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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形态的多样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小企业法律形态的多样化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可选择的形式有公司、合伙、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这反映了当地管理者的开放态度,但还有必要再进一步,用立法形式确认有限合伙和其他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与一人公司配套,需要完备企业登记制度;与法人合伙配套,要引进有限合伙,以此来消除国有企业成为合伙成员后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的隐忧。

二、中小企业法律形态的多样化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可选择的形式有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目前立法只承认无限合伙)、独资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26]市场的高度发展要求市场主体多元化,经济活动的高度市场化要求投资者有选择组织形式的广泛自由。然而,法律却把投资经营限定在这几种企业主体形式上,并且,一旦选择了某种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的经营活动就必须严格遵守经营形式方面的法律强制要求。于是,市场主体要求的客观多样性与企业经营的灵活性被立法所剪裁,投资者与企业就不得不承担这些由法律管制所带来的负担。企业组织形式要法定,也要尽可能多样化,让投资者与企业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在坚持现有法律规定的同时,应当对企业组织新形式持开放性态度。2001年上半年,我国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在北京中关村获准注册。这反映了当地管理者的开放态度,但还有必要再进一步,用立法形式确认有限合伙和其他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27]今后的立法应该更加务实,避免宣言式的政治化倾向,在企业组织法方面,应该以各种企业形式为主线,形成从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在程序要求上由易到难、管制程度上由简单到复杂、责任上由轻到重的不断渐进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完整体系。在具体制度上,还应当在新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例如,与一人公司配套,需要完备企业登记制度;与法人合伙配套,要引进有限合伙,以此来消除国有企业成为合伙成员后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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