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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七、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一般来说,在资产证券化中有三项重要的税收问题。从美国法的观点来看,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既包括了纯粹国内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的问题,还有需要根据外国法来确定的问题,这依赖于发起人、应收账款和SPV的所在地。(二)所得税在跨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涉及的SPV往往建立在免税地区。

七、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

一般来说,在资产证券化中有三项重要的税收问题。第一个是应收账款的转移是否在会计上被视为买卖从而需要确认收入与损失,还是被视为担保贷款;第二个问题是SPV在什么样的程度上要纳税(所谓的公司所得税);第三个问题是购买证券的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从美国法的观点来看,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既包括了纯粹国内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的问题,还有需要根据外国法来确定的问题,这依赖于发起人、应收账款和SPV的所在地。这些问题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预提税

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如果支付的款项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被视为是利息,从而向特殊目的公司征收的税款,这一成本也应该被计入特定的交易。比如,如果应收账款的转让根据税法的规定被视为买卖,那么在一个国家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基于应收账款向位于其他国家的SPV或者投资者支付利息时;或者发起人向位于其他国家的SPV或者投资者进行交易而交易被视为担保贷款;或者一个国家的SPV向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发行债券,都会产生跨国的预提税。

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在内都对在利息支付地国家没有营业的外国人的利息收入全额征收预提税,该笔税收由支付人代替被支付人代扣代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利息的支付人与收受人所在的国家常常通过签订双边的税收协定来减少或消除预提税的征收。但是如果资产证券化交易所涉及的国家之间没有这种双边的税收协定时,就有必要确定由哪一方来承担税收所带来的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成本由支付人来承担,通过规定补偿和“反计还原”条款来由支付人额外的支付给收受人一笔费用来补偿预提的所得税。将SPV建立在免税地区或者有税收条约的地区将会减少预提税的成本。

在发起人与SPV所在的国家之间有双边的税收条约时能够减少预提税的征收。这种税收条约在美国以及欧盟国家之间大量存在。

(二)所得税

在跨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涉及的SPV往往建立在免税地区。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SPV所支付的利息的预提税,还可以避免对SPV的净收入征收所得税。但将SPV建立在免税地区有可能加重支付给SPV的利息收入的预提税负担,因为免税区域一般都不会成为减免预提税的税收条约的当事方。

确保SPV不需要在其居所以外的地区缴纳所得税也非常重要。例如,如果SPV拥有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位于国外,发起人代表SPV在该地区服务,那么SPV是否应该被视为在该地区“经营业务”或者拥有“永久的机构”,如果满足任何一项,那么SPV就要在该地区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服务人只是行使一些行政的职能,对SPV本身并没有约束力,SPV被征收所得税的可能性并不太大。

就美国而言,如果一家公司只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进行证券或者股票的交易,那么它将不被视为从事一项业务。因为美国有成文法的安全港的规定,如果这种活动仅限于为了某人自己的目的,这种活动将不被视为经营业务。[38]但是,如果SPV在一定的时间内购买了不同的债务(包括贷款和贷款参与凭证),就会产生SPV是否在进行一定的融资活动的问题。如果确实如此的话,SPV就不能够享受“安全港”规定的保护。为了减少这种风险,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包括限制SPV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贷款,不允许SPV购买循环的贷款,因为这会带来发起限制的问题。

如果SPV是一家有美国股东外国公司,还必须考虑美国税收法典所规定的“反规避条款”(anti-avoidance provision)。这包括“控制外国公司”,即由美国股东控制的外国公司、外国人控股公司以及消极的外国投资公司。

根据规则F的规定,美国股东控制的外国公司的某些收入包括分红收入,即使实际上没有分配,都应该视为美国股东的应税所得来纳税。此外,如果由控制外国公司的资产进行服务,分红将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美国股东的债务;如果债务由控制外国公司购买或者担保;或者外国控制公司的2/3或者更多的股票用来担保债务。因此如果SPV是一个外国控制公司,它从相关的美国发起人那里购买应收账款,就会产生规则F适用的问题。

根据外国人控制公司规则,股东人数有限的SPV的消极收入就能够归入美国的股东。这种情况只有SPV是直接或者间接地被5个以下的美国人所控制时才会发生。

根据消极外国投资公司规则,SPV的任何美国股东都是消极的外国投资公司,不论美国股东是否控制该公司,这些美国股东都要就从SPV分得的红利征收利息税,除非它们选择将SPV的收入视为红利,或者在频繁交易该公司股票情况下将股票面值与股东的调整的纳税所得的差异的收入与损失考虑在内。

(三)收入的剥离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第163(j)条规定的所谓的剥离规则(Earnings Stripping),美国的公司借款人可以就利息费用主张抵扣。利息费用主张抵扣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则主要包括对完全或者部分的豁免于美国联邦税收法的相关个人的债务,或者由这些人所担保的债务。这种收入剥离规则适用于负债权益比率为1.5∶1,且其利息费用在特定的会计年度超过了限制的公司。

至少根据现在的法律,收入剥离规则适用于跨国资产证券化时仅限于交易涉及贷款而不是买卖的情况。因为在税收上买卖发生时,不会有利息费用的产生。尽管在应收账款的买卖时会发生损失,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为了收入剥离规则的目的将该损失视为利息的规定。但是,现在已经在考虑修改这方面的规定,将应收账款的买卖所产生的损失为了收入剥离规则的目的视为利息。

如果一项交易涉及贷款,收入剥离规则就能够得到适用。如果贷款是由发起人的外国母公司所担保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潜在的信用风险的担保,而不是履行的担保或者应收账款质量的担保能够使收入剥离规则适用于这一条件。

(四)其他的税收问题

在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其他的税收问题包括由于美国的一方当事人被要求支付或者接受美元以外的货币时,由货币兑换产生的收入或者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988节的规定的纳税问题;掉期交易支付的款项产生的预提税问题;当处在不同法域的关联交易的双方进行转让时,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82节产生的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尤其会发生在位于不同法域的多个SPV之间的转让或者美国与非美国的分支机构的应收账款的买卖上。

此外,掉期交易与对冲也要缴纳一定的税收。基于美元的价值波动而产生的收入与损失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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