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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就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补税和罚款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所谓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换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财税[2006]20号文件规定,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9种特定消费品实行从量征收,根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对烟类、酒类产品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销售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格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种自产自用销售形式在纳税上的规定如何,直接影响着消费税的计税问题。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是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高档手表为20%,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高尔夫球及球具和游艇为10%;乘用车为8%;摩托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为6%;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均为5%。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

对于确定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就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补税和罚款的法律责任。因此,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为了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做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的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目前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材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img15

需要注意的是,已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时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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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品的到岸价格,是指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国外已纳的出口税和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经海关审查确定的一切费用。

实行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七)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烟类和酒类产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

对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1)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或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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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由于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复杂,原料一次投入,下游产品很多,例如,以外购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又可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因此,在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税额时,应按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收率占外购石脑油的比重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img18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

1.采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税额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例3-1】某化妆品厂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份生产销售化妆品取得收入430000元,其中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化妆品为300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个人的化妆品130000元,价税混合收取,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1)计税销售额=300000﹢[130000÷(1﹢17%)]

        =300000﹢111111.11

        =411111.11(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411111.11×30%=123333.33(元)

2.从量定额部分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在应税消费品中除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9种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外,其他产品一般都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由于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还应掌握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啤酒   1吨=988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黄酒   1吨=962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汽油   1吨=1388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柴油   1吨=117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例3-2】某啤酒厂2006年10月份销售啤酒1000吨,出厂价格为3500元/吨,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000×250=250000(元)

3.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2001年国家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计税办法作了调整,由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改为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例3-3】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1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3625公斤,取得销售额58000元,代垫运费400元,运输部门将发票开给购货方。

(2)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粮食白酒6250公斤,销售额100000元,货已发出,办妥托收手续,货款尚未收到。

(3)用粮食白酒和其他果酒做成礼品盒分送给协作单位,价值16000元,净重500公斤。

(4)工厂春节招待会用粮食白酒300公斤,价值10000元。

(5)销售黄酒1吨,销售额3000元。

(6)广告样品用酒有粮食白酒、果酒,未单独核算,总计价值4000元,净重200公斤。

根据以上业务计算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题中的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金)。

解:(1)白酒、广告样品酒、礼盒酒应纳消费税=(3625﹢6250﹢500﹢300﹢200)×2×0.5﹢(58000﹢100000﹢16000﹢10000﹢4000)×20%=10875+37600=48475(元)

(2)黄酒应纳消费税=1×240=240(元)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方法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例3-4】某企业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这批化妆品的成本1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该厂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5%)]÷(1-30%)

         =15000(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30%=4500(元)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例3-5】某酒厂委托东津酒厂为其加工酒精10吨,粮食由该酒厂提供。东津酒厂生产同类酒精每吨销售价格10000元(不含增值税)。酒精税率为5%,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0×10×5%=5000(元)

【例3-6】某日用化工厂生产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委托某工厂加工一批化妆品,提供原材料价值30000元,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5000元,该批加工产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该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1)组成计税价格=(30000+5000)÷(1-30%)=50000(元)

(2)应纳消费税=50000×30%=15000(元)

3.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或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例3-7】某卷烟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某牌号卷烟,当月销售某牌号卷烟10000大箱(每大箱50000支),取得销售额15000万元,销项税额2550万元,当月初库存外购烟丝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当月购进烟丝300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烟丝800万元,计算该卷烟厂当月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1)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150000000÷(10000×250)

            =60(元/条)

适用的比例税率为45%。

(2)当月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10000×150+150000000×45%

             =69000000(元)

             =6900(万元)

(3)当月准予扣除外购已税烟丝已纳税额=(1000+3000-800)×30%

                  =960(万元)

(4)该卷烟厂当月实际应纳消费税额=6900-960=5940(万元)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例3-8】某进出口贸易公司,2006年8月从日本进口200辆小轿车,汽缸容量为2500毫升,每辆关税完税价格为52000元,假设每辆关税税额57200元,消费税税率为9%,要求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00×(52000+57200)÷(1-9%)

         =24000000(元)

(2)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4000000×9%

       =2160000(元)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规定

1.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并退税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但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2.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企业出口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申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退税额,否则,只能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4.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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