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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现状及其障碍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融资现状及其障碍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虽然大企业是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但各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始终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就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而言,我国尚无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借贷无门。资产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均不能成为保证人。

四、融资现状及其障碍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虽然大企业是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但各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始终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正因为如此,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对中小企业给予高度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系列有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其中,资金融通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市场风险中,资本是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集中表现。中小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差和信用程度不高,因此在资金的融通上难以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即使间接的融资市场也遇到不少困难。占中小企业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无论在就业人数,还是在工业产值上都超过了国有企业,但其每年的信贷规模却只占总信贷规模的7%~8%,个体和私营企业更是基本上得不到银行的贷款

通常认为,中小企业在寻求外部融资时,存在以下障碍:一是规模不经济或交易成本过高。在风险相当的情况下,将10亿元贷款发放给1家大企业与发放给1万家小企业,后者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前者。二是信息不透明。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财务及经营信息具有内部性,外部融资者难以把握其真实的信用状况。三是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中小企业处于创业及成长过程中,不是一个成熟的业态。这对外部融资构成较大的风险。四是道德风险较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与信誉成本较低,因此破产成本较低。这就激发了中小企业利用外部融资从事高风险投资的道德风险。五是中小企业用于抵押的有形资产较少,这也限制了中小企业利用财产抵押方式融资。就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而言,我国尚无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借贷无门。由于中小企业资信等级不够,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难,贷款成本高,找其他单位担保也难。资产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7]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体现为贷款难、担保难、上市难、债券发行难、民间借贷难。

1.贷款难

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客观事实。造成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的金融立法不甚科学。例如,1985年国务院制定的《借款合同条例》至今有效,该条例的第2条规定就排除了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主体资格,只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虽然将借款主体扩大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对中小企业的借贷并未作任何特别规定。既如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向或不愿向中小企业放贷就不足为怪了。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考虑,往往将90%的资金集中投向数量不足5%的大型优质企业以及电力、电信、烟草等垄断性行业,中小企业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信贷。至于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则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法人企业是该办法所称的主办银行(指为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并与之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中资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主办银行的金融服务。另外,从1998年始,金融业加强了金融放贷的风险管理,不仅贷款审批权层层上收,还加大了对信贷员的考核力度,信贷员放款不慎给银行造成损失,将面临下岗的危险,因此,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请求很少给予积极的考虑。再者,中小型银行尤其是非国有的中小型银行数量不足、运作质量不高,更加堵塞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2.担保难

在我国,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信用贷款只在极少的场合对极少的企业适用。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产少、信用低等弱点,导致在寻求担保中遇到一系列不易解决的问题:一是很难找到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才具有成为保证人的资格。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均不能成为保证人。我国虽有不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真正具有代偿能力而又愿意代为他人清偿债务的,却不很多。二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非常有限。比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以抵押,但若所处地域不佳、变现困难,银行就很难接受。又如,土地也可以用来抵押,但这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对银行并无太大的吸引力。这样,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就很难找到能为银行所接受的抵押物。三是办理抵押等担保,环节多、手续多、成本高,导致贷款企业望而却步。

3.上市难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股票交易的资本市场,这就为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了在股市运作中直接融资的机会。不过,由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发育不成熟,缺少层次性设计,入市条件简单划一,致使广大中小企业因入市门槛过高而很难进入。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业绩为开业时间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另外,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须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对于规模不大、资本有限的众多中小企业而言,显然很难达到上述条件的要求。这样,中小企业上市难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2004年,我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中小企业板市场,但上市条件没有任何松动。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上市难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4.债券发行难

除股权融资外,发行债券是企业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入资金的另一条重要途径。然而,由于调整我国债券发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致使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排除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众多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可能性;而公司法则以所有制为标准,将基本上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的全部民营企业通通排除在债券发行主体之外。除此之外,《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法还规定了比较苛刻的发行债券的条件,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等,这就使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5.民间借贷难

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我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正式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民间投资者投资的欲望,又不能满足中小融资者对资本的需求,这就迫使资金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遂产生了温州的“钱会”和石狮市的“十日会”这类地下半地下状态的依靠血缘和地域关系组织和运作的“银行”。由于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其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当普遍,中小企业很难以合理的利率融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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