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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注意义务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存在注意义务过失犯以违反一定的注意义务为前提,当然,注意义务在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即旧过失论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而新过失论则在注意义务客观化的基础上主张以结果回避义务为中心,但不管是结果预见义务还是结果回避义务,都主张以注意义务的违反来规范过失犯的构成。

一、存在注意义务

过失犯以违反一定的注意义务为前提,当然,注意义务在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即旧过失论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而新过失论则在注意义务客观化的基础上主张以结果回避义务为中心,但不管是结果预见义务还是结果回避义务,都主张以注意义务的违反来规范过失犯的构成。因此,监督过失成立的首要条件为必须存在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不存在注意义务,即使由于被监督者的行为引起重大结果,监督人也不成立过失犯。当然,此处的注意义务是指客观存在的义务,凡是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切义务,都是注意义务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习惯常理所要求的义务、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其他依照常理所要求的义务。但在监督过失中,由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监督者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监督者的注意义务不是对于自己行为直接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预见,从而采取措施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义务,而是预见因自己的行为能惹起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并采取对与结果发生有直接联系的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的防止义务,或者由于在安全体制的确立方面存在失误,如没有安装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没有对人员进行安全和诱导性训练等,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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