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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的重新定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资产转让的重新定性资产证券化的重新定性,本质上就是确定资产转让是否构成了“真实买卖”。资产转让的重新定性是美国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常常容易碰到,给资产证券化交易带来风险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资产转让的重新定性

资产证券化的重新定性,本质上就是确定资产转让是否构成了“真实买卖”。

资产转让的重新定性是美国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常常容易碰到,给资产证券化交易带来风险的法律问题。重新定性会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如果资产转让被定性为“担保贷款”时,当发起人破产时,SPV就只能作为有担保的债权人对于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美国破产法的特殊规定,SPV的这种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如果资产转让被定性为“真实买卖”,当发起人破产时,资产已经不再是发起人的破产财产,SPV就能够获得从债权资产上收取的现金并支付给投资者,保证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顺利进行。

确立判断真实买卖抑或担保贷款的标准在典型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中不仅有着极端的重要性,同时又有其紧迫性。在证券化的交易中,当事方的很多利益都是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来达到的:比如卖方保留对应收账款的控制,从应收账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卖方承担一定的应收账款的风险等。应收账款的卖方一般都不愿意对它们的客户关系失去控制,包括在应收账款的收取等服务上面以及修改应收账款的条件、解决拖欠债务的问题以及准予延期履行的问题。依赖于应收账款现金流的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一般都比较关注应收账款的历史违约率不能够反映变化的经济环境下面的应收账款实际的实现情况。在应收账款实际违约超过预期的违约率的时候,银行因此需要保留对于卖方的追索权。要达到这些目标就会增加设计为买卖的交易在破产案件中被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的可能性。因此,在架构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交易时应该仔细地考虑当事人的各种商业目标的平衡,并对达到这些目标可能对交易被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的影响进行分析。

美国的司法判例、会计实践以及银行监管的实践都对重新定性的标准进行了探索,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与实践,本节对现有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将有助于以后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并为资产证券化的成文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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