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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利用资产转让进行商业融资会遇到的问题有:SPV和投资者如何能够对抗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完善意味着保护SPV在转让的金融资产上的利益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请求权的影响。在资产证券化的情形下,SPV和投资者的请求权应该优于第三人的请求权,才能使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三、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

利用资产转让进行商业融资会遇到的问题有:SPV和投资者如何能够对抗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某一项交易是否优惠性的或者是否欺诈性(无论是恶意的还是根据当地的法律推定)的等,这些问题涉及对于担保物的优先权的分配问题、保证公平受偿的问题以及保证债务人财产统一性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破产法会涉及的问题。

(一)完善

完善(Perfection),主要是一种保护受让人对转让资产的利益能够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的制度。对于位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资产来说,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时候是转让人所在地的法律支配完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完善意味着保护SPV在转让的金融资产上的利益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请求权的影响。因为金融资产是无形的,所以很难从物理上确定其所在的区域,因此实践中往往是由公司的管辖地的法律作为支配完善的法律。

有些地方对于完善的方法规定有登记或者其他公示方法;有些地方要求通知债务人,但是这在资产证券化中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样的费用是非常昂贵的。有的时候,当地的完善程序并不清楚易行,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就不得不依赖于公司的陈述,保证以及其他约定,表明转让给SPV的财产不会为第三方设定任何负担。

(二)优先权

优先权(Priority)意味着同时存在的对于转让资产的多个请求权之间的级别。在资产证券化的情形下,SPV和投资者的请求权应该优于第三人的请求权,才能使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优先权的确立一般通过登记制度来实现。如果发起人所在的国家没有登记制度,则投资者只能依赖于发起人的陈述、保证和特定条款来确认其优先权,这样就又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如果某一项交易转让的金融资产是在未来会产生而在转让时还没有存在的债权,则资产证券化中需要确认此种尚未存在的债权的转让是否有效的。破产法一般也限制公司转让其未来资产的能力。

(三)混同

混同(Commingling)的风险是指提供担保或转让给SPV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有可能和发起人自己的现金混在一起。如果发起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回收的账款,那么发起人对SPV的控制和SPV本身对应收账款的优先权的主张就不相符合。美国商法典第9章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这种风险。该种风险也可以通过使用闭锁账户(Lockbox)将现金流隔离或设置独立信托账户等方法把收回的现金与其他的现金区分开来而减轻。如果上述方法不可行,则应该确定这些收入是否可以追索的,并且要确认可以追索的收入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优惠性和欺诈性转让

欺诈性和优惠性转让(Preferential and Fraudulent Conveyance)

的问题主要出现在破产法中。一些国家的破产法或者类似的法律可能会要求破产公司在破产前的特定时间内不能够转让资产或者承担债务,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的债权人之间得就公司的资产进行公平的分配。在某些情况下,财务上遭遇困难的公司如果以不公平的价格转移资产或者承担债务可能会被视为欺诈性的转让,从而是无效的。

在资产证券化的情形下,优惠性转让或者欺诈性转让法律适用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从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的过程常常被构造成一种买卖,不过由于判断的标准,理论上说还是存在这种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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