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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的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日本法上的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日本法上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涉及未来应收账款的性质、转让完善和重新定性等情形。日本法下“未来的应收账款”意味着未来的金钱上的请求将会发生、生效并且在未来产生。直到最近,法院一直对转让的未来应收账款的未来时间限制在一年里,因此限制了未来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该案成为日本在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判例。

四、日本法上的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

日本法上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涉及未来应收账款的性质、转让完善和重新定性等情形。

(一)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

尽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确定适用于转让有效性的准据法时认为应该由债权人即发起人所在地的法律来支配,但日本法律并没有采取这种方法。日本的冲突法规定债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支配转让对利益相关的第三方的有效性。因此,日本法只有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日本人时才能够得以使用。

作为先决问题,首先要对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的概念在日本的含义进行以下分析。日本法下面,应收账款,无论是现在的还是未来的,都应该被视为一种合同权利或义务,如支付义务或者是金钱请求权。应收账款的转让从法律上来分析实际就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应收账款的概念没有超出基于合同义务进行的支付,而只是义务的概念。日本法下“未来的应收账款”意味着未来的金钱上的请求将会发生、生效并且在未来产生。当应收账款支付时,受让人的权利不仅是对支付的一种合同权利,而是对支付数额的一种请求权,法律分析的重点也由合同权利变成了财产权利的分析。尽管没有很充分的理由将应收账款和由应收账款所产生的现金流区分开来的必要,但是,日本法还是将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这种概念的区分对理解日本资产证券化的细微的差别极为重要。例如,因为现金收入受财产法原则的支配,因此必须特别考虑发起人破产的可能性,并要采取措施确保证券化应收账款的收入足够充分。根据环境的不同,这些措施包括终止服务协议,法庭同意在当事人与破产清算人之间关于应收账款收入的处分协议。

日本法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这种转让在转让日就被立即视为有效,而不是应收账款的实际产生日。例如在货物的未来买卖中,对这种未来买卖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是立即发生的,而应收账款的概念上的转让在这些货物最终消费时才自动产生。

直到最近,法院一直对转让的未来应收账款的未来时间限制在一年里,因此限制了未来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因为任何可支付的应收账款都超过1年,这样就不得不进行一遍一遍的转让。但是,在1999年1月29日,日本最高法院实际上推翻了这个1年时效期限的规定,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可以从转让日起算在8年的时间内完成。只要这种未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开始和结束期间是足够确定的。[157]在上面所说的这个案件里面,最高法院判决外科医生以未来8年的医疗费收入作为该外科医生租赁医疗设备的担保是有效的。尽管这一案件是有关租赁担保的,但是从日本法的角度来说,因买卖而转让与因担保而转让在评价转让的有效性上是没有区别的。该案成为日本在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判例。

(二)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完善

在日本,无论是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还是现存应收账款的转让,完善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完善,那么转让只能在转让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债务人或其他的相关的利害关系人都没有效力。比如第三受让人或者是转让人的破产财产的托管人。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完善问题将变得非常的突出。相应的,完善问题在日本的资产证券化中至关重要。

在日本有两种不同的完善,与债务人有关的完善和与第三人(特别是破产财产的托管人)有关的完善。后一种完善对日本的资产证券化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日本的完善无论是现存的资产证券化的完善还是未来资产的证券化完善都是完成于资产转让的时候。

根据日本民法典,完善合同权利的转让,包括应收账款就涉及第三方的关系而言,转让人或者要求给与适当的通知或者要求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在1998年以前,做这样的通知的费用是非常昂贵和花费力气的,这种通知的要求是日本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非常大的障碍。发起人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通知就必须要发一个正式的经过确认的信件并且需要有回执,因为资产证券化往往集合了大量债权,从而产生了大量的邮寄费用、时间的拖延和债务人的不方便,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进行。1993年政府通过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要求只要在报刊上进行公开的公告就是对转让进行了完善。[158]但是当时的规定仅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债权转让。

1998年,日本通过了完善法(又称为《债权让渡登记法》)[159]。根据这个法律,公司如果要完善它转让的金钱债权只需要向日本政府的法律事务部进行电子注册就告完成。这部法律使大量的资产转让的完善只需要一次就可以完成。

(三)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重新定性”

某一项转让被视为担保交易的风险的真实买卖分析在日本法下面与在普通法系国家是类似的。尽管缺乏区分买卖与担保交易的司法准则,在日本的实践中还是存在这样的标准的。这些标准包括当事人的意思,风险和利益转让,适当交易价格的支付,卖方对资产的控制程度,转让人的回购义务或者是卖出期权(purchase option)等。但是在实践中,资产转让被认定为担保的情况是很少发生的。

日本有两家大公司,它们分别将租赁应收账款和汽车贷款进行了证券化,最近这两家公司破产了,并且进入到重整程序[160],这两家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真实买卖的性质都没有受到其破产托管人的挑战。因此在日本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来进行融资,公司转让资产的真实买卖性质受到挑战的风险较小,在这方面日本的实践比美国的实践的确定性要大。这些方面都是日本的资产证券化方面比较特殊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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