罗马兴盛奴隶市场上,奴隶主用绳索牵着奴隶去售卖,奴隶完全变成了商品,甚至是不会说话的工具,其毫无权利可言。随着新航线的开辟和新大陆的发现,贪婪的资产阶级找到了一个一本万利的新行业,那就是进行罪恶的奴隶贸易。持续四个世纪之久的奴隶贸易给亚非拉人民的人权带来了极大的侵犯,其严重程度远非古罗马国内奴隶市场所能比拟。后来,古典自由贸易开始兴起,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资本家在国家的支持下疯狂地压榨工人,完全不顾其死活,更不用说保护其基本权益了。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担心此种保护会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人权是指由共同人性所决定的、所有人民拥有的享受自由、尊严之生活的权利。[6]支撑人权体系的基本理念是:人永远是目的,并永远不能被用作手段。但是,当人的固有权利和自由被国家和社会剥夺得干干净净,并进而成为自由贸易之对象时,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冲突是再也明显不过的了。这就是笔者所说的人权与贸易之原始性冲突,它实际上是指两者在没有国际法律制度规制下发生的自然冲突。当时,在贸易的促进与人权的保护上,各国及国际社会都还不存在一套完整的制度。不过,从另外一种角度看,此种冲突却是当时的社会制度强加的。

总之,过去的历史证明,只要社会(不管是国内性的还是国际性的)的发达程度不高,同时社会关系的伦理化和道德化水平又比较低的话,贸易往往会“凌驾于”人权之上,并由此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这就是贸易与人权之关系最原始的内容。后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在贸易与人权领域都产生了比较成熟的法律体制,但贸易法只是为自由贸易制定的;同样,人权法只是为人权保护制定的,贸易与人权之关系由此进入了制度性分立时期。

二、贸易与人权关系之过去——制度性分立

托马斯·柯蒂尔教授(Thomas Cottier)对贸易与人权制度关系史做了高度概括:“尽管事实上人权关怀一开始就需要解决奴隶制问题,而这在19世纪是一个贸易问题,但两个领域相互‘光荣孤立’(splendid isolation)地演进。因而,贸易与人权走的是传统的制度分离之路。”[7]二战之后,随着贸易与人权各自在制度建设上都逐渐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两者之间的制度性分立之势便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不过,在《联合国宪章》中,人权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有着昙花一现的制度性结合,因为《宪章》试图把经济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8]而且,在稍后为创建国际贸易组织而制定的《哈瓦那宪章》中,还融入了包括劳工标准在内的“社会条款”。然而,由于美国拒绝批准《哈瓦那宪章》,国际贸易组织最终胎死腹中。但从总体上看,由于职能主义在战后的盛行,国际贸易开始脱离于联合国的支配,转而由专门的制度和组织进行管理;而国际人权保护仍然依托于联合国,并在联合国的主导之下建立起了国际性的体制,贸易与人权由此开始走向明显的制度分立时期。

《世界人权宣言》是在WTO 的前身GATT诞生后的几个月内就获得通过的,两者的主要目标都致力于阻止出现在20世纪30~40年代的事件再次发生;此类事件促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最终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与毁灭。[9]1998年,正好同时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关贸总协定诞生50周年的纪念年。这种现象不是巧合,它表明国际社会一开始就给予了发展与人权以同等的关注,因为,经济发展与人权保护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进步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随后不久,贸易体制和人权体制就走上了分立与不平衡发展之路。“尽管当代贸易和人权体制都是战后的产物,但从一开始它们就沿着平行、独立和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轨迹发展。”[10]其中的表现是,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标及其设定的基本原则看来,它关注的是自由贸易及效率价值,人权价值在多边贸易体制中顶多处于一种边缘的地位。而人权体制同样没有给予自由贸易以任何制度性的关怀,它既没有把构成贸易之基础和前提的财产权写进国际人权公约中去,也没有考虑是否应当把贸易自由上升为一种人权而加以规定。

