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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的本质内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私法自治的本质内涵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均由市场经济或商品关系内在的平等和自由竞争的要求所决定。中小企业基本法对确立和促进的倡导正是这种经济模式变化及立法趋势的集中反映。它使国家对中小企业促进的干预合法化,进一步发挥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三、私法自治的本质内涵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均由市场经济或商品关系内在的平等和自由竞争的要求所决定。任何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均确认其平等、平权的地位,不承认身份和权利的特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当事人在权利行使和自由活动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自愿接受的约束得以实现。[23]

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时期,这样的制度安排,确实长足促进了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垄断时期的到来和资本主义国家长期经济改革的实践却证明,纯粹的市场机制自我调节无法解决社会公平、效率和经济长期发展的后劲等重大问题,更因其调整的滞后性导致了社会宝贵资源的浪费和配置的低效率。由此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和罗斯福的新政开始,国家干预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经济发展模式也从单纯的市场自我调节向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模式发展,反映在立法上,则是私法的公法化和社会性立法的出现。中小企业基本法对确立和促进的倡导正是这种经济模式变化及立法趋势的集中反映。它使国家对中小企业促进的干预合法化,进一步发挥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注释】

[1][日]长谷川启之著,梁小民、刘朝译:《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页。

[2]王先林:《产业政策法初论》,《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3]王先林:《产业政策法初论》,《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4]朴秀豪:《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及其修改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东疆学刊》2000年第3期。

[5]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6]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页。

[7]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8]参见漆多俊:《个体、私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立法问题》,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9]参见史际春、王先林:《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10]企业法在原则上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参见梅术文、徐元彪:《民法观念与经济法观念之考察——以两种法观念的差异以及与本土资源的关系为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11]参见洪银兴、刘建平:《公共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12]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13]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14]参见江小涓:《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中国经验的实证分析与前景展望》,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5]张永康:《浅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6月。

[16]1963年,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力图用立法的方式确保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一法律体现了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基本决策:构造高度化政策、防止不正当和过度竞争政策及金融、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中小企业立法效率模式的典型代表。参见邓河:《关于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保护法的思考》,《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4期。

[17]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3页。

[18]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6页。

[19]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页。

[20]B·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21]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企业、市场、国家与法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22]刘志云、李凯:《关于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几点思考》,《民主与法制》2002年第2期。

[23]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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