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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建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应从理念上将中小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元化目标和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相结合。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给中小企业及股东带来利益,而是因为中小企业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中小企业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自在情理之中。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建议

1.中国中小企业立法应当遵循保护、扶持、引导的指导思想,即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扶持固然重要,但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失范现状也不容忽视。我国第一部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则对保护与扶持体现得较为充分,而引导则显然不足,这将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建议在中小企业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和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2.从立法上树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有学者在论述企业社会责任时指出,应当摒弃传统的企业法理念,确认营利最大化的商事目标与承担社会责任的非商事目标为企业的二元化目的。完善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应从理念上将中小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元化目标和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相结合。因此,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应当明确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和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括性规定,尤其是应明确使用“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以此来指导其他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的中小企业实体性社会责任。例如,可以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关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条设计和立法体例问题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因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是采取强制型规范(强制企业承担)还是采取授权型规范(授权企业决定是否承担)一直存在争议。其实,道德义务并非不能规定于法律之中,关键是怎样设计其法规形式,关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条规定,可作如此设计:法律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宜采取强制型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而道德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宜采取授权型规范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一,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位与中小企业法原则。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给中小企业及股东带来利益,而是因为中小企业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位直接要求中小企业法兼顾效率与公平。中小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身存在的唯一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的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种考虑基于两点原因:(1)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正是国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诸如物资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优惠的投资条件、安全的保障等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小企业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自在情理之中。(2)从效率的角度来讲,中小企业法的效率原则着眼于整个社会的效益最大化,而非个别中小企业的短期营利和局部利益。

第二,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与中小企业法规范。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有两种类型,一是许可型,二是义务型。许可型责任实际上是赋予中小企业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可自由选择是否承担、在多大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这种类型的责任在立法上的可操作性较强,但强制执行力较弱。义务型责任要求中小企业在特定事项上对社会承担特定的责任,简单明确、强制执行力较强,但过于死板和僵化。因此,在我国中小企业法确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既要运用授权性规范,又要运用强制性规范,两相结合,扬长避短。对于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产品安全、税收上缴这样的事项,应由法律作强制性规定,因为这是所有中小企业都应具有的最低的道德要求;对于捐赠财物、服务社区这样的事项,应由法律作授权性规定,因为这是中小企业作为独立法律主体能够自由决策的权限。

第三,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中小企业法内容。中小企业法的内容之一就是要设计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中小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制度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职工参与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二是加强董事及董事会的作用;三是从中小企业内部和外部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四是增设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强化股东的权利救济手段。

【注释】

[1]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2]参见[美]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3]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5]参见[美]约翰和斯通:《关于“利益相关者”的讨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3期。

[6]参见[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6页。

[7]密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

[8]参见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杨瑞龙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10]参见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12]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13]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页。

[14]李维安等:《公司治理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15]参见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16][美]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17][美]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18]刘连煜:《企业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68页。

[19]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A Statement on National Policy by the Research and Policy Committee of the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June 1971,pp.36-40.

[20]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388页。

[2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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