如果说国际贸易体制与人权体制从一开始就有着原始的静态性分立的话,那么,两者在发展过程中的动态分立则表现得更突出一些。而冷战的爆发更是加速和加剧了贸易与人权的动态性制度分立,因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奉行政治与经济,或者说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之分,从而在制度上把贸易与人权彻底分离开来了。“在冷战期间,由于国际关系中的高级政治日益集中关注国际安全和东西方冲突的问题,贸易体制的管理和渐进性发展的重任逐渐交给专门的政治精英来完成。他们始终置身于那个时代重大的政治和社会冲突之外,或者对有关冲突不是特别感兴趣。”[11]此类政治精英有着管理和技术专家的癖好,他们倾向于从经济科学而不是从空泛的政治视角来理解多边贸易体制。结果,通过建立在经济“科学”的真知灼见之上,并远离政治纷争,从而免受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和体制所遭受的摧残,国际贸易法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实现了一枝独秀的发展。对此,前述政治精英们心底里不由自主地产生了一种自豪感。约瑟夫·韦勒教授(Joseph Weiler)对政治精英们使国际贸易与国际政治(包括与人权保护)相“绝缘”的模式做了精彩的描写:“……GATT成功地管理了与国际关系‘外部’世界的相对隔绝(insulation)。并且,依托长期的亲密接触和友好的人际关系,在其实践人士中围绕某些(自由贸易的)共享规范价值和共同的组织(和个人)抱负建立一个紧密结合的环境。GATT的管理者们组建了一个经典的‘关系网’(network)……在此种氛围之下,一个组织的目标就是阻止贸易争端外溢,或者事实上扩散到国际关系更广阔的范围中去:贸易争端是一种‘内部性的’事务,只要有可能,就应当在该组织内以最快的速度且最妥当的方式加以解决(‘平息’)。”[12]

而在另一方面,作为贸易与人权制度性分立的后果,同时也是其重要表现的就是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人权体制开始出现发展上的不平衡。尽管各国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与维护上也存在着对立与冲突,但它们却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这就使得它们每隔几年就可以通过一个谈判回合来把多边贸易体制推向前进。而在国际人权体制的发展上,各国似乎缺少最基本的共识,这就使得人权体制每前进一步都变得十分艰难,因而逐渐被多边贸易体制甩在了后面,“排他性地专注于自由贸易的规则的谈判和监督,GATT‘光荣孤立’于战后秩序的其他国际组织而运作。许多GATT人士表达了骄傲和满足:尽管其他国际组织由于地缘政治方面的原因而仍旧处于瘫痪或缺少活力的状态,而多边贸易秩序却在沿着规则定向的自由贸易方向大踏步前进。”[13]

此外,人权与贸易间的“老死不相往来”不仅体现在制度上,而且也体现在法学理论上。“尽管人权在二战后迅速进入了国际法理论的中心地带,但这与GATT无关。当然,对国际法来说,贸易规则充其量只不过是远离人权大道的小村庄。人权学说并不打算在理论上容纳贸易规则。”[14]比如,由麦克杜格尔、拉斯威尔和陈隆志合著的人权著作[15]并未在实质上论及GATT及其基本原则,甚至在论述对外国人的非歧视和保护时也是如此。晚近的著作也未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只是在近几年,由于贸易规则冲击了国际法的传统结构,它才正在被融入到国际法理论中去。不过,这一进程才刚刚开始。

三、贸易与人权关系之现在——制度性冲突

冷战结束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张,国际社会同时出现了两股浪潮:一是强化人权国际保护的呼声空前高涨,人权在空间、价值上的普遍性不断得到实现和扩展;二是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世界贸易及其制度建设取得了空前发展,经常看到的不只是很多国家的商人在一国各海关排着长龙领取货物放行单的现象,而且,还出现了众多的国家排着长长的队列等待被多边贸易体制接纳为成员的局面,世界似乎进入了一个自由贸易备受推崇的时代。更为重要的是,这两股浪潮还日益被经济全球化“搅和”在一起了,从而开创了人权与贸易关系的“新纪元”,即制度性并存与冲突的时代。

