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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重新定性概说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资产转让重新定性概说(一)重新定性的情形某一项财产的转让到底是构成了真实买卖还是担保贷款,这个问题不仅在破产案件发生时需要给与明确的答复,实际上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也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在上述这些情形对交易进行重新定性所提出的标准中,其法律效力是不一致的。

一、资产转让重新定性概说

(一)重新定性的情形

某一项财产的转让到底是构成了真实买卖还是担保贷款,这个问题不仅在破产案件发生时需要给与明确的答复,实际上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也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概括地说,“真实买卖”问题主要发生在下列情形:

首先是破产法的情形。破产法庭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就是为了确定表面上已经是被出卖的财产是否实际上还是破产财团的一部分。无论在破产法还是在州法当中,这种判断都是基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条款的解释来作出的,《统一商法典》区分了买卖和担保交易这两种情形。

其次是有关利息限制法的适用。在当事人提出利息限制法(Usury Law)的抗辩时,而借款人提出交易是一种买卖时,法院也需要确定交易的性质。

再次是银行监管机构在对银行的资产交易进行监管时,也需要确定特定的交易到底是构成真实买卖还是担保交易。银行监管机构曾经出版了有关银行资产的交易认定为买卖的标准,监管机构在涉及存款准备和银行借贷限制的情况下也考虑了这个问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作为银行的清算机构,在发生了类似于非银行机构破产的破产案件中也会涉及到这个问题。

此外,这一问题还发生在国内税务署(有时是美国的税收法庭)处理的为了确认收入与损失的目的需要确认交易是否为买卖的税收案件中。另外,会计行业也出版了一些会计准则来处理转让人的财务报表。

在上述这些情形对交易进行重新定性所提出的标准中,其法律效力是不一致的。概括地说,破产法庭有关破产情形下的买卖/担保问题的判决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在这些的判决中,一部分判决对《统一商法典》有关买卖与担保的区别进行了解释,有一部分判决则在高利贷的情形下涉及买卖与担保的区分。此外,越来越多的由银行或者商业公司进行的资产证券化和资产买卖的交易中,已经产生了大量的关于这一问题的会计和银行监管的材料。不过,从目前的倾向来看,现存的法院判决却既不讨论这些材料也不将这些材料引为有说服力的渊源。尽管如此,学者们认为,这些监管材料在将来的破产案件中会产生作用,因为这些材料所讨论风险与利益的保留正在不断地出现在法院判决中。

(二)清算和重整对重新定性的影响

破产债务人是进行清算还是进行重整将对法院的重新定性产生影响。

在破产案件中,买卖担保问题往往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法院要决定转让的资产是否为破产财产从而能够由破产托管人来加以“使用、出售和出租”(Use,Sale Or Lease),而财产也就由破产法庭来加以控制。[55]当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7章进行清算时,将交易当作贷款处理的后果仅仅是延迟了将担保物转化为现金的时间(如果受让人也将其对于转让财产的担保利益进行了完善)。不管法庭认为这项交易是买卖还是担保,受让人依然能够获得财产,其他的普通债权人不会得到担保物。这时破产法庭会更倾向于将交易认定为一种真实买卖。

但是如果破产债务人将进行重整,而且极需要现金,使得保留由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对这样的债务人会非常的有用。如果应收账款被视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法院就会允许债务人使用出售和出租这些财产,只要其他对该财产享有利益的人得到了“充分的保护”。[56]充分的保护可以采取替换担保物的方式来进行,替换的担保物在价值上与作为担保的应收账款相同但是在信用品质和产生的现金流上就不一定相同了。[57]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交易视为买卖,就会使受让人能够对应收账款所产生的现金流享有控制权,而将交易视为担保,就会将受让人的地位降格到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通过替换担保物的方式来给与受让人“充分的保护”,而实际上替换的担保物并不能产生买受人所预期的现金流。因此在重整的案件中,破产法庭会更愿意将转让视为担保,因为这样可以使破产债务人重整所急需的现金为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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