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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税率以及计征方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关税的基本内容一、关税的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二节 关税的基本内容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境内的个人物品。

二、关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税则和税率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关税政策,按照一定的商品分类目录序列排列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应税和免税的关税税率表。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比如我国)实行复式税则,其内容一般包括:

(1)国家实施的该税则的法令,即该税则实施细则以及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

(2)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各类、各章和税目的注释,说明它们各自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形态、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说明;

(3)税目表,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2007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646个。

在我国加入WTO之前,进口税则设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原产于适用上述三种税率所列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5)关税配额税率。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

此外,为鼓励进口,促进贸易平衡,自2007年6月1日起,对煤炭等209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按优惠税率和最惠国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四、关税的优惠政策

关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指关税的减免,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包括:

(1)明确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④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⑤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它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3)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也称政策性减免。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减免或政策性减免。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目前我国对某些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物资、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等实行特定减免。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利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赋、平等竞争,国家严格控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性减免,对特定减免税也在逐步规范,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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