经济全球化是指“各国经济被卷入世界市场,诸要素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经济活动的诸环节在世界范围内运作,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呈现出某种整体化、一体化的趋势”。[16]换句话说,经济全球化企图打破民族国家间的藩篱,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间的彻底统一,这就使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开创的世界性民族国家体制第一次遇到了全面的挑战,[17]因而也是“对现有秩序进行全方位挑战的全球化”。[18]经济全球化由此动摇并重塑了国际合作体制与国际人权法得以建立的共同基础——原生的民族国家间体制,并构成了对包括国际人权体制和多边贸易体制在内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挑战。“……几乎没人怀疑全球化对国际法及其实践体制——国际人权体制有重大的影响”[19],它要求各个国际法律体制摆脱“国际(民族国家间)”的束缚,向着世界化乃至全球化方向发展。很遗憾的是,几乎只有多边贸易体制回应了全球化的挑战,并实现了从GATT向WTO 、从国际贸易体制向世界贸易体制的嬗变。1995年1月1日,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建立,标志着此种过渡正式完成。由于有着经济全球化的支撑,世界贸易体制几乎成为了当今国际法中唯一发达,或者说最为发达的制度。“与此同时,世界政治体系,包括国家体系,正被一种孕育和培养市场经济逻辑导向的规则所支配。”[20]也就是说,世界贸易体制开始影响和压制其他落后制度了,特别是相对落后的国际人权体制。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贸易与人权确实在制度层面上发生了互动甚至冲突。具体表现在:

首先,贸易规范由先前的“边境性”规范演变为“塑造性”规范。有学者称之为从“消极”一体化[21]向“积极”一体化的转变。以前,国际贸易体制只要求国家消极地不作为,即不施加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但现在,却同时要求国家积极地作为,并企图按照其设定标准对国家进行社会和文化塑造。

显然,“作为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WTO 被创建和被推进到诸如规制服务业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之类的领域,它由此使其规则越过了国家边界,并直接进入国内法律政策领域。”[22]而国际人权体制也要求国家既承担积极义务(还包括消极义务),也企图按照自己的标准改造国内社会,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可谓不谋而合。但是,两者的“社会塑造”标准是几乎完全不同的,一个坚持的是贸易、效率标准,而另一个坚持的是人权、正义标准。结果,贸易体制与人权体制之间的冲突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最后,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是,(WTO 法的)宪法化潜在地塑造了国家在许多方面的国内政策,从贸易政策开始,到产业政策,再到劳动力市场的改革,最后甚至到那些传统上被看作是国内保留领域而加以捍卫的政策领域,如卫生,教育和文化等”。[23]正如有学者指出:“在理论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国家主张几乎一切法律措施(如另一国是否有涉及孕妇请假政策的规定)都会构成出口的障碍,因而是具有潜在歧视性的贸易壁垒。”[24]所以,如果绝对地坚持贸易、效率标准,包括保护人权在内的所有立法与政策都可以被指控为贸易壁垒。“任何WTO 成员都可以指控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与规则为‘贸易壁垒’。”结果,“环境保护=贸易壁垒,食品安全保护=贸易壁垒,人权=贸易壁垒,劳工保护=贸易壁垒……”[25]而且,还有学者强调,大体上,“商业条款”(特指美国宪法中的“商业条款”)的有关判例证实,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可以被认为影响了国际贸易,因而可以被贴上非关税壁垒的标签。[26]“尽管WTO 成员的经济贸易权利可以超越环境保护、健康与安全防范和人权,但知识产权却被牢牢地写进了WTO 协定。”所以,“惟有知识产权不是贸易壁垒。”[27]显然,贸易体制以自身为中心来重塑社会和法律的,由此自然会与构成国内社会和法律中心的人权及其保护体制发生冲突。

