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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对第三人效力之法律适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转让对抗第三人,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要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这里就是“完善”的问题。理论上说,这个问题应该是规则121所涉及的问题,该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条件,受债的自体法的支配。但是,通知债务人是转让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的条件,因此规则121不适合于解决转让是否必须登记的问题。《罗马公约》第12条也没有专门就完善要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

五、债权转让对第三人效力之法律适用

债权转让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前者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债务人之间的效力问题,前面已经论述;后者是指债权转让能够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债权转让对抗第三人,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要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这里就是“完善”的问题。完善要采取一定的步骤,如通知债务人或对转让进行登记,从而使它能够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122]在英国,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并不需要通知债务人,但是如果转让要约束后续的受让人,则必须进行通知。由于完善的要求在各种法律制度下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确定完善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戴赛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没有特别提到完善的问题,因此在英国法上完善应该适用的法律是不甚明确的。理论上说,这个问题应该是规则121所涉及的问题,该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受债的自体法的支配。通知债务人可以识别为一种转让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果的条件,从而也应该受到规则121的支配。但是,通知债务人是转让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的条件,因此规则121不适合于解决转让是否必须登记的问题。《罗马公约》第12条也没有专门就完善要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通知是否必要的问题将由该条的第2款,即规定债的自体法应该用来支配转让是否能对抗债务人的条件的款项来支配。但是,要注意的是规则121的核心是要规定对债务人可以强制执行转让的条件的准据法,而不是转让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

进行完善的理由在于使第三方如潜在的受让人知晓先前的转让。一般的完善要求是通知债务人,这就意味着债的之所在地法——一般是债务人的居所地——是支配这一问题的合适法律,而这也确实是在早期的案例中采取的方法。[123]但是,在应收账款情况下,转让人的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则更多的被选择作为准据法,因为该法规定的许多登记方面的要求,使它成为潜在的转让人需要知道债权已经被转让的情况的最合适的地方。

在涉及通过登记来进行完善的时候,一般不会产生冲突法的问题。这是因为法院一般把它自己的登记法规作为法院地的强制性规范。在英国的程序法中,不论争议法律问题与其他法域的关系如何,1985年公司法的登记规则都应该适用。根据1989年修正的英国公司法,公司被要求就无形动产上设定抵押进行登记,这种无形动产包括账面负债(无论是公司自己的还是公司受让的),[124]同时对于公司财产的整体或者部分设定浮动抵押也要进行登记。如果未能就这些抵押进行登记,那么意味着这种抵押将不能对抗管理人和清算人,或者对抵押财产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以及对抵押财产享有权利的任何人来说无效。这种登记要求将适用于根据1985年的公司法组成和登记的公司。同时,这种登记要求适用于对于公司财产设定的抵押,无论这些财产处在什么地方。因此,如果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的公司C将其拥有的对于其住所在英格兰的债务人的账面负债设定担保,这一担保必须登记。

登记的要求也适用于“登记的海外公司”所设定的担保,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对于财产在不列颠设定担保的情况需要登记。因此在这里需要使用所在地的规则来决定债的所在地。如果C公司是在法国登记注册的一个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海外公司,就其对居所在英国的债务人的账面负债设定一项担保,这一担保也必须登记。

还有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不止一个国家的登记规则根据其条件要求适用于交易,为了确保转让或者担保设定已经在争议提起的每一个法院都被视为完善了的,在实务中是有必要遵守所有这样的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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