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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的变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刑法理论的变迁“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由于科技的发展,人类生活的精致化,传统社会结构断裂,新的社会形态开始形成,刑法理论因势利导也经历了一个转型过程,即从结果无价值到行为无价值的转换。

第三节 刑法理论的变迁

“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10]“无论人类学和法学还有哪些共同之处——皆具杂家之渊博而且看上去非比寻常——二者都致力于在地方性实际状况中看到概括性的原则。如一句非洲谚语所说:‘智慧是从蚂蚁堆上来的。’”“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件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像能力相联系。”[11]因此,法律必须契合一定的社会条件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同时也必须因循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加以变革。韩非子言:“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由于科技的发展,人类生活的精致化,传统社会结构断裂,新的社会形态开始形成,刑法理论因势利导也经历了一个转型过程,即从结果无价值到行为无价值的转换。对于过失犯理论变革的动力,洪福增先生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在理论方面,不能不归功于目的行为论之创立;在实际方面,则由于科学发展之迅速,伴随着高速度交通工具及危险企业之开发,其所发生之灾害,远超过过去人类所曾经验之范围,但因其赋予人类福祉之贡献,远超过其所带来之灾害,由于此等现实之需要,故对于过失之概念,不得不重新加以深刻的反省与检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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