其次,贸易体制已经开始大胆地“越界”,从而有可能侵入人权的传统“领地”。“在过去几年中,GATT/WTO 体制已经超越了适用于边界的措施,并进入到国内政策所关注的领域。”[28]在乌拉圭回合中,各国不仅就进一步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达成了协议,“同时,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农产品贸易以及纺织品贸易等均将在新达成的多边贸易法律框架下得到规制。”[29]而且,世界贸易体制现在正打着“与贸易有关”的旗号把更多的新领域纳入其调整范围,因为,“贸易”在现在已经变成一个极具渗透性的概念。结果,世贸组织协定所触及的“大量政策领域过去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政策的排他领地”[30]。而这些新领域对于人权保护来说并不是新的,因为它们天生就和人权有关,甚至还为国际人权法所调整。由此可见,贸易体制与人权体制已经展开了“阵地”争夺战。而且,随着各自的发展,“与贸易有关”及“与人权有关”之间的“阵地”之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在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宪章中,贸易的核心原则与对实质性问题如知识产权的规范结合在一切,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实质问题在先前一直为诸如和平方面的传统国际公法体制所规范。”[31]这表明,传统的国际公法和人权法似乎已经失去了对知识产权等“阵地”的控制,其人权保护功能的发挥似乎日益受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制约。“由于WTO 已经进入诸如知识产权国内规制之类的治理领域,‘双赢’(win-win)的假设不再能站住脚。知识产权分配创造了真正的经济赢家和输家,至少是从静态层面来看。”[32]很显然,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是其中的大赢家;而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特别是传染病患者)是其中的大输家。

最后,贸易体制确实“触及”了人权,或者说WTO 确实有某种“人权之维”[33]。可以认为,WTO 在培育与贸易有关的人权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些权利包括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权利(如进出口权),在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实施上要求民主程序和透明度的权利,贸易商和投资者的平等待遇权,要求保护财产权的权利(不管是智慧性的还是其他的),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开业的权利和消费者的权利。[34]但是,WTO 在培育和保护权利方面是相当有选择性的,即应当获得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与贸易有关的,并且对它们的保护能够推进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否则,有关权利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有可能被侵犯。这种有意抬高一种权利,同时压制另一种权利的做法是与人权法所奉行的各项人权相互依存,必须平等地受到保护,权利间的冲突必须通过平衡来解决的基本理念相矛盾的。世界贸易体制通过制定TRIPS协定,把(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置于(发展中国家艾滋病患者的)健康权之上就是突出的例证。[35]在茹德维克(Ton Zuijdwijk)看来,虽然很少能够举出在WTO 规则与人权规范间存在冲突的实例,不过,艾滋病危机(AIDS-crisis)确实提供了这样的一个例子。[36]此外,“WTO 被指责阻止国家设定自己的卫生标准、为支持商业利益而危险地侵蚀公民的利益及对某些人类群体来说是真正可怕的噩梦。”[37]

由此看来,贸易与人权之间更多的不是物质性和谐与互动,而是制度性的冲突,即多边贸易体制影响了国际人权法之功能与目标的实现,尽管此种影响常常只是及于某类群体的某些人权。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发生了:经济全球化使人权在一定意义上从属于市场、从属于资本、从属于竞争和从属于效率。在此意义上,我们决不能因自由贸易对人权保护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就否认两者存在制度冲突;更不能主观假定自由贸易及其体制只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即促进人权的实现。事实上,尽管贸易法和人权法在起源和宗旨上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在基本原则和目标上却有着重大的差异,并由此导致了两者间的紧张。施托尔等学者也认为,“WTO 因此往往和其他国际秩序和制度体系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38]而且,国际上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缓解有关紧张的社会力量,“贸易与人权政策制定者之间缺乏交流意味着确保两类体制之间相互支持与包容的努力直到最近都是不存在的,且当前充满的是误解与紧张。”[39]正是由于贸易与人权之间制度性紧张与冲突的存在,才吸引了国际法学者的极大研